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當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進入司法程序時

編按:多多益善過去曾推出《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深度報導,探討性侵案件中,協助年幼或智能障礙的被害人,理解檢警或法官的提問、協助他自主表達想法的「司法詢問員」制度。

制度起始於 2015 《性侵害防治法》的修法,修法當時,除了引用援引《兒童權利公約》(CRC)的規定,也參考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相關規定。​

讓我們看到,國際人權公約原來也和司法弱勢證人的權利保障,息息相關!但是⋯⋯當進一步看見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司法程序裡常碰到的狀況,就會發現很多現況,並不符合公約對人權的保障,法律之前也不一定人人平等。​

多多和你一起用 5 張圖文認識以下問題,像是有哪些阻礙,讓身心障礙者難以發聲?CRPD 又告訴我們需要如何改善?改善司法環境必須要做的 __ 件事是什麼?司法詢問員制度,還有什麼地方可以更好呢?

📒 這份圖文包由國家人權委員會 x Right Plus 多多益善臺灣公民對話協會共同合作的「CRPD 多元社會溝通計畫」支持。​

圖包第 1 張,底色為灰色橫式圖片,上方小字寫著:「CRPD 第 12 條的條文內容:在法律之前獲得平等承認」。
 
圖片中間,大大的字寫上此圖的主題是:「小至簽訂契約、大至法庭作證,為什麼我無法為自己做主?」。下方用小字解釋:「許多身心障礙者被代言,難以行使自己的權利。」
 
右下畫著一位穿黃衣裳、戴著墨鏡、長捲髮的視障女孩。他雙手拿著一張紙,卻被上方的線和齒輪,操縱著雙手,頭上冒出問號。

(圖片設計師說,齒輪和線代表著人,又或者是國家機器,等等不知名的外力。外力操控著這位視障女孩簽訂契約,讓他像被操控的木偶般,沒辦法做自己。)

先從一起發生於 2008 年,智能障礙學童巧巧,疑似被學校老師性侵的真實案例來思考:​

「在一連串調查後,憑被害人的指認與說詞,學童當時的特教老師,許倍銘,被判刑三審定讞。許倍銘對司法判決極力喊冤,而辦案過程中最爭議的地方,就是巧巧的證詞疑似是在其他老師引導下說出。」​

想想看,這個案例反映了兒童或精神障礙者,常遇到的什麼狀況呢?​

👉 反映了這個狀況⋯⋯​

日常生活中,某些群體如兒童、精神障礙者,經常被認為缺乏表達和作主能力,旁人容易基於「保護」的立場,替代當事人決定事情或表達想法。​

👉 看見被剝奪法律能力的障礙者​:

表達證詞權、投票權、財產權、結婚權等權利、義務,因為受到法律規範,稱作「法律能力」。所以能自主行使法律能力,是實踐許多權利的基礎、參與社會的關鍵喔!​

然而,尤其是身心障礙者,經常遇到被剝奪或限制行使法律能力的情況──​
 ​
受監護宣告:臺灣目前受監護宣告的障礙者,例如失智症患者、精神障礙者,經常被全面否定法律能力,在日常生活許多層面,沒有辦法表達自己的意願、自主做決定。​這樣的狀況下,反而讓障礙者沒辦法練習為自己負責、行使自己的權益。
 ​
缺乏足夠支持例如,辦理銀行開戶或貸款、簽屬契約等,都是成年人應擁有的法律能力。然而,如果辦理交易的公私營場所,缺乏協助身心障礙者通行的設施、支持身心障礙者溝通或表達的服務,就很有可能沒辦法順利自主行使這些權利。


圖包第 2 張,底色為亮米黃色橫式圖片,上方小字寫著:「從 CRPD 來看」。圖片中間,大字寫上此圖的主題是:「心智能力不該決定法律能力,我想要自己做決定!」。下方小字解釋:「支持性的服務可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充分理解、表達意見,並做出選擇。」

圖片右上角畫有散發著溫暖光線的小燈泡,下方畫有一位在上一張圖中出現的女孩。不過這次,她穿著灰色衣裳,正在讀寫桌面上的文件,笑得很開心的樣子。

👉 根據 CRPD,如何確保障礙者「為自己做主」:
 ​
支持身心障礙者表達並做選擇:CRPD 反對以一個人「決策能力」的高低,來決定他能否擁有法律能力!​例如,心智障礙者決策的能力,雖然會受心智條件影響,但這不代表他就沒有「行使權利、義務的資格」喔!​

因為每個人的思考、選擇、做決定的能力本來就不盡相同,有人很擅長,也有人會在過程中犯錯。所以,公約規定國家要在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時,提供必要協助。

例如,由身心障礙者選擇相關支持者、同儕支持者,在行使權利義務的過程裡協助他,並尊重他的意願和偏好。​因為目的是協助他理解程序、順利表達,而不是代替他們做決定!

提供無障礙等相關措施例如,臺灣目前已經有多家銀行,提供聽語障者使用金融服務時,可以申請視訊手語翻譯。確保障礙者能順利和行員溝通、自主財務的規畫。


圖包第 1 張,底色為灰色橫式圖片,上方小字寫著:「CRPD 第 13 條的條文內容:進用司法」。圖片中間,寫上此圖的主題是:「傳票讓人看不懂、 不知道該出庭;年幼或受性暴力,而難以開口」。下方小字解釋:「在法律程序中看不懂、聽不見、說不出來,就像自己被從世上抹去一樣讓人害怕。」

圖片右側畫有一個穿著黃條紋長袖衣服、灰短褲的小朋友,他一隻眼睛腫起來、臉頰、膝蓋和小腿上都有傷口,蹲坐在地上,一臉沮喪的在地上畫了一個叉叉。

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我們都希望能透過司法保護,澄清案件事實,讓正義得到伸張。

但是,身心障礙者在司法場域,不論是作為被害人、證人、被告,或甚至是司法人員等角色,都經常碰到困難和阻礙,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權益。例如:

❗曾發生法院提供的傳票,讓障礙者沒辦法理解,導致他不知道要出庭,而被罰款、拘提;

也經常發生司法單位沒有事先了解障礙者的需求,導致當事人需要額外花許多心力自行尋求協助,或者到了開庭當天,才發現法庭沒有無障礙措施。

❗遭受暴力、性暴力案件的身心障礙女性、兒童,也容易在司法救濟的過程中,遭到刻板印象和歧視、證詞被誘導的風險。


圖包第 4 張,底色為亮米黃色橫式圖片,上方小字寫著:「從 CRPD 來看」。圖片中間,寫有此圖的主題是:「先有平等參與和表達的機會,才能真正受司法保障」。下方小字解釋:「一定要做到的無障礙司法環境、程序調整、教育訓練!」

圖片右上角畫有散發著溫暖光線的小燈泡,下方畫有位在上一張圖中出現的小朋友。不過這次的他,穿著淺灰色衣裳、面帶微笑,正在畫一顆微笑的小太陽。

針對以上這些狀況,CRPD 提醒我們要做哪些事呢?👀
 
👉 全面無障礙的司法設施&服務:需要制定相關規則,確保警察局、拘留所、法院等場所的交通工具、出入口、廁所、室內空間,都能讓身心障礙者方便使用;

司法過程中的訊息、通知,也必須尊重身心障礙者習慣的溝通方式,然後即時提供相關資源。​

例如,視障者需要有電腦輔具,或視力協助員,讓他能親自閱讀、確認訊問筆錄;心智障礙者,會需要有「易讀」資訊,來了解原本複雜的法律訊息。

👉 程序調整:障礙者可能是兒童,或者因為身心狀況影響,在司法進行過程中,會有沒辦法適應或理解的地方。​必須適當修改、調整司法程序,或是加入相關輔助機制,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包括──

加入專業協助者:如「司法詢問員」,就是考量到兒童、心智障礙的性侵被害人所設計的制度,能夠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協助他們理解和表達。

程序調整和修改:例如,調整訴訟程序的節奏、增加休息時間,或改變訊問的形式等,讓有特殊需求的身心障礙者,能夠在適宜的環境下,順利理解和表達。

溝通支持:確保司法程序中,納入身心障礙者能充分參與溝通的方式。​例如,如果身心障礙兒童用言語沒辦法完整表達想法,那麼,司法機關應採用言語之外的表達,例如讓他們以肢體表達、畫畫的方式來呈現。

👉 司法人員教育訓練:所有司法體制中的警察、律師、法官等,也都需要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他們需要確實了解 CRPD,知道什麼樣的環境或系統因素,可能造成身心障礙者的阻礙、並且知道如何啟動司法程序調整,來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圖包第 5 張,底色為深灰色橫式圖片,上方小字寫著:「回顧多多報導,認識臺灣目前程序調整制度之一」。圖片中間,寫有此圖的主題是:「弱勢證人的轉譯師,也就是司法詢問員」。註明原作報導記者是何宇軒。
 
下方小字解釋:「協助弱勢被害人最重要原則是,不誘導證詞,不預設答案、保持中立、使用開放式問題,並且盡可能協助喚起記憶。」
 
右下方有一位穿著淺灰色、有黃色領口和鈕扣衣裳的男生,左手拿著一份黃色文件放在胸前,右手向上指著一塊畫有「勾勾」符號的小盾牌。

◍ 誰是司法詢問員 ◍

在性侵案件的偵查、審判現場,協助問案的專業人員。例如,如果檢方問案帶有誘導性,或太複雜、被害人聽不懂,司法詢問員可以嘗試轉化問題,讓被害人理解。 ​

◍ 然而,現況和理想仍有差距 ◍

包括,專業角色定位不明、與司法人員合作方法缺乏規範​──

狀況 ①:目前由法官、檢察官等人判斷有必要時,才會尋求司法詢問員協助。根據相關政府部門統計,2017 – 2020 年,臺灣在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偵查或審判階段,實際運用司法詢問員的比例甚低。​

狀況 ②:司法詢問員是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角色?協助訊問又能做到什麼程度?和相關司法人員的合作方式為何?目前欠缺細緻規範。 ​

例如,司法詢問員在檢警問案過程提出異議或轉化問題時,因為法律沒有相關程序規範,有些警察或檢察官會覺得問案節奏被打斷,而不太能接受;也有法官認為司法詢問員不具備法律背景,未必能緊扣犯罪構成要件,應由檢方主問。​

狀況 ③:根據司法單位作業安排,不見得會在正式問案前,讓司法詢問員能充分的和弱勢證人建立信任關係,司法人員也不一定會安排和司法詢問員事前溝通、準備。​

狀況 ④:司法詢問員欠缺見習培訓,讓剛上線的司法詢問員容易不知所措。因為即使上完培訓課程、通過考評取得資格了,實際出勤還是會碰到許多不熟悉的狀況。​

狀況 ⑤:目前僅限協助進入司法程序的兒童、心智障礙性侵被害人。相關受訪者認為,調查校園內的性平事件時,就應提早做到開放式提問、不誘導等原則。​甚至不應僅限性侵案,也應該應用在其他案件類型,來協助弱勢證人。


執行製作Right Plus 多多益善
企畫撰稿王俞茹
協力校稿國家人權委員會 
圖文設計|林 俐


臉書圖包版:【當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進入司法程序時⋯⋯遇到什麼困境?CRPD 怎麼說?】

延伸閱讀司法詢問員深度報導:
1. 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上):不再縱放真兇、釀成冤獄憾事​
2. 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下):試行逾3年,有待修正落實臺灣經驗​


參考書目、資料: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王俞茹
王俞茹
文章: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