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頭管得住嗎?歐盟推數位雙法重建網路文化、平衡產業勢力
編按:身為原生的網路媒體,以及關注數位人權、網路性剝削的公益媒體,Right Plus 特別關注全球網路與社群文化的發展。去年,我們更曾用一整個專題來討論網路兒少性影像的犯罪模式,我們也關注仇恨言論的影響,並多次受邀分享社群經營觀察。
網路世界看似沒有盡頭,也因此特別需要劃出界限。本篇為「民主開放社會下,網路平臺言論審查之界限」座談會報導,藉由網路言論審查機制的討論,提醒公民社會在數位時代應留意的危機與發展。
當網路社群平臺已成為民眾重要的資訊來源與發聲管道,伴隨而來的侵權、暴力、色情等內容,也不斷引發爭議,雖然有聲浪不斷要求政府及平臺業者必須介入管理,但這樣一來,也有人擔憂可能會箝制言論自由。
另一方面,在美國總統大選結束後,連任失敗的前總統川普,因為被網路平臺業者判定為「煽動支持者」,且造成支持者衝進美國國會,因此紛紛關閉川普帳號,引發各方討論。
網路管制有其必要,但必須公開透明
對於網路平臺言論審查的標準該由誰建立、是否有封鎖帳號的正當性、如何面對政治極化的言論等議題,臺灣網路治理論壇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台權會)在本(2)月初共同舉辦「民主開放社會下網路平臺言論審查之界限」座談會,邀請專家學者與業者代表參與討論。
中正大學傳播學系教授、臺灣事實查核中心召集人胡元輝表示,言論自由很脆弱,必須要細心呵護。社群媒體問世這十幾年來,出現各種發展,包括不實資訊散播,以及其實以前就有的網路詐欺、釣魚、暴力、霸凌、色情、猥褻等課題;再加上計畫性介入政治、商業的網軍,讓平臺上有許多複雜的問題必須考慮。
但若要對社群平臺加以管制,那條線應該畫在哪?胡元輝說,他傾向的是「法後行」,也就是說,在沒有專門立法的情況下,能否透過自律與他律,建立起社群自治?
對於不實訊息的處理,目前可以看到公私協力的模式。透過企業界、NGO、專業組織及媒體產業參與不實訊息防治。政府也透過分散式的立法,讓行為人必須對傳播不實訊息負起法律責任;雖然成果不是每個人都滿意,但對遏止不實訊息,也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賈文宇表示,稍有規模的社群平臺,多半使用人工智慧(AI)來自動處理資訊的審查,問題是標準如何開發?設計時有沒有考慮民主多元?事實上,AI 在設計過程中容易帶有設計者的偏見,如果要用 AI 來處理訊息,在開發過程及事後檢討,都必須考慮這些因素。
對於網路管制的議題,賈文宇則多次強調「公開透明」的重要。台權會從 2014 年開始製作臺灣網路透明報告,聚焦政府與網路平臺的互動,包括政府在調查犯罪、取締假新聞不實訊息時,會向業者調閱哪些用戶資料等;此外,在檢舉申訴機制上,公開透明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先不論被檢舉的實質標準為何,至少形式上的公開透明,是監督的起點。
賈文宇總結,雖然 Facebook、Google 不是政府部門,無法適用《憲法》對於政府的言論自由規範,但這些大型企業已經是規則的制定者,而傳統的規則制定者就是國家。國家對於言論的管制與規範,在各種政治理論中已經有很多討論,雖然憲法對政府的規範不適用私營事業,但過去的大量經驗如公開透明、多階段參與的要求等,私部門仍有需要參考。
胡元輝建議,除了申訴機制,應該也要建立由業者向公眾定期問責的例行報告機制,讓公民社會與政府,理解業者處理爭議內容的進展與方式,或許可以杜絕封鎖帳號、刪文的疑問。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具獨立性的監督機制,當業者產出報告時,才能透過這個獨立機制來處理監督。
借鑑國外:公私協力、與時俱進
面對傳播科技與社群媒體的發展,國外又有哪些新的因應措施及立法?東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主委石世豪表示,歐盟未來將通過的兩部法案,都值得我們關注。這 2 部法案分別是《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 DSA)與《數位市場法》(Digital Market Act, DMA)。特別是 DMA,採取的是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抓大放小」的架構,針對大到某種程度,甚至可以制定規範的業者,才受到特殊義務的約束。
石世豪說明,傳統的反壟斷法規需要考慮到對價、金流等要件,可是網路上很多有價值的東西不具金流,例如不能立刻變現的個人資料,卻可以轉化成某種經濟價值、穩固業者的市場地位。國外也發現,在實務上,用傳統的法規來處理現今的網路情況,會覺得「卡卡的」,因此,DMA 就是用來強化傳統法規的不足之處,它是特別針對網路部門訂出的法律,因此特別對於大型業者課與許多義務。
除了管制,這次立法還具有扶植產業的長遠目標。石世豪說,由於歐盟的網路業者都是中小型規模居多,無法像(美國的)科技巨頭決定規則,也常被強者欺負。所以,這部法律一方面是要建構好的網路環境與文化,另一方面,則是讓強者能夠聽見弱者的聲音,不再歧視弱者。
法規要讓中小型企業,慢慢在新的規範環境裡成長,平衡既有的強者,重新塑造市場。石世豪總結,白話來說就是「扶持歐盟產業,平衡美國企業勢力」。
針對歐盟的新法規,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余若凡補充,歐盟花了很多精神去定義網路平臺與服務提供業者需負擔的義務,其中包括在司法體制外,建立起可信賴的濫用與檢舉機制,以移除不適當的內容;在透明度方面,每個處分都需要公布其決定理由,讓社會公評與對話。
更重要的是,業者與政府是協力的關係,必須共同發展處理的標準,而不是傳統由政府以上對下的要求業者的管制方式,這在臺灣是比較少提到的。
對於歐盟法案的影響,業者代表、Facebook 臺灣公共政策經理陳奕儒表示,歐洲有很好的公眾諮詢過程,各家平臺業者也都非常積極參與,包括 Facebook 及 Google 等都針對歐盟提出的質疑,做了詳細的回答。這些立法將對平臺帶來額外的負擔,但整個公開公正的討論過程,有助於產生好的治理模式。
Google 臺灣政府事務及公共政策資深協理陳幼臻也回應,Google 對歐盟新法案的立場與 Facebook 差不多,主要還是著重於討論的過程,目前也持續跟歐洲監管單位做溝通。雖然歐洲各國對於美國科技公司有他們的「指教」,但不能否認的是,這個指教的過程也提供很多討論機會。
網路言論自由審查權,不屬於單一機關
反觀國內立法過程,陳幼臻說,上屆在立法院曾討論、後來未通過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當時就覺得討論機會不夠;假如 NCC 未來考慮重新提出這個草案,希望能夠給業者更多機會討論,以激發最好的做法。
陳幼臻強調,針對歐盟的新法案,Google 還不能說支持或反對,但討論的過程非常重要。因為網路言論自由審查權並不屬於社群媒體、行政機關、法院等單一組織,而是大家要共同找出合理、可接受,且符合當地國家習慣與文化的方式。
臺灣網路治理論壇理事長吳國維最後總結時表示,關於網路言論的管制,很多人都期待政府要做什麼,但「政府常做錯事,這才是更可怕的」。他認為,大家應該想想有沒有其他解方,而不是只期待政府該做到所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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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何宇軒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