近 10 萬原民與非原民通婚子女受影響,大法官「從漢姓釋憲案」釐清認同權與平等權

司法院憲法法庭4月1日發布了攸關原住民身分的「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以下簡稱「從漢姓釋憲」),宣布《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違憲。

依照現行法律,「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的小孩,必須跟著原住民家長姓,或是恢復原住民傳統名字,才可以申請登記為「法定原住民」。但大法官認為其中「跟著原住民家長姓」違憲。

這次判決,不只影響全臺灣 9.5 萬名「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的孩子,大法官也建議,原住民「身分」與「優惠政策」應脫鉤(註),這個建議更可能影響全臺行政機關。

註:中華民國政府提供給原住民族的種種措施,究竟屬於「補償」還是「優惠」,一直都有爭論。本文按照原話書寫,釋憲的部分依照司法院的釋憲判決,寫做「優惠措施」;本文引述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副教授陳張培倫的論述時,也以他的原話,寫做「給付行政/優惠措施」。

被給予的漢姓和我的文化未必有關

這次引發釋憲爭議的,是 2001 年設立的《原住民身分法》,這份法案規定了一個人在什麼樣的條件下能登記為原住民、擁有原住民身分。

而漢姓、漢名,以及原住民傳統名字,時常成為「能不能登記為原住民」的重點。但為什麼臺灣多數原住民都有「長得像漢人的漢名、漢姓」?傳統文化中,原住民家長又是如何幫小孩命名呢?

東吳大學法學院「民族法研究中心」主任章忠信,在研究中心4月8日舉辦的論壇中說明,原住民的命名與主流社會非常不同。他整理出2種常見的方式,包括(1)個人名+父母名、(2)家屋名+個人名

第1種方式著重「你是誰家的小孩」,例如阿美族、賽德克族都是運用這類方式,賽德克族的的 Mona Rudo(莫那・魯道)就代表「莫那是魯道的兒子」。

而第2種方式則暗示「你從哪個家屋來的」,例如排灣族作家 Yalonglong Sakinu (亞隆榮・撒可努),其中 Yalonglong 就是家屋的名字。章信忠補充:「從他的名字就可以知道他住在哪裡,而住在哪裡不只是『地理方位』的問題,可能也包括這個人在族群中、部落中的身分地位,才能夠住在那裡。」

4/1,司法院憲法法庭宣布攸關原住民身分的部分法規違憲。圖/司法院 fb

不過,自從外來政權進入臺灣,原住民逐漸失去傳統命名的慣習。

章信忠說,「清朝到臺灣來後,『漢化』成功的一個指標就是原住民要有漢姓。」也因此,當時清朝政府大量「賜姓」給原住民。緊接而來的日治時期,一開始沒有特別要求原住民改名,「但是皇民化運動到最後,就要求所有的人── 當然包括原住民── 必須要有日本姓氏。」

而中華民國政府到臺灣後,落實同化政策,於是要求原住民全面改為漢姓漢名」。章信忠說:「在漢姓漢名的過程中,(政府)只想到消除皇民化,並沒有想到要恢復原住民傳統命名。

由此可知,目前許多原住民所擁有的「姓」,是歷經清朝漢化、日本皇民化、中華民國政府的同化政策後,才被給予的「漢姓」,與原住民文化不一定有關聯。

從血統、認同和資源來討論「身分」

既然「漢姓」跟原住民文化的關聯有限,這次引發爭議的《原住民身分法》又為何會出現目前的「從漢姓條款」呢?

東華大學「民族事務與發展學系」副教授陳張培倫(Tunkan Tansikian)在論壇中解釋,討論「法定原住民族身分」的過程中,有幾個常見的立論,可以歸納成「血統」、「認同」和「資源」。

陳張培倫說,2000 年時,《原住民身分法》即將立法,當時的立法委員認為,「只要父母一方是原住民,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偏向血統主義。」

然而,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對此做了一些調查,之後便提出不同的主張。當時的原民會副主委孫大川很明確的在立法院表明:許多原住民女子嫁給非原住民家庭後,家庭氣氛會偏向漢人的生活方式,她們所生的孩子可能「空有原住民血緣」,而家長並沒有給予孩子學習原住民部落的環境,以至於「該孩子對原住民並不認同」。

為了避免原與非原跨族通婚的小孩「空有血統、沒有認同」,當時原民會主張,跨族通婚的孩子,在「血統」外,必須另外增加有關原住民「認同」的條款:「跟著原住民家長的漢姓」,或是「恢復傳統名字」,其中,「跟著原住民家長姓」最就是這次爭議中的從漢姓條款。

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4號》宣示。圖/截圖自司法院 YouTube

然而這次的釋憲案,根據原住民文化基金會的統整,釋憲聲請人除了強調「原住民身分與身俱來,不應有所限制」,也指出「漢姓」的矛盾之處。

此次釋憲由2組聲請人在 2018 年提出,今年1月 17 日進行言詞辯論。申請人代理律師吳欣陽說:「(這條法)要求你去做額外的客觀行為,來證明你夠格成為原住民,但是立法者的理由是什麼呢?他說是為了文化和傳統。」

吳欣陽強調,用選擇漢姓來表達對原住民的認同,並沒有道理。因為原住民的傳統命名裡並沒有姓氏,「從姓」的概念是漢人的傳統。

另一方面,原民會、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人權會」)卻認為,這條法沒有違憲。原民會的訴訟律師李荃和人權委員鴻義章都指出「認同」的重要性,也都提及「資源分配」的問題。

李荃和說:「原住民身分法採『血統』兼『認同』主義,那個認同就是要打破過去『血統決定一切』的窠臼⋯⋯也就是讓原住民的國人可以自由選擇他的身分認同。」

李荃和認為這條法律不僅能達到「選擇認同」的目的,「它對身分關係、資源分配的穩定都有所提升。」而鴻義章則更明白的提到,「考量原住民語言文化傳承,和國家資源的有限性,(這條法)有立法者的價值判斷和採量空間。」

大法官判定違憲:違反認同與平等權

今年4月1日,憲法法庭做出了最後的釋憲結果,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違憲。而《原住民身分法》第8條中,有一段「準用第4條第2項」的部分也一併被判違憲。

根據釋憲理由書,這條法之所以判違憲,是基於「原住民身分認同權」跟「平等權」。

《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第8條違憲(111 年憲判字號第4號)釋憲路徑圖表。圖/取自司法院 fb

違憲理由1:從漢姓對促進認同沒有幫助,法規違反「原住民身分認同權」

首先,大法官認為,「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受《憲法》第 22 條高度保障,是原住民特殊的人格權利。

在這樣的狀況下,大法官認可「認同」的重要性,但是大法官說,原住民族本來就沒有「姓」的概念或傳統,要求小孩必須「從漢姓」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可能對「促進認同」沒有幫助。

此外,大法官也說,促進原住民認同的方法很多,姓名只是其中之一,要求「先從姓(或取名),而後才有身分」並不是侵害最小的限制手段。

總結來說,大法官同意「促進認同」這個目的很重要,但是他們認為,「從漢姓」不一定能「促進認同」。就算「從漢姓」真的可以促進認同,也還有更好、侵害更小的方式,讓原住民可以「不必改姓」就促進認同。

違憲理由2:原與非原跨族通婚的孩子一定欠缺認同嗎?法規違反「平等權」

大法官指出,《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1項規定,2個原住民所生的孩子不管跟哪一方姓,都可以登記為原住民。這是假設「原原通婚」所生的孩子,必然有足夠的原住民認同;而「原與非原通婚」所生孩子,必然欠缺認同,才需要額外加上「從漢姓」或「改傳統名」的要求,但這樣的假設並不合理,還違反《憲法》第 7 條所規定的種族平等

此外,原住民身分要去戶政事務所進行「登記」,才能取得,既然爸媽願意去登記,就代表這個家庭一定程度接受了原住民的認同,為什麼還要另外加上「從漢姓」或「改傳統名」的限制呢?

大法官也指出,因為臺灣主流社會習慣依照漢人「跟著爸爸姓」的傳統,因此現狀下,「漢人媽媽+原住民爸爸」的小孩比較容易取得原住民身分,「漢人爸爸+原住民媽媽」比較不容易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這條法也間接造成了性別不平等。最後,隨著釋憲結果公布,大法官也要求相關單位應該在2年內修法,否則違憲的法條將直接失效。

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videos/1367002967136901

認識《原住民身分法》修法的影響:「從漢姓條款」釋憲後,未來修法如何影響原住民身分認定和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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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善週報|12/17-12/23】原住民圈掀起 MeToo 運動
3. 【善週報|9/10-9/16】「亞泥採礦案」原住民勝訴


首圖/世紀顯影- zseven @ 數位島嶼,flickr, CC BY-NC-SA 3.0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李修慧
李修慧

曾任「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採訪記者,專長原住民、性別、勞動權益報導;「每天為你讀一首詩」小編。目前就讀於東華大學華文所創作組,臉書專頁 Poem4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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