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勞工保障里程碑:職災保險法擴大納保、加保簡便、提升給付、預防重建
阿嬌(化名)為貼補家用,10 年前在竹南科學園區工地做臨時工,負責綁紮鋼筋,日領 1500 元。某日,她為撿一張被風吹走的工程單,踏到未完成的模板,從 3 樓墜落地面,導致腰椎骨折。
明明是承包商未在模板周遭設置警示帶害她誤踏,承包商卻只給 15 萬元「慰問金」,還說她是下游工程行的臨時工,不是公司雇員。阿嬌為此狀告法院,歷經 3 年審理,才獲賠 113 萬元。
阿嬌說,那幾年她完全無法工作,還要進出醫療院所復健,113 萬元賠償根本不夠,「但我氣不過包商說不用負職災連帶責任,我要爭的是那一口氣。」
來自印尼的 Ayu 經常沒日沒夜照顧著失智的老爺爺,有時還會因為老爺爺發脾氣,遭到毆打、一身是傷。
身心俱疲的 Ayu 也經常被雇主要求做家務,有一次,她為了要搬又大又重的物品爬上高櫃,因為太過勞累,一失神便重重摔倒在地。
隔天,Ayu 就醫後確診脊椎滑落,必須開刀否則將會癱瘓,但她不敢跟雇主說,「不要說想請領職災,我怕連工作都沒了。」因此對未知的將來充滿惶恐。
五一勞動節前夕,立法院 4 月 23 日三讀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制定專法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的職業災害保險,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整合。
其中,最重要的是「擴大加保對象」,包括 4 人以下事業單位員工、全臺 23 萬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都納入強制納保對象。此外,營造業臨時工這類不穩定僱用,或僱傭關係較不明確的弱勢勞動者,都能透過簡便的加保程序獲得保障。
營造業層層轉包規避責任,勞工遇職災求償無門
營造業一直是職災的高風險族群,根據 2019 年勞動檢查統計年報,不含交通事故的營造業職業傷害千人率高達 9.073,約為該年全產業職業傷害千人率 2.496 的 3.6 倍。
營造業職災案件層出不窮,營造業重大職災知識平臺顯示,重大職災罹災勞工人數最多集中於 40 歲至 54 歲,以日薪計價的「臨時工」及「其他工種」占 6成以上為最大宗,其中,更有將近 7 成受雇於 10 人以下公司,有超過 5 成沒有投保勞保。
他們依靠做一天算一天的微薄日薪度日,一旦發生意外,全家生計都會陷入困頓。
「營建業層層轉包規避責任,大多數臨時工其實都是長期僱用。」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祕書長利梅菊說,工人向營造廠承包工作,必須有工頭,他們被迫成為「有雇主身分的勞工」,才能帶領一群「夥伴」上工養家。一旦工安意外發生,有雇主身分的小包工頭得扛起其實沒有能力扛的直接責任,然而他們本身經濟條件也很薄弱,根本無法提供補償。
利梅菊說,營建工地的職業傷害多數是高空墜落,傷勢都很嚴重,依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雖未加勞保的職災勞工可以申請失能或死亡補助,但僅能以勞工保險最低投保薪資計算。而《勞基法》所定的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本應由事業單位(營造公司)與最後承攬人共同連帶負責。然而,職災勞工尋求補償時,往往遭遇許多刁難,例如不能工作的認定程序,加上舉證不易,面對漫長的復健重建與司法訴訟,對職災勞工都是折磨。
如今保險單獨立法,以類代位求償方式,可讓不幸遭遇職業傷病的勞工快速獲得補償,也能協助他們後續重返職場。
家事移工未納勞基法,長期高壓工作遭忽視
家事移工也是常遭遇職災,卻被忽視的一群。臺灣的家庭看護工以移工為大宗,超過 23 萬人,卻沒有被納入《勞基法》、沒有工時規定、沒有強制休假,更沒有被強制納入勞保。過去勞動部僅要求雇主投保 30 萬元以上的意外險,即可免除為家務移工投保勞保的責任。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說,看護工遭遇的職災情況很多樣,最常見的是搬動病人產生的腰痠背痛、經常在浴室活動而不慎滑倒、長時間沒日沒夜照顧導致睡眠不足、精神狀態不佳等。此外,許多家事移工還得負責家務工作,承擔爬窗戶從高處摔下的風險,更別說有些雇主還有肢體暴力等行為。
汪英達接觸許多移工個案發現,很多看護工 20、30 幾歲就患有癌症或心血管疾病,研判大多與高壓工作環境、長時間缺乏適當休息有關,「這都是看護工不為他人體會的工作辛酸,他們的職災更長期被漠視。」汪英達說。
擴大納保範圍,弱勢勞工保障的里程碑
臺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黃怡翎指出,《職保法》是民間團體十多年來一再訴求的法案,以專法整合預防、補償以及重建,對勞工的保障建立新的里程碑,立法的重大變革之一,就是擴大納保範圍,顧及更弱勢的勞工。
她說,行政院版本原未納入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公法救助關係的多元就業方案、以工代賑或外役工作的監所受刑人,實際上都是一樣提供勞務並獲得報酬者,和一般勞工無異。如今在朝野立委支持下,都能納入保障。(參考:【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一場長達 20 年的「短期救助」:從公法救濟到全臺最大派遣公司)
此外,原本政院版本針對高風險的營造業臨時工、鐘點工等弱勢勞動者,希望隨同「雇主」共同加保,但這些工頭「雇主」與臨時工其實是「共同夥伴關係」,立院修法時簡化了加保程序,讓他們能以簡便的方式獲得保障。
不過,朝野立委也提議,應將現在普遍的「斜槓工作者」納入,並提出針對高風險營造業要有高危險場所附加險等,最後都未納入規範。
增加職災給付、調整投保薪資上下限
黃怡翎說,「增加職災給付,並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及樓地板保障」是另一個立法重點。
根據行政院版本,勞工在職災醫療無法工作的期間,原每月給付 7 成薪資,最長給付 2 年。但是根據統計,勞工遇職災後的平均休養期是 69 天。如今立院三讀通過,改為勞工在職災醫療不能工作期間,前 2 個月給付百分之百月投保薪資,第 3 個月之後給付 7 成,最長 2 年,較符合勞工遇職災現況。
此外,她認為提高投保薪資上限,能保障高薪工作者的補償權益,並解決過去給付所得替代率不足的問題;而提高投保薪資下限至基本工資,也能保障部分工時、臨時工、兼職工的補償權益。
針對部分職業病因潛伏期長,導致職災勞工於離職退保後,才被診斷為職業病,使得勞工權益受損,新法亦為這些職業病勞工增加醫療、照護、失能、失能輔具與死亡等相關津貼補助。
雇主僅增加銅板保費,勞工職災時卻能減輕補償壓力
《職保法》拉高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下限和上限,勞動部以現行基本工資 2.4 萬元、平均職災費率 0.21% 估算,雇主須負擔每月每名勞工職災保費為 50-153 元不等。但職災保險覆蓋率將可從現行的 73% 拉到 9 成,受雇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也可以循便利的加保管道加保職災保險,未來也將提供單一費率加保。
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系副教授辛炳隆說,職災保險費率調整後,並未提高雇主多少負擔,對雇主來說也有好處。
根據《勞基法》規定,職災補償是採「無過失責任」,也就是無論雇主有無過失,都要負起補償責任,若沒加保,雇主就得自行賠償全部金額。新法立法後,將 4 人以下企業勞工也納入保障,過去這些得自己負擔全部職災賠償的微型、小企業雇主,在立法後,便可藉職災保險協助減輕負擔。
補償是為了讓勞工重返職場、納入勞基法應為長程目標
《職保法》的立法還有數十部子法要訂定,預計上路時間還要一年。汪英達說,過去政府並未針對家事移工的職災現況及類型做過調查,未來的職災認定應該與相關民間團體研商訂定。尤其對原本就不熟悉臺灣法的外籍移工來說,未來舉證職災恐不是易事,法令制定必須更細緻、更嚴謹。
汪英達也強調,《職保法》雖然看到弱勢勞工的職災處境,但是根本制度還是應將家事移工納入《勞基法》,畢竟家事移工是人,不是機器,並且還是撐起臺灣長照的重要環節,改善勞動條件才是釜底抽薪的做法,「不要再造成弱弱相殘的悲劇」。
利梅菊持同樣觀點,她強調,要降低營建工地職災率,前面的預防最重要。政府現況僅要求業者自主管理,導致勞安成本壓得很低,並以層層轉包規避責任,如果不能夠從源頭杜絕問題及風險,悲劇還是會一再發生。
黃怡翎則說,職災後除了立即有效的補償,填補勞工因傷病帶來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勞工能在災後重返職場,維持穩定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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