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國際 NGOs 來臺設點的 6 個建議, 讓臺灣成為強化亞洲區域民主的樞紐

最近有許多著名的國際 NGOs 來臺設辦公室,這代表每一個臺灣人努力促進的民主表現終於被看見,讓國際社會認可臺灣民主自由的環境,能讓 NGOs 健全發展。然而,臺灣在鼓勵國際 NGOs 來臺方面,在法規與政策、資訊彙整上仍然有許多功課要做。 

我們應該站在健全臺灣 NGOs 與公民社會發展的高度,思考鼓勵國際 NGOs 來臺的政策與法規。包含如何使國際 NGOs 與臺灣 NGOs 有良好的交流,讓臺灣與國際的民主人權網絡更緊密連結,學習更多國際倡議經驗。也應思考如何讓國際 NGOs 融入臺灣公民社會,在國際倡議上成為夥伴,也共同守護區域民主。 

要做到這些事不容易,公部門需要更多資源,以及更緊密地與第一線工作者與專業工作者互相交流分享。針對鼓勵國際 NGOs 來臺,我從法規與政策、資訊彙整上的提出幾個建議── 

一、完善法規環境,打通設立阻礙

許多國際 NGOs 已經在臺灣設分處,臺灣的法規並沒有到刻意阻礙國際 NGOs 在臺灣設點,公務行政體系也友善熱心,只是過程繁瑣,缺乏資訊統整與英文化,所以國際 NGOs 得需要先認識臺灣人,或有資源與能力在臺灣聘僱律師或會計師,走過一個繁雜的行政流程。

目前,國際 NGOs 可以依照他們的業務需要,在臺灣選擇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辦事處的方式設立,外交部 INGO 國際事務會已經整理了很清楚的英文設置路徑圖

1. 設辦事處法規,近 30 年未修正

不過,對於想以「辦事處」在臺設點的國際 NGOs,法規上還是有改善的空間。通常可以根據《內政部受理外國民間機構、團體在我國設置辦事處申請登記注意事項》在臺設置,只要符合宗旨,遵循這條路申請,大多能順利通過。

但是,這個注意事項從民國 76 年 11 月 4 日後就沒有再被修正過,裡面存在一些民主社會難以想像的條款,例如第 5 條規定不得從事政治性活動,第 8 條第一項規定核准登記後一個月內應向當地警察機關報備。 

而其中會造成最大困難的,應該是第 6 條,規定辦事處的負責人如果是外國人,必須領有臺灣的外僑居留證。這降低了許多國際 NGOs 來臺設點的意願。因為成立之初,有些國際組織會想直接從總部派人到外地設立分處,或即使願意在臺灣僱人,一時之間也可能找不到認識的臺灣人或有居留證的外國人。

在臺灣辦事處成立之前,也很難找到辦法用在臺工作為由,去幫來臺赴任的外國負責人辦理工作居留簽證。建議政府若短期內無法修正這項條款,或許可以轉介一些具備民主人權倡議或公益事務經驗的律師,協助思考暫時的解決之道。 

該注意事項的第 4 條還規定,國際 NGOs 的祕書處,不包括在核准設置的辦事處範圍內。意思是說國際 NGOs 如果要來臺灣設立祕書處並不可行。

其實這個問題,在 2013 年的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第 5 次會議中就有被外交部提出討論,根據該會議的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政府部門似乎在當時已經有初步結論,要將第 4 條修正成「包含國際性團體的祕書處」,鼓勵國際 NGO 祕書處來臺,但直到我執筆的今日(2020 年 11 月 28 日),法規仍未見修改。 

此外,如果有越來越多的國際 NGOs 來臺,若以設置辦事處與社團法人的方式在臺設點,扮演審查角色的內政部,應該要能有更多的資源與協助,例如僱用外語人才,有能力與國際 NGOs 對口,以及有 NGOs 工作經驗與國際政治常識的人員,查核其申請資料是否屬實。因為客觀來說,我們也無法預知會不會有意圖不良或假造資料的申請者。 

Photo by Aaron Burden on Unsplash

2. 成立財團法人規定分散

如果國際組織要用財團法人的方式在臺灣設點,因為有設置的最低財產總額限制,門檻較其他兩個方式高,但也不是沒有人嘗試過。

《財團法人法》在 2018 年修法通過後,從第 69 條開始,就有條文敘明外國財團法人可以用申請「認許」的方式在臺灣成立,讓程序更簡單。但因為財團法人的設置規定散見在各業務主管部會,認許方式的細則因此隨著各主管機關的規定而異,某些部會至今還在因應財團法人法的修法,制定新的設置與認許辦法。建議每個主管機關至少能有一個英文對口,協助國際組織在有限資源下有效解決問題。                                                                                                             

以上只是針對法規環境改善的舉例,還有許多在租稅、就業等方面的法規問題,需要更多專家共同檢視。 

二、設立流程網站需全面雙語化

國際組織來臺灣,從註冊、納稅、保險等各級政府相關規定來看,都是一個檢視政府網站英文化的好機會,也是思考推動 2030 雙語國家目標基礎建設的時候。

雖然外交部 NGO 國際事務會已經盡可能彙整且翻譯各部會資訊,但是點進去其他部會的網站,還是有些網站完全沒有英文說明。像是非營利組織線上報稅與員工投保所需的 XCA 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都還沒有英文網頁說明。

內政部人團司籌備處的雙語法律專區,看起來也滿需要英文編輯人力的。我認為這也是缺乏使用者經驗與部會資源的問題。政府需要有預算,進行使用者體驗盲測與修正,請國際 NGOs 朋友幫忙把設點所需的政府流程網站全部走一遍,就可以知道還有哪些部會的網站英文資訊不足。

Photo by John Schnobrich on Unsplash

三、主動吸引國際組織前來,而非被動等待

對於招募外國人才,經濟部有設置 Contact TaiwanInvest Taiwan 的多語文網站,其實做得還不錯,彙整了吸引外國人才與投資的說帖,包含為什麼外國人才應該來臺灣工作、臺灣的生活概況介紹、簽證與居留證申請辦法等,甚至可以媒合就業。 

如果真的要鼓勵國際 NGO 來臺灣,也需要這樣的思考與心力。除了彙整法規,還需梳理臺灣有哪些吸引國際 NGO 的優勢,例如民主自由的環境、便利的網路設施、物價不算太高、租稅優惠、開辦補助等,例如外交部 NGO 事務會有制定申請國際 NGO 首年在臺開辦費或辦公室租金補助的核准辦法

另外根據《外國國際合作事務財團法人向外交部申請認許辦法》第 2 條規定,若是有聯合國諮詢地位與符合外交部規定的外國財團法人,還可以用較低的財產總額門檻申請財團法人的特許認定等。 

資訊彙整好之後,可以請專業的設計師,嘗試用資訊圖表(Infographic)或任何能吸引觀眾閱讀的圖文方式,在網頁上呈現,作為吸引國際非政府組織來臺的說帖。當然也一定要請國際組織的朋友協助進行使用者經驗測試。 

四、外籍工作者職業定位需更清楚

我覺得「NGO 工作者是一個職業」這個概念要被建立,政府才不會在規畫外國人來臺就業政策時,漏掉這個職業該考量的地方。如果能藉由鼓勵國際 NGO 來臺設點,而有一些很有經驗的外國 NGO 工作者來臺,為臺灣的 NGO 帶來更多經驗與知識,對受到中國打壓、國際參與受限的臺灣 NGOs,未嘗不是提升國際參與能力的好機會。 

Photo by Marten Bjork on Unsplash

如果國際 NGOs 要雇用外國人來臺灣工作,因為要申請在臺灣的工作許可,第一步應該會去看勞動部的「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裡面有針對外國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臺灣從事的工作項目,總共有 7 大類。在這 7 大類中,「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這一類中,又總共有 16 項,包含會計、法律、環保等,這裡面有些項目,也開放非營利組織作為雇主聘雇外國員工。

我以一個做公共倡議的前任 NGO 工作者的角度讀這些分類,會覺得也許「移民服務工作」、「環境保護工作」,比較是國際組織可以申請的項目。但是,對於一些比較抽象的、理念倡議型的 NGO 來說,例如一個專門進行民主倡議的 NGO 工作者,看了這 16 個分類,一時之間還真不知道該選哪一項?或許若能針對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有更詳細的說明會更好。 

五、建制會計法規等支持輔導平臺

如果能如上篇所說的,將國內 NGO 的會計法規等支持輔導系統穩穩的建立起來,那麼是否只要補強英文的部分,就也可以支持來臺設點的國際非政府組織呢? 

雖然有人會說,為什麼不讓國際 NGOs 自己花錢請律師或會計師就好,但是站在鼓勵國際NGOs 來臺,以及 NGOs 的業務可能與民主人權等公益性有關的角度,其實應該提供這些協助,建立支持網絡,或提供轉介與諮詢

我們可以不要求政府必須免費提供這些服務,但至少不要讓有心來臺灣,倡議表現很棒的組織去碰到坑錢又沒用的律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最後就不來了。此外,為了讓國際組織來臺設點能遵守法規,我們也該盡力讓外國的 NGOs 工作者至少對臺灣法規有基本的概念。 

Photo by Carolyn V on Unsplash

六、促進國內外 NGOs 交流生態系,互惠共學 

如果國際 NGOs 來臺灣,與國內的 NGOs 不相往來,應該不是我們所樂見。但是初來乍到的國際組織,該如何與國內組織交流呢?或許有一個業務相關的政府單位,或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可以持續扮演這樣的平臺,辦一些交流會、培養兩邊的友誼,分享彼此能怎麼互相幫助

國際 NGOs 可以讓臺灣 NGOs 的民主經驗,在英文與國際化的脈絡下轉譯,分享到更多國家,或分享更多國際工作者的教材;以及讓臺灣 NGOs 有更多發展國際業務、組織管理、人才訓練、國際宣傳、跨國政策研究的知識與經驗,發展更多國際網絡

臺灣 NGOs 則可以跟國際 NGOs 分享在亞洲或華人脈絡下,有哪些不同於西方推動民主人權的經驗,或直接面臨威權威脅的臺灣,有哪些獨特的做法,這會對亞洲的民主非常有幫助。 

來臺灣設立辦公室的國際 NGOs,如果有在許多國家設點的經驗,也可以其他國家在法規上值得學習的地方,包括他們如何建立友善 NGOs 的環境。 

讓我們做好準備,讓更多優質的國際 NGOs 有意願來臺,並成為臺灣公民社會一同前行的夥伴。


延伸閱讀:
1. 健全非政府組織的 10 大關鍵:管理能力與實務經驗缺一不可/臺灣 NGO 發展觀察(上)
2. 為臺灣的公民力量驕傲!公私部門攜手創造有利成長的支持網絡/臺灣 NGOS 發展觀察(下)
3. 本土非政府組織與跨地域大組織如何有效合作?


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Right Plus 獲授權收錄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小薇
小薇

學生時代關懷各種社會運動,之後在政黨與財團法人工作共 6 年,參與多次國際會議後,重新發現臺灣民主的可貴,每天都想要知道更多臺灣公民社會的創新故事。在意不被看見卻值得被感謝與珍惜的事,喜歡打破任何理所當然的成見。

文章: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