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新北衛生局林于仙家屬與民團:呼籲加重權勢性侵刑罰,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

首圖/「不要再有下一個用死揭露真相的受害者」記者會。攝影/何宇軒

新北市衛生局女雇員林于仙在 7 月初,從衛生局頂樓跳樓自殺,先前也在臉書上控訴遭到前上司、時任物理治療所執行長的廖姓男子性侵、暴力對待。

勵馨基金會今日(13)與林女家人、律師召開記者會,除訴求司法全力偵辦廖男涉及性侵一案,也主張現行《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罪」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罰責過輕,應修法把「利用權勢性交」改成強制性交罪的額外加重要件,最低可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權勢性侵的 3 大挑戰:加害人權勢報復、擁有高支持度、被害者難以求助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表示, 在權勢性交案件中,兩造之間因為權力關係不對等,加害者會用各種權勢優勢鋪陳、製造情境,例如在職場上會說「非常欣賞你、喜歡你」,或是宗教團體中常看到利用輔導等名義性侵。當被害人想求助時,加害人也有很多手段去阻止被害人對外求助,例如本案中,男方家人就指控女方是破壞家庭的第三者等。

王玥好解釋,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包括,職場、宗教團體、師生、家內等,這類案件和所有性暴力同樣面臨求助與蒐證的難題,尤其性侵害屬於密室犯罪,案發當下多無旁人,雖然可使用驗傷、採檢 DNA 鑑定等技術,但上述方法都有驗不到的可能性,更何況被害人遭受的傷害也未必會在肢體上呈現。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攝影/何宇軒

此外,這類受害者更面臨著 3 大挑戰,一是「加害人可能濫用權勢報復」,例如宣稱「要讓你在這個圈子混不下去」;其次則為「加害人有其支持者」,加害人可能具高社經地位,甚至是魅力型領袖,擁有支持者,被害人若指控其犯行,可能會遭受加害人的支持者攻擊。

更值得關注是第三個挑戰:「受害者的身心反應不利於求助」。人們往往很難相信與自己親近的人竟會對自己施暴,事件發生後,被害人容易陷入嚇傻、混亂、無助與失控感,甚至對於自我價值和人我關係感到懷疑,進而出現自責、罪惡感、羞恥感等,並出現憂鬱、信任感瓦解、自殺意念等身心受創現象。

此外,部分被害人更可能因自我防衛機轉(即生存保護機轉),會否認自己遭受侵犯的真實感受,自我說服接受加害人,給自己一套合理化的解釋,讓自己能生存下去、並且和加害人維持關係。

王玥好說,基於上述種種原因,被害人很可能擔心求助會遭受更嚴重的身心虐待,且當社會環境不友善、自身身心狀況已面臨崩潰的情況下,被害人主動求助的可能性就更加困難。因此,社會大眾和司法人員更應看見與理解,權勢關係下的性暴力受害者面臨更沉重的傷害與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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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是惡性無形的脅迫,刑罰卻更輕

對於現行的《妨害性自主罪》章,王玥好則認為,刑法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著重物理性的強制,例如要有暴力、脅迫等手段。但「權勢」是無形的脅迫與強制,卻在司法上被忽視。她認為應該修法,讓這種隱形的脅迫被注意,才可以促成未來的司法人員,能夠用這樣的條文去判決。

王玥好進一步說明,目前《刑法》妨害性自主相關法條,幾乎都是 3 年以上,10 年以下刑期,唯獨第 228 條是 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反而常常成為加害人利用來脫逃更重刑罰的機會。

她期待將來若有機會進行修法,應該把「利用權勢性交」改為額外加重刑罰的要件,而非讓更惡性的罪,卻有機會獲得相對輕的刑罰。至於具體的修法條文草案,目前還在跟專家學者研擬。

學者:修法需釐清立法初衷,類型不得混淆但可加大刑度

經查,目前的《刑法》規定,是把第 221 條(強制性交)及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分別列為 2 種不同的樣態。聲援林女的粉絲專頁「沒發聲不代表沒發生」也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連署,訴求將刑法第 228 條刪除,並將原條文內容併入刑法第 222 條成為第 9 項,讓利用權勢性交的加害人,至少要面臨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2 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 14 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學者有不同看法。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李佳玟接受採訪時,先解釋了《刑法》第 221、228 條分別立法的原因。她說,二者適用的前提不同,第 221 條是違反意願的情況,行為人的行為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才會被處罰,但《刑法》又列出一些可能沒有違反意願的例外情況也要處罰,例如第 225 條,當事人有心智缺陷或精神疾病而無法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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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8 條也是基於同樣的前提。當事人可能沒有違反意願、沒有抵抗,但是因為有權勢關係,所以只好同意。李佳玟進一步解釋,立法者是以「有說不」跟「沒有說不」做區別。

舉例來說,如果學生已經拒絕,但老師還是加以性侵,就適用第 221 條。如果學生沒有拒絕,但迫於權勢、心裡有壓力而同意性交,就是第 228 條。立法者認為,雖然被害者說「好」,但這是「有問題的『好』」。

李佳玟認為,如果把第 228 條的情況都改成用第 221 條處理,那就是預設兩人之間有權勢關係都可能構成脅迫,這種適用法條的方式,解釋上會不會跟其他情況的脅迫一致?法官在適用的時候可能會有疑問。

此外,在現實上,如果法律效果直接訂得很重,要成立的機率反而有可能下降,因為法官會傾向把要件解釋得更嚴格、把證據門檻提得更高。但她強調,第 221、228 條有各自的要件,概念上並不能說哪個比較容易成立、哪個不容易,只是經驗上向來是這樣。

李佳玟總結,她認為《刑法》第 228 條還是有存在的價值,保留這一條,表示立法上明文承認這是需要被處罰的類型,但也可以考慮加大刑度。

「我們都不是一個人」,親屬呼籲建立安心求助的空間

在今日的記者會中,林女的哥哥與堂姊也來到現場。林女堂姊表示,先前優先處理妹妹的後事,同時努力平復失去妹妹的傷痛,直到現在,才終於能好好對外說明家人的心情與立場。她說,某些報章媒體或網路上不實謠言跟抹黑,對家屬是二度傷害,「這種痛真的很痛」,想拜託媒體與網友,給家屬空間跟尊重。藉由這次事件,希望跟妹妹相同情況的受害者們,一定要勇於發聲,不要再發生憾事。

林女堂姊也分享林女母親在林女離開一週後,手寫的一封信。信中提到「看到瘦弱的妳幾乎粉身碎骨,碎裂的臉上還留著驚嚇。我完全不敢相信。為什麼用這麼慘烈的方式離開世界?到底是多大的痛苦,讓妳連死都不怕?」、「那個人,說你們是兩情相悅,但如果真的兩情相悅,為什麼從沒聽妳幸福的說過呢?」

林于仙的堂姐(右)、哥哥。攝影/何宇軒

林女哥哥也表示,身為親哥哥的他覺得非常愧疚,因為沒有保護好妹妹,才會讓她遇到這種事情。他說妹妹在護專就讀老人照顧科系時,當時奶奶還在世,或許是那段陪伴、照顧奶奶的心情與回憶,讓她對長照產生相當大的熱忱跟興趣。進入弘道基金會工作之後,受弘道提拔至日本研習,也因此對長照有更多想法。

哥哥指出,後來妹妹轉而北上打拚,但過工作似乎相當繁重。甚至曾發生在非正常時間跑回來,淚流滿面且面帶恐懼,在房裡嚎啕大哭。當時曾關心妹妹發生了什麼事,她只說工作上受了委屈被刁難。如今回想起來,她應是受到更嚴重且無法對他人訴說的委屈。在看到妹妹的文章,發現她這 3 年來的遭遇與痛苦後,家人的錐心之痛真的難以描述。

林女哥哥呼籲,請大家關心自己最重要的人,讓他們知道,他們是被疼惜著、關愛著的。當自己遭遇困難時,要相信那些關心自己的親友們,會給自己協助、幫自己發聲,「我們都不是一個人」。

因林女家屬提告妨害性自主罪嫌,警方已將廖男函送檢方偵辦。對於案情偵辦進度,家屬律師簡大為表示,家屬這邊的證據資料都會整理給檢方,協助檢方調查,查明真相、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目前無法透露偵辦細節。


附錄:林女母親的信全文(勵馨基金會提供)

我的女兒于仙呀,妳在哪裡呢?為什麼都沒回來看媽媽?回想那天深夜趕到北部,看到瘦弱的妳幾乎粉身碎骨,碎裂的臉上還留著驚嚇。我完全不敢相信,為什麼用這麼慘烈的方式離開世界?到底是多大的痛苦,讓妳連死都不怕?

妳知道媽媽有多心疼嗎?妳忘了妳最寶貝的狗兒子還在家等妳嗎?端午連假節最後一天 6/28 晚上妳跟我說晚安!還開心的說下週要忙記者會,不回家了。妳還說著要帶我去吃哪裡哪裡的美食。還承諾著未來的妳,是想要好好的活下去呀!

一個女孩子,接二連三收到官司傳喚,還有記者嚇人的詢問,妳一定嚇壞了吧!媽媽好心疼,為什麼妳要獨自承受著這麼大的痛苦?為什麼所有的苦都往自己心裡藏呢?我們不是無話不說嗎?

那個人,說你們是兩情相悅,但他根本不是你的菜呀!如果真的兩情相悅,為什麼從沒聽妳幸福的說過呢?為什麼要打妳呢?我好擔心妳是為了保護家人,才被迫跟在一個妳不喜歡的人身邊!這些疑問,檢察官告訴媽媽,他們一定會盡全力查辦!媽媽相信他們可以給我答案。

于仙,我的女兒呀,有妳這麼優秀孝順的女兒,我引以為榮!有妳這個女兒,是我這輩子最大的欣慰!但為什麼我們的母女的緣份只有短短的 30 年,我好希望,我們還有多一點相處時間呀!

女兒呀,來生我們再當母女好嗎?但答應我,下一次,有事情一定要跟我說,好嗎?

愛妳的媽媽 20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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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宇軒
何宇軒

Right Plus 特約記者。走過主流媒體與獨立媒體,也曾在 NGO 與國會助理間游走,盼能從全面的角度,在報導中呈現政策與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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