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防範兒童性侵害(上):認識兒童性侵的 3 大犯罪類型,為孩子辨識危機
撰文/徐思寧 繪本《蝴蝶朵朵》繪者
首圖/取自可 樂 嘉 氷 @ flickr, CC BY-ND 2.0
兒童性侵害為什麼會發生?為什麼發生在小孩身上?為什麼會發生在我的伴侶身上?
6 年前,當我知道伴侶潔晧童年曾經歷痛苦的性侵與虐待後,我感到難以言喻的哀傷與憤怒。潔晧回憶起童年經歷後,身心都崩潰了。我們把所有力氣和精神,都投放在復原上。
復原的歷程很艱辛,但或許只有走過痛苦的路,才能結束童年以來的痛苦。萬幸的是,一切的努力最後沒有白費,痛苦的時間雖然漫長,但經過這 6 年的努力,潔晧的身心狀況已趨穩定。他會笑,會感覺到生命的平靜與溫暖。
兒童性侵是複雜因素交織的結果,受害黑數龐大
我見證了一位童年性侵受害者的痛苦,更正確的或許應該說,我陪伴潔晧度過了整個漫長又痛苦歷程中的一小段。我不能忘記這份沉重的感覺,且一直聽到心裡的呼喊:為什麼這些殘酷的事情會發生在孩子身上?為什麼?我們可以做什麼阻止這些痛苦發生?
這個問題也是很多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的吶喊。不少研究者嘗試解答這個問題。
一直以來,探討兒童性侵如何發生、如何預防的相關研究,主要透過已定罪的性侵案件尋找答案;然而,這些研究都受限於被揭發的兒童性侵案件。我們不能忽略,很多童年性侵受害者因為各種不同的原因,並不會在遇到侵害後揭露自己的經歷。
研究指出,兒童性侵受害者平均花了 24 年,才第一次說出自己被侵害的經歷。這些沒有被揭發、沒有進入司法系統的兒童性侵案件,明顯的指出過往討論兒童性侵的論述,只能反映一小部分受害者的困境及侵害類型。而澳洲皇家調查在 2017 年發表的兒童性侵調查報告,嘗試堵塞這個兒童性侵防治的漏洞。
澳洲政府在 2013 年成立皇家調查委員會(The Royal Commission into Institutional Responses to Child Sexual Abuse),針對在學校、家外安置機構、宗教團體、體育訓練場所、青年感化院等機構發生的兒童性侵進行全國調查。此調查總共歷時 5 年,經過 57 場公聽會與 8013 場保密面談後,共有 6875 位倖存者敘述了受害經歷。
受害者的親身陳述,讓我們有機會理解到那些成功避開偵查的兒童性侵加害者的行為模式。受害者的觀點提供了非常珍貴、無可取代的洞見。包括嚴謹的機構兒童性侵案件個案研究(case studies)及公聽會多位證人的證詞,提供了更多有力的證據,協助我們理解童年機構性侵受害者的遭遇及困境。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指出,兒童性侵的發生是不同因素複雜交互組合的結果,不是任何單一因素釀成了兒童性侵的發生。我們應該理解不同的因素如何構成了兒童性侵發生的「危機」。
此外,兒童性侵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是兒童性侵害發生的其中一項關鍵危機因素。任何關於兒童性侵預防的討論,均需要深刻的理解,並辨認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案類型,才能擬訂出有效的兒童保護政策,並提供加害者適合的治療。
了解加害者犯罪類型,辨認孩子可能受害的風險環境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從眾多兒童性侵受害者及公聽會的證詞,辨認出機構裡發生的兒童性侵害事件中,加害者大致可以分為 3 大犯罪類型:迷戀型慣犯者(fixated, persistent perpetrators)、機會型犯罪者 (opportunistic perpetrators)及處境型犯罪者 (situational perpetrators)。
類型是一種廣泛的分類,協助我們理解人類的行為、特徵與模式(patterns)。而兒童性侵加害者就是一個型態多樣的群體,學術界嘗試依據兒童性侵加害者的犯罪手法把他們分類成不同的犯罪類型。
這樣一來,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加害者的動機及行為模式,讓我們在眾多且複雜的背景因素中,辨認促使兒童性侵害發生的條件,從而提高兒童保護的敏感度。
1. 迷戀型慣犯者:積極製造犯罪機會,誘騙孩子進入性侵害關係
有研究者也稱迷戀型慣犯者為「狩獵型犯罪者」(predatory perpetrators)。他們長期對兒童感到性吸引,且他們通常是累犯,有多次侵犯兒童的紀錄,甚至曾在多個機構犯案。相對其他犯罪類型,迷戀型慣犯者較有可能被診斷為有「戀童」(paedophilic)傾向,並較少擁有符合其年齡的性關係。
部分迷戀型慣犯者會選擇從事可以接觸小孩的職業,並且會積極操控環境、機構內的職員及兒童的主要照顧者,製造性侵兒童的機會。他們較常運用精心安排的性誘騙手法,引導孩子進入性侵害的關係,但他們也會在未事先策畫的狀況下性侵兒童。
澳洲天主教神父 Gerald Ridsdale 是迷戀型慣犯者的典型例子。他從 1975 年起,40 多年來共性侵超過 100 名兒童,並且曾在多個教區犯案,還得到教會信任。大部分的受害者均為青春期前的兒童,年齡最小的更只有 4 歲。
儘管迷戀型慣犯的犯罪描述非常貼近一般大眾對兒童性侵加害者的刻板印象,但大部分的兒童性侵加害者並不屬於這種犯罪類型。
2. 機會型犯罪者:在有機可乘時,利用兒童滿足自身性慾
對機會型犯罪者而言,兒童不一定比成人更有性吸引力。這類加害者相對比較不迷戀對兒童的性侵害,但他們會利用兒童來滿足自己的性慾。他們控制衝動的能力較弱,也不太遵守社交規範,對性行為及其他行為的道德後果沒有很在意,也可能曾參與過其他犯罪活動。
機會型犯罪者會利用偶然出現的機會侵犯兒童。他們入職學校或其他兒童機構時,大多沒有計畫或意圖去性侵兒童。不過他們會濫用職權,利用工作賦予他們接觸及照顧兒童及青少年的機會侵犯兒童。
相對其他兒童性侵加害者,機會型犯罪者比較不會主動操控環境來製造性侵兒童的機會,不僅比較少運用性誘騙的技巧,也不傾向與受害者建立延伸的關係,這說明了這類型犯罪者利用機會侵犯兒童的犯罪特徵。
澳洲皇家調查報告中曾舉例,一位機會型犯罪的年輕男志工,見情勢有機可乘,便性侵了生病住院的受害者。當時他們正一起參與醫院安排的「沙丁魚」遊戲。這遊戲與一般人熟知的捉迷藏恰恰相反,必須一人先躲起來,並由其他人尋找躲起來的人。當有人找到躲起來的人時,他們得靜靜的躲在一起,直到越來越多人躲在藏身地點時,便會像沙丁魚一樣擠在一起。
在遊戲期間,這名受害者被一位志工拉到角落,志工告訴她,玩這個遊戲要非常非常安靜,不能被其他人聽到他們發出任何聲音,然後這位志工竟開始觸碰她的下體,並用手指插進她的陰道,直到志工自己自慰射精。這顯示機會型犯罪者利用醫院兒童保護措施的漏洞,乘機性侵了受害者。
3. 處境型犯罪者:因生活壓力而犯罪,維持時間較長
處境型犯罪者通常對兒童沒有特別的性興趣,他們與其他未曾性侵兒童的男性有著類似的性興奮。然而,處境型犯罪者會為了回應自己生活中的環境及「壓力源」(stressors),進而性侵兒童。這些生活壓力源包括社會隔離、缺乏正向的成人親密關係、低自尊、適應能力不良等。
澳洲曾有一位老師在任職期間侵犯了 40 多位男學生。他向精神科法醫揭露,他曾感到「空虛、匱乏、內疚、缺德、懦弱、寂寞、沒有信心」,法醫指他因「害怕被奚落」而無法從男性或女性取得性滿足。這描述了處境型犯罪者的心理狀態和犯案動機。
處境型犯罪者往往是守法的一群,通常沒有其他犯罪紀錄。加害者可能會把兒童的玩笑、坦誠、膽怯、精力充沛、裸露或不良行為,視為性暗示或性侵的機會。
他們可能會運用性誘騙的手段,但也不一定在性侵害發生前誘騙受害者。這類型的性侵加害者通常利用職權賦予的照顧責任、兒童與青年的信任來維持較長時間的罪行,這也代表這類受害者往往經歷長期的折磨。
接下篇:
一起防範兒童性侵害(下):了解犯罪形態的複雜性,擬定策略遏止侵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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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不只一種犯罪手法:認識兒童性侵犯罪類型」刊載於部落格貓獅子工作室:給安娜的信,Right Plus 獲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