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經費、人力、評鑑等多項根基,看懂「社會福利基本法」與我何關
自 1998 年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束、內政部著手擬定《社會福利基本法》,並於隔年提出草案後,研訂社福基本法的爭論一直持續至今。
國家在推動社會福利時,會分別制定各項法律,如《長期照顧服務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但這些福利法規之間,可能互相重複、缺乏整合,或對經費、人力缺乏整體規範。衛生福利部因此研擬了《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並加以統整,同時規劃 5 場公聽會收集各界意見,第一場已在本月 14 日舉辦。
社福團體最關心的 3 大重點:經費、人力、評鑑
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署長簡慧娟表示,《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規定的是概括性項目,細項規定還是要回歸到個別法律,並檢討其他社福相關法律,是否符合這些概括規定。
「經費、人力、評鑑」是公聽會中,各與會團體代表討論最多的項目;草案第 16 條關於經費的規定提到,「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並保障專款專用,對於經濟弱勢應優先補助」;
第 17 條關於機構人力的規定提到,偏遠、離島或原住民族地區,若依法須設置的社福機構或聘用專業人力有困難,可以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審查;
第 18 條關於評鑑的規定則提到,「各級政府應依法辦理社會福利評鑑事項,並得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辦理,其評鑑結果應予公開。」
評鑑機制:應更重視服務使用者與實務工作者經驗
在評鑑方面,視障者家長協會祕書長藍介洲表示,應該讓更多的服務使用者,或實務工作者,都有機會進到評鑑機制,因為他們最了解第一線狀況。他很感慨的是,常看到評鑑之後,很多第一線的人員就流失、不做了;評鑑的概念應該是要給予更多鼓勵,讓第一線工作者留下來。
中華兒童暨家庭守護者協會執行長周明湧也指出,很多來評鑑的老師沒有實務經驗,評鑑內容也常與使用者會用到的服務不相干,他建議評鑑應該更重視使用者的意見。
他也認為,機構評鑑的結果,應該要反應在負責輔導該機構的公務員考績上。例如有機構向他反映,公務員平常根本沒有來關心與輔導,但當機構評等拿了丙或丁,就用盡各種方法刁難。正是因為公務員本身的考績,與所負責機構的考核沒有勾稽,所以不會好好輔導,造成部分機構頻出狀況。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副祕書長潘若琳則表示,總盟將會提出自己的《社會福利基本法》草案版本,希望建立集體協商機制,讓服務提供者與使用者,對服務品質、價格、條件、人力比,都有機會協商。
至於大家關心的評鑑問題,總盟版本也會建立第三方評鑑機制,預計讓服務提供者、使用者都能參與,給使用者更高的品質保證。
經費保障:基本法應確保社福財源穩定性
經費問題也是許多與會代表關注的重點。周明湧認為,有些明明是法定服務,政府卻便宜行事用補助、獎助的概念執行(參考:衛福部帶頭罔顧兒童權益上下篇),他建議應該規定,凡是法定服務都必須以公務預算執行,才能讓政府在編列預算時加以正視,而不是用公益彩券盈餘等方式進行。
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倡導組經理莊麗真也指出,草案第 16 條提到要寬列經費、專款專用,這部分應該要更有保障。她舉例,像《教育基本法》第 5 條,就直接寫「教育經費的編列應予以保障;編列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制定。」
若定不出比例,至少要有基本保障,不然只要政黨輪替,或國家要發展經濟而暫緩社會福利,就變成人民要「寬待」政府,而不是政府寬待人民。
簡慧娟回應經費問題時表示,可以發現大家對於「寬列經費、專款專用」感到不太放心,文字的修正可以再討論,至於能否像《教育基本法》規定經費的編列,因為牽涉到跨單位協調,還必須盡量爭取預算。
人力久任:社會服務與勞基法的拉扯爭議
除了經費,人力也是社福機構常遇到的問題。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社工督導馬綺蓮說,草案第 17 條規定,若專業人員聘用有困難,可以用專案處理。
馬綺蓮擔心,政府現階段已經用了很多約聘人員,導致人力流動問題。現在基本法又開了一個小後門,之後所謂的「專案處理」,會不會又都是用約聘僱,而不是真的補充人力?政府對私部門有示範作用,應該要帶頭補充人力資源,或在薪資上補足。
草案第 21 條也提到,機構應建立友善安全工作環境,並遵守勞動法令相關規定。但有與會代表提到,勞動法規應該要更彈性。周明湧說,社福是助人的工作,很多服務是連貫的,現在卻是在服務使用者時,時間到了就必須離開,以避免勞檢員開罰。
周明湧強調,當然還是要維護勞權,但這部基本法卻沒有看到如何與勞動法規做彈性調整。政府應該要思考,如何在勞權與「服務使用斷裂」間做平衡。
忠義基金會育幼院院長胡賢芳也說,勞動法規這幾年一直在變,卻沒有針對特定事業訂定專屬的規範。基本法這樣直接規定要遵守勞動法規,讀起來好像社福單位都在苛刻員工、強制回捐,所以要訂定這種很負向的法條,「在社會福利工作裡完全沒有彈性與活力」,對社福機構都是負面條列,感覺很消極。
簡慧娟則回應,社福機構常會牽涉經費與人力的問題,這是政府該努力的。但社會大眾也期待社會福利是永續的,想要讓員工久任,工作環境必須友善安全、薪資待遇也必須合理,不能和一般職場差距太遠。
其他關注:劃分中央與地方權限、盤點服務資源、強化專業
除了上述議題,根據衛福部提供的草案全文,《社會福利基本法》總共有 26 條,包括基本的社會福利定義、方針、實施方式與原則,也包含劃分中央及地方政府權限、民間參與社會福利服務政策機制。
在資源方面,草案明定社會福利支出負擔與經費運用的原則,以及盤點服務資源情形。草案也要求各級政府應健全社會福利行政機關的組織及行政人員專業資格制。
對於社會福利機構,草案要求辦理評鑑時,需規定各級政府對機構的監督與獎助措施,以及土地及空間的使用原則。同時,草案也規定該法施行後 3 年內,各級政府應依該法規定,對相關社福法規做制定、修正或廢止。
簡慧娟向列席的各單位官員表示,現在討論的議題不只涉及衛福部,希望各部門及地方政府能把意見帶回去,對負責業務的法規做檢視。這份草案之後也還會再送到行政院和立法院。
在 10 月中旬之前,衛福部還會再舉辦 4 場公聽會,包括臺中場、高雄場、花蓮場,以及臺北的第 2 場。
延伸閱讀:
1. 臺灣社福運動的挑戰與未竟之業(上):資本、權威與反制力量的威脅/《臺灣社會福利運動與政策效應》
2. 臺灣社福運動的挑戰與未竟之業(下):官僚體制、世代之爭與內部差異/《臺灣社會福利運動與政策效應》
3. 108 年社福政策白皮書:兒少參與做半套、婦女就業長年無改善、忽略長照與身障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