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審核|社福中心篇2】低收入家訪社工:民代施壓、彈性條款變調,什麼都要會但也通通沒力做

編按:在臺灣,嚴苛的低收申請門檻導致許多貧窮家庭生活受困,卻被排除在社會救助之外,相關法條亦年久失修。數個長年服務貧弱者的民間團體因而組成「社會救助修法聯盟」,在 2023 年正式啟動修法倡議。

其中,服務無家者的團體「人生百味」觀察到,每當修法聯盟提出制度性問題和修法訴求時,常常收到公部門的回應:「我們只能依法行政」、「公部門能做的有限」,從他們的回應中,總能感受到緊張和壓力。

人生百味因而開啟了訪談計畫,總計訪談 10 位現在(或曾經)執行低收審核業務的公部門工作者,希望從另一個角度理解制度究竟出了什麼問題,為什麼連工作者都緊繃、受傷?並與多多益善合作規畫為【低收送審後,公務員怎麼了】專題

本篇為特輯第 4 篇,由人生百味社工許庭筠主訪&撰寫,深入看見社福中心社工使用「539 彈性條款」的困難與掙扎,以及面對民代不時威脅「凍結預算」的審案壓力。

文/許庭筠 人生百味重修舊好社工

社福中心有一群社工們,負責檢核未通過的低收入戶案(註 1),他們時常懷疑自己是否是一個合格的助人者,也時常在審查工作中遇到困難、疲憊的時刻。

例如,為了檢核個案的低收申請資料,社工要埋頭計算個案的工作收入、勞保級距、家庭總收入,甚至會碰到有關保險、房地產價值等複雜的計算。這些都沒有電腦的輔助,只有一臺計算機,就像在解一題難解的數學題(見篇 3)。

相較於以書審為主的初複審階段(見篇 1篇 2),社福中心社工還需要進行家庭訪視,確認個案的居住地、收入、家庭關係等實際狀況。一方面要為社會救助系統進行審核評估,不得不在訪視時當起「偵探」;另一方面要視情況為陷困的民眾開案服務,身兼「防弊」與「助人者」的雙重角色。

前篇從 5 位社工的經驗看見這些實務困境,本篇則深入社工的訪視場景,看見訪視工作中讓社工感到最困難的情況——「539 條款」的運用,以及面對「民代介入」的情境。

如何確認家人真的沒聯絡?審案社工的各種困難

被送入社福中心社工手上重審的低收案件,大多是由於個案條件處於模糊界線,需要進一步的評估。例如,民眾一開始申請低收入戶時,初、複審單位會以「家戶」為單位(註 2)審核民眾擁有的收入和財產。但是現代家庭型態多元,許多民眾實際上已經沒有和家人「同居共財」,或甚至已經「沒有往來」,家人的所得卻還得被計算進家庭總收入。

「我跟我爸(媽)都沒聯絡這麼久了,怎麼還會計他?」、「我很久以前就離開家裡了,我沒養過那個女兒,現在怎麼會要求她該養我?」這類情境屢見不鮮。

這些民眾經濟陷困,低收申請卻未能通過,因而提起申復,案件被送入社福中心。對此,《社會救助法》在 2010 年修法新增「539 條款」(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 社福中心社工可以透過現場訪視,實際了解民眾的家庭狀況,自行判斷民眾「哪些親屬需要計入(總收入)、哪些不用」。

然而實際上 539 條款常常被當作「最後的武器」,非必要時不會使用。那制定這個條款有什麼用?為什麼社工們都不使用?

我們訪談了多位社福中心社工,發現社工使用 539 條款時必須背負著壓力,這個壓力源自於:社福預算這塊大餅就只有這麼多,必須確保被分到這些餅的人,都是真正需要的人。

社福中心面向社區,為民眾連結需要的社福資源。圖為高雄鹽埕區社福中心。示意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官網

畢業後就到社會救助科工作的社工阿辰(化名)就表示,當判斷個案需要幫助時,他會先以其他方法試著協助個案(包括為個案引入民間資源,如轉介給 NGO 服務),除非真的窮盡所有選項都還幫不了個案時,才會評估使用 539 條款。

「因為如果走到這條的話(使用 539 條款),其實對工作者、機關或中央而言,都是一個會需要受到更多檢視的案件,所以在使用上需要更加嚴謹。」阿辰說。

此外,「家庭關係」是 539 條款裡很關鍵的判斷條件,如果社工透過訪視了解到低收申請當事人和家人還有互動,就會判定家人之間「有互相幫忙的機會」,而不能使用 539 條款

在另一個縣市的社工小花就曾被個案質疑為什麼無法使用 539 條款:

有一位個案在我們社福中心總共被服務了 3 年(低收資格須每年重新覆核),前 2 年其他社工有使用 539 條款協助這位個案申請到低收資格,但第 3 年我接手服務個案時,我透過自己的判斷,決定不使用 539 條款。

原因是,這位個案與他已成年的孩子還有聯繫,雖然彼此關係不好但還是有互動。我真的很努力想要幫他們(取得低收資格),甚至連續 4 天去家訪,但個案還是沒有辦法提出自己與孩子沒有往來的證明。

我也有聯繫個案的孩子請他協助,不過對方不願配合。後來我跟個案說明,就算和家人「只有一點點」的互動,都無法使用 539 條款。但個案非常不理解,甚至責怪我「為什麼之前可以,現在卻不行?」我想他現在應該很恨我吧!

內心糾結的小花說:「這個個案沒有證據證明與子女沒有往來,在 539 條款裡,你們就是不能有任何互動,所以不能使用這個條款。不過,或許他們真的需要補助才能夠生活。」

民代施壓社工、介入專業判斷,無奈、氣憤卻不得不配合?

此外,在社工審核過程中,有民眾會找民意代表幫忙協調,多數社工表示民代給予社工們許多壓力。

阿辰就曾經在家訪時遇到民代在現場下指導棋,讓他無所適從—— 那時民代坐在民眾旁邊,對著阿辰說:「今天我是以親戚的身分、關心的立場來的。沒關係,社工給你講、給你問!」這讓阿辰感到非常不爽,但又無法直說。

最後,阿辰只好在民代「盯場」的壓力下,和民眾一起想解套(通過低收審核)方法。阿辰表示,後續他在安排這位民眾的福利資源時,都會把他的順位排在後面一點,他無奈的說:「這就是我們(社工)默默能做的,小小的抗議嗎?

社福中心的社福資源諮詢櫃檯。示意圖/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官網

也有民代會用明年度的預算當做威脅條件—— 如果社工不配合(通過審核),他們就要砍掉(刪減)、凍結社福中心的預算。在公部門打滾多年的社工阿方就遇過把「凍結預算」掛在嘴邊的民代。

對阿方來說,如果協助 1 位民眾取得低收資格,社福中心 1 年要付出約 10 萬元的低收補助額;然而如果不配合民代的施壓、不予民眾通過審核的話,則可能影響到社福中心一整年幾千萬的方案預算。而預算又會影響到工作進行方式、辦理活動的品質等,因此社工們往往不得不舉雙手投降,「有時候你不可能為了 10 萬元,去阻擋 1000 萬元。」阿方說。

此外,民代介入低收審查,也凸顯社工的專業不被重視,社工們因此感到專業被質疑,也會懷疑自己的專業判斷。

例如小花,他總在自己工作範圍內竭盡所能憑藉專業來了解個案,卻在工作第一年,就遇到自己原先判斷「資格不符」的民眾,因為找了民代關說,而不得不讓他通過,讓小花感到氣憤、氣餒。

「我那時候滿生氣的,我就覺得,那你要我們(社工)去評幹嘛?如果你們都可以直接給他低收(資格)的話,那之後也不用我們去做(審核)。以這個案子來說,我們覺得他沒需要(低收入戶資格),為什麼到最後他卻有?那我們是在做白工。」小花氣憤的表示。

這樣的狀況,也讓阿方擔心,往後民眾是否都會用民代介入的方式拿到福利資格?這些民眾會不會傳授同樣的手段給其他人?阿方表示,那社會救助制度的意義就會消失。

不過有些時候,民代其實也可以是民眾與社工之間的橋樑。像是阿辰曾遇過民代在訪視現場和民眾一起了解狀況後,反而能更接地氣的和民眾解釋為什麼他的資格不符。這個時候,民代與社工就站在同一陣線,也會讓社工減輕負擔。

從這些社工的分享中,我們可以看出整個社會救助制度的不足。對民眾來說,必須利用民代來爭取福利資格,是不得不的最後手段,如果能夠透過正常程序拿到福利資格,相信沒有人會希望為難任何人。

社福 4 4
社福中心社工業務多元又多樣。示意圖,非文中人物/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官網

社福中心業務多樣,社工過勞像八爪章魚、什麼都要會

透過社工們的分享也發現,大家都在不健康的職場上負重前行。

小高是一位已經離職的社福中心社工,他認為目前的政策,讓社福中心的社工們常常需要具備多項才能,才能同時處理不同種類的工作,大家時時刻刻都處在「burn out」(蠟燭多頭燒、筋疲力竭)的狀態。

小高有些激動的說:「社會局聘你進去之後,你要做很多種業務。例如做兒少發展業務的社工,進去也不是只有做這個啊!也要做低收、中低收的申復,也要做緊急安置,還有老人保護⋯⋯不同業務牽涉不同法規,所以你要熟悉的法規,不會只有《社救法》跟 539 條款那麼簡單。」

「我覺得會很錯亂,就是腦筋很耗損,因為你不是只深入了解一門專業就好,你是多門都要深入。所以(社工)通常待不久 ,待得久的真的就是非常佩服。」

最後,阿方為這個工作下了一個註解:「在燃燒殆盡的狀況之下,我們只能抱持『多一案不如少一案』的想法。你會想說,好,我就是盡到我該做的事情,而不是我要把事情做好。現行制度可能就是會讓這些社工變成這樣子。」

後記:建議民眾打「扶養訴訟」,是在浪費司法資源嗎?

社福中心社工在個案檢核的過程中,除了可能使用 539 條款協助民眾,也可能告訴民眾可以運用「打扶養義務訴訟」的方式取得低收資格。

後者可能會讓社工們被認為是放棄自己的彈性裁量空間、鼓勵民眾打扶養訴訟、浪費司法資源。然而事實上是這樣嗎?我們從受訪社工的分享聽見現實的狀況——

因為低收資格每一年都要經過公所、社會局覆核,即便社福中心社工使用 539 條款幫助個案取得低收身分,到了明年覆核時,個案通常又會再次被擋下、個案會再次提出申復、案件被送入社福中心,社工得要再一次評估使用 539 條款。

社工小花說:「通常這種簽了(使用 539 條款),就會再繼續簽,幾乎每年都會一直申復下去。我就一直覺得很怪,我就覺得這個案件,我到底是要 hold 多久?我簽給他這個,他(生活)已經變得穩定了,那我要繼續為他做什麼?」

另一位社工阿方說,為了避免個案每一年覆核時又被擋下、無止盡的使用 539 條款,就會建議個案去打「扶養訴訟」一勞永逸。以阿方曾經手的個案情況為例:

一位獨居的伯伯有一個孩子,他跟孩子很不親,但孩子的薪水被計入他的家庭總收入,使得他無法取得低收資格,難以支應房租和生活費。在現行制度下,只能使用 539 條款,由社工親自判斷伯伯是否符合資格,或是由伯伯提出扶養義務訴訟,再由法官狀況判決子女「不需要扶養(伯伯)」。

阿方說,社工也知道,法院對於社政端一直去提撫養義務訴訟這件事,會覺得很浪費司法資源。但是,只有取得法院判決證明,個案未來才有機會直接通過審核,才不用讓社工每年都再針對同一案件審資料、寫報告。

因此事實上,並不是社工希望大家都去打訴訟,而是因為目前社會救助制度的困難,有時候如果不使用(訴訟),社工日後就必須肩負額外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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