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弘潔/國際兒權專家:「表意參與權不是成人的禮物,是兒少應有的權利」
編按:今年(2022)年 11 月,臺灣將進行第 2 次的《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接受國際人權專家審視 CRC 在臺落實情形。
其中一位國際審查委員是北愛爾蘭皇后大學教授蘿拉・蘭蒂(Laura Lundy),她針對 CRC 第 12 條「表意參與權」的精神,於今年 5 月 19 日發表了一場英文演講。
本文由臺灣大學公共衛生學系助理教授張弘潔所撰寫,她將蘭蒂部分演講內容整理成中文,希望分享給更多讀者,促進大眾對於兒少的表意參與權的理解。
這 2 年,疫情佔據大部分的新聞版面,然而,從去年到今年,兒童界也有重要事情正在發生。
那就是我國正在進行第 2 次《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2014 年,臺灣實施《CRC 施行法》,正式將兒童權利公約內國法化,並積極建立國家報告制度(註 1),在 2016 年首次頒布國家報告後,於隔年邀請 5 位國際審查委員來臺進行初次國際審查,檢視臺灣的 CRC 落實情況。
2021 年 11 月,政府部門撰寫的 CRC 第 2 次國家報告出爐,呈現 5 年來的執行結果,而後由民間也陸續完成平行報告(又稱替代報告,寫出政府隱匿或缺失的事)。更重要的是,今年 11 月,國際審查委員預計來臺進行最後審查。
其中一位國際著名的審查委員便是北愛爾蘭皇后大學(Queen’s University)教授蘿拉・蘭蒂(Laura Lundy)。蘭蒂具有法律背景,在皇后大學主持兒童權利研究中心(The Centre for Children’s Rights)。
過去數十年,她致力倡議兒童權利,尤其是發展、評估 CRC 第 12 條「表意參與權」(註 2)的工具,並且成功推動當地政府實施相關政策,甚至協助兒少參與制定、改善相關政策的過程。
也因此,北愛爾蘭推動兒童權利的行動領先全球,並陸續推廣到其他各國。2017 年,臺灣進行 CRC 首次國際審查時,蘭蒂便來過臺灣,當時她與其他審查委員一同提供我國政府改善兒童權利的建議書,對我國兒童權利的推動有很大的影響力,可謂是兒少的好夥伴!
註 1:臺灣獨步全球的國際人權公約審查模式
凡是聯合國會員國,皆可透過簽署及批准人權公約,成為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並於國內實施相關公約、定期接受聯合國條約監督機構的審查。
臺灣因為國際地位的爭議,並非聯合國成員,2009 年,臺灣以「施行法模式」將國際公約內國法化,讓國際公約在臺灣具備正式的法律效力,並定期邀請 5-10 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檢視臺灣的公約落實情況,並提供改善意見。(參考:【人權公約關我什麼事?】人權公約國際審查步驟)
註 2:《兒童權利公約》第 12 條
(1)締約國應確保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 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兒少的表意參與權,不是成人給的禮物
在臺灣,CRC 第 12 條的翻譯和實施,過去一直存在爭議,各方爭論著第 12 條所揭示的內容,究竟是兒少「表達意見的權利」(the right to voice)、受聆聽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heard),還是參與的權利(the right to participate)?
不管是上述哪一項權利,都屬於 CRC 第 12 條保障的範疇,我們不應三擇一,因為對兒少而言,只有其中一項權利獲得保障是不夠的。也就是說,CRC 第 12 條擁有「三位一體」的精神,缺一不可。
國家政府需要落實這 3 部分的權利,包括保障兒童以適當形式表達自己的意見、政府人員必須積極聆聽,並建立和促進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制,才是完整實踐 CRC 第 12 條。
提及 CRC 第 12 條,蘭蒂提醒:「這不是來自成人的禮物,而是兒童的基本權利。」(It’s not the gift of adults. It’s the right of the child.)
兒少應有的表意參與權,並非由公家機關或成人選擇是否提供、賦予兒少參與公共事務的機會,參與是兒少的基本權利,而國家政府是 CRC 的責任方,公職人員,包括公務人員、教師、社工、醫護人員、警察、法官、立法委員等,都有職責落實這項權利。
他們必須建立適當的管道或平臺,讓不同的兒少能夠參與、發表,包括不同年齡、身心障礙與特殊境遇的兒少;此外,相關公務人員也需要學習兒童權利的精神,具備聆聽和回應不同能力兒少的知能,而不是反過來要求兒少提升能力或具備能力,才能夠參與公共事務。
他山之石:愛爾蘭促進兒少參與的經驗
蘭蒂透過研究,發展兒少參與的模型(model),協助政府在設計兒童參與的方案時,思考和評估如何促進兒少參與的程度。
北愛爾蘭政府以蘭蒂的模型為基礎,設計促進兒少參與的 5 年計畫(2015-2020)。這個計畫考量了 4 個面向──
1. 空間(space)
提供兒少安全和包容的空間,讓兒童有機會表達觀點。包括政府是否積極尋求兒少意見?是否讓兒少感到安全,自由表達自己想法?是否有相關採取措施,讓多元兒少都能參加?
針對空間,臺灣目前採取的兒少代表制度,必須由兒少主動申請擔任,使得參與的兒少較少;此外,兒少代表還需要移動到政府或機構開會,除了兒少需要學習成人的開會和表達方式,又容易面臨公假難請或交通等障礙。(參考:黃靜盈/我的兒少代表經驗:以學習之名要求青少年表現「專業」,只是你們成人的傲慢)
對蘭蒂而言,政府應考量更多元的方式培力兒少、促進兒少參與。包括由熟悉兒童權利的人員進入學園,讓兒少待在熟悉的場域,用兒少熟悉的方式表達,保障兒少自由發言的空間與環境,進一步了解兒少對某些議題的想法。
而針對有特殊需求或較難發聲的弱勢兒少,包括身心障礙、受安置少年、觸法少年或偏遠地區的兒少,更需要有具備兒權知識和能力的成人主動前往兒少所在的地點,透過輔助工具,協助兒少們發表意見。
2. 聲音(voice)
提供足夠的資訊,促進兒童表達自己的觀點。包括對兒少形成看法的過程,是否提供足夠的資訊給他們?兒少是否知道他們也可以不發表看法?對於兒少表達的形式,是否提供不同的選擇,例如繪畫、書寫或口語表達等?
關於「聲音」,蘭蒂教授強調,兒少形成對一些相關事物的觀點,需要成人提供足夠的資訊,也需要提供兒少足夠的時間發言。
她也提醒,雖然兒少有權利發言,但發言應該是自願性的,政府、成人們不該為了追求兒少發聲,而強迫他們發言,他們有權利不發表意見。
3. 聽眾(audience)
確保有責任聆聽兒少聲音的成人,確實聆聽到兒少的意見。例如有無提供兒少表達觀點的程序?兒少是否知道他們正在和誰討論?與兒少溝通的機構或人員,是否有決策的權力?
針對兒少的表意和參與,政府官員或政策制定者的聆聽極為重要,他們都是有責任履行 CRC 的人士,因此他們是否能積極的聆聽,並有職權進一步促成相關兒少政策的改善,極為重要。
4. 影響(influence)
確保兒少的意見被認真看待,並視情況採取行動。可以考量以下幾點:有權力改變的人(如政策制定者、政策執行者)是否考量兒少的觀點?是否有採取任何措施,確保兒少的意見被認真對待?兒少是否能得到回饋,解釋為何採取某個後續行動?
蘭蒂教授強調,向兒少提供回饋、讓他們知道後續採取了什麼行動,還有採取行動的原因是很重要的。
政府有責任告訴兒少最後採取了什麼樣的決策、決策的依據和理由,促進雙方的溝通,使兒少了解實際情況,避免兒少認為「他們說了,政府卻置之不理、敷衍了事」;即便最後無法採納兒少的想法,政府也應該秉持公開、透明的態度,向兒少說明原因。
針對「影響」的回饋,蘭蒂教授又提出 4F 框架的行動方針:即時(Fast)、完整(Full)、兒少友善(Child-friendly)、後續追蹤(follow-up)。兒少發表意見後,成人也應該給予即時又完整的回應,並以兒少友善的方式呈現,同時提供後續方案的追蹤。
只有兒童發聲還不夠,成人也必須學習聆聽
CRC 第 12 條的兒少表意參與權,是落實和行使兒少權利的重要連結。我國政府目前透過「兒少代表」的制度建立兒少發聲的管道,讓兒少能夠參與部分政策的制定過程。
但只有兒少發聲還不夠,政府如何積極聆聽、提供回饋、制定更加友善兒少的制度,都是可以繼續努力的方向。
這 2 年,國際組織也不斷推廣「將兒童納入所有政策」(Children in all policies)的精神,希望未來在更多相關政策及制定過程中,都能看到更多元兒少的參與和發聲,保障兒童權利的同時,也促進社會的民主對話。
延伸認識 CRC 與國際人權公約:
1. 【人權星期三】將孩子視為對話主體,讓學生參與公共事務!/認識兒童權利公約
2. 成年人的兒童節期中考:兒虐體罰、侵犯隱私、自殺率高,表意權與遊戲權不及格
3. 黃靜盈/關於未來,那些我們想擁有的能力──兒少培力課程該上什麼?
4. Right Plus 專欄【12 + 的聲音】
5. 轉譯圖文包/人權公約關我什麼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