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灣巧克力案再推修法:讓色老闆自己查自己?主管機關不應無法可管

首圖/立法委員洪申翰、范雲等人於 12 月 10 日針對福灣巧克力事件召開記者會;何宇軒攝影

巧克力品牌「福灣巧克力」執行長許華仁的父親、前董事長許峰嘉在 2015 年時性騷擾旗下經營的休閒農場女實習生,被判刑 6 個月,該案件日前被網友再次在網路上披露,引發民眾抵制該公司產品。

像這類在工作場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除了民事、刑事,在行政救濟管道方面,目前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簡稱「性工法」)雖規定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但若加害人就是雇主時,卻沒有規定調查應如何進行,導致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現象。

針對目前法規的漏洞,立法委員洪申翰、范雲昨(10)日召開記者會,強調各自提出的修法草案都已分別送進立法院並完成一讀,也呼籲勞動部盡快提出自己的修法版本,以彌補漏洞。

欲修法增訂:受雇主騷擾時,可直接向地方勞工局申訴 

洪申翰把性工法與其他法規做對照時表示,發生在校園的性平事件,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當加害人是校長或學校負責人,被害人可以直接到地方教育局,或教育部申訴調查。但在職場發生性騷擾行為,依目前的性工法,若雇主是加害人,還是要向雇主申訴、由公司組成調查小組,這會讓受害人怕被吃案,而讓雇主心存僥倖。 

洪申翰的修法草案,是在性工法增訂第 13 條之 1,補上這個漏洞:如果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可以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地方勞工局應交由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進行調查,才不會落入雇主自己調查自己的情況。 

圖/洪申翰 Sun-Han 提供
洪申翰版本的修法草案。圖/洪申翰 Sun-Han 提供
立委洪申翰表示,目前性工法針對雇主的責任,只有是否做到防治職場騷擾的公開作為,例如張貼海報、啟動調查程序等,但這調查是由雇主或企業負責人召開,沒辦法解決對公正性的疑惑。攝影/何宇軒

洪申翰表示,勞動部曾宣稱,目前的性工法第 13 條就可以處理這些情況,但事實上,目前法條針對雇主的責任,只有「是否做到防治職場騷擾的公開作為」,例如張貼海報、啟動調查程序等,但這調查一樣是由雇主或企業負責人召開,依然沒辦法解決對公正性的疑惑。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表示,福灣巧克力事件不是個案。婦女新知觀察到,若加害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會不敢對公司提出申訴,只能對外尋求其他法律救濟,可以想見當事人在進行司法救濟的過程中,會經歷多少漫漫長路。當事人在過程中也會被放大檢視、遭受許多攻擊與抹黑,這些都是性騷擾被害人常見的二度傷害。 

莊喬汝進一步說明,一般性騷擾事件本來就有 3 個救濟管道,即民事、刑事和行政。在行政層面,行政單位也可以針對公司組織裁罰,但在現行規定下,無法裁罰到施加性騷擾的雇主行為人,加害的雇主僅會由公司處罰,且常是不痛不癢的申誡,沒有辦法由行政機關處以行政罰鍰。

此外,當事人也沒辦法直接找主管機關申訴並要求調查,因為職場內的性騷擾事件,目前依法需由公司組成調查小組來處理,就算真的提了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最後也是發函請公司調查。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莊喬汝表示,福灣巧克力的事件不是個案,若加害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時,被害人常會不敢對公司提出申訴。攝影/何宇軒

莊喬汝總結,目前的處理流程有分階段,第一階段先由雇主調查,若當事人對調查不服,再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但主管機關也只看雇主有沒有盡到調查義務、檢視雇主有沒有糾正、補救措施,而不是行為人有沒有性騷擾。

在這種主管機關無法可管的情形下,被害人通常會擔心被報復或工作不保,而不敢要求調查公司高層或負責人。也因此,除了增訂性工法第 13 條之 1,此次修法亦增訂第 38 條之 3 的罰則:若經地方主管機關依第 13 條之 1 調查認定性騷擾行為成立,職場性騷擾的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依其行政責任可處 1 到 100 萬元罰鍰。 

臺北大學法律系教授、同時也是臺北市及新北市性別工作平等會及就業歧視評議委員的郭玲惠表示,現行性工法長期出現這種實務上的漏洞,因此需要把制度設計成要由主管機關來受理申訴。 但這次的修法並不是要拿掉雇主本來就該有的義務,而是當雇主未能好好調查時,多一種選擇,讓被害人可以到地方政府等單位尋求公正的處理。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郭玲惠表示,這次修法並不是要剝奪雇主本來就該有的義務,而是當雇主未能好好調查時,給當事人多一種選擇。攝影/何宇軒

勞動部表示已修正,范雲:不修母法只修準則,只是表面功夫

針對立委及民團的質疑,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回應,勞動部已在 4 月份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規範雇主若為性騷擾行為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除依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也可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必先向事業單位內部管道申訴。

而對於性工法修法,勞動則回應,因性工法也適用於軍公教人員,因此還必須「邀集學者專家、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及相關部會召開研商會議討論,審慎研議」 。

對此,范雲回應,勞動部確實修正了準則,但這種不修性工法母法,卻修準則給各公司「參考訂定」的做法,完全沒有解決問題,反而讓地方政府無所適從。因為性工法沒修,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仍然不能調查性騷擾事實,也無法就性騷擾行為裁罰雇主,「修準則只是做表面功夫,完全沒解決問題。」 

勞動部雖回應,當初福灣性騷擾事件有被依性工法第 13 條裁處,但范雲認為,屏東縣政府當初裁處福灣用的只是針對「雇主未盡性騷擾防治責任」,而不是針對「雇主做出性騷擾行為」,兩者意義完全不同。她強調:「要對症下藥、名實相符,追本溯源還是要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在母法中訂出完整規範。」

洪申翰版本以及范雲版本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草案,目前在立院皆已一讀,尚待委員會排案審查。

立法委員范雲提出的《性別工作平等法》草案,目前在立院已一讀。圖/洪申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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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軒
何宇軒

Right Plus 特約記者。走過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也曾在 NGO 與國會助理間游走,盼能從全面的角度,在報導中呈現政策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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