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不被承認的跨國同性配偶,臺灣婚姻平權未竟之路

編按:有鑑於立委王婉諭與其團隊長期深入、多面、即時的社政討論,Right Plus 合作開啟王婉諭專欄,收錄、匯集、編整其相關產出,避免有價值的論述散落在社群媒體的片斷之間。

本專欄目的僅在於公益專業與社政領域的累積傳承,不具政黨推廣功能、不做政治響應,內容亦不代表本站立場。

與戀人相愛、步入禮堂,對許多人而言是日常。然而,依然有一群人,沒辦法跟大部分人一樣可以結婚,他們是「跨國同性伴侶」。

2019 年 5 月 17 日,臺灣通過「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同性別的 2 人,也和異性伴侶一樣受婚姻自由的保障。然而,在當時立法過程種種角力下,並未將「跨國伴侶」的權益納入法規。跨國同性伴侶的婚姻制度性保障,至今仍付之闕如。

在目前《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的限制下,如果要在臺灣結婚,伴侶雙方的母國「都必須承認同性婚姻」。

例如,臺灣人和未承認同婚國家的伴侶,沒有辦法在臺灣辦理結婚登記。現況下,他們只能登記「同性伴侶註記」,或者在第三地登記結婚。但是,他們無法在臺灣被承認是配偶,因此,也無法藉由我國配偶身分入境、拿不到臺灣永久居留權。

民間團體、立委王婉諭,和多對臺日跨國伴侶共同舉辦記者會,呼籲所有跨國伴侶都應要能在臺灣結婚。圖/取自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臉書公開貼文

也因此,為了和伴侶長期共同生活,外國籍伴侶方會透過免簽入境臺灣,等簽證期限到了之後回到原本的國家,再入境臺灣。在這樣的情況下,跨國伴侶經常面對和伴侶、小孩仳離的風險。

更別說面臨疫情影響,臺灣取消了免簽簽證,讓許多原本長期共同生活的同性伴侶,被迫分隔兩地,臺灣伴侶方也會擔心外國伴侶若回到母國,就無法再回來臺灣的狀況,讓人相當心疼。

打贏官司才能成為一家人?

為了協助跨國伴侶在臺灣結婚,近年來,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的義務律師團持續協助跨國伴侶進行訴訟,爭取結婚的權利。官司勝訴後,跨國同婚當事人才能到戶政機關進行登記,在臺灣成為法律上的一家人。
 
上個月底宣告勝訴的「阿樹有吉案」,已經是臺灣跨國同婚第 4 起勝訴案件。這幾起訴訟中,法院大致採取相似的見解──
 
基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 條,認為臺灣行政機關如果套用外國法令、拒絕臺灣人和外國同性伴侶婚姻登記,在結果上將違反臺灣的憲法基本權,以及公序良俗。因此應該排除外國法令規範,判准當事人的結婚登記。

然而,個案勝訴的結果,並無法一體適用到其他跨國同婚伴侶身上。也就是說,每當有一對跨國同性伴侶要結婚,就要打一次官司,其實這是一種司法資源的浪費,對當事人而言,更是相當大的負擔。(參考:「有吉先生可以結婚了,我們呢?」記者會

7/21 日,伴侶盟律師團協助的跨國同婚案勝訴,臺日伴侶阿樹和有吉終於能順利結婚。是臺灣跨國同婚第 4 起勝訴案。圖/取自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臉書公開貼文

還記得我在支持跨國同婚時,曾遭受許多質疑,像是:「不要跟其他國人相愛就好!」、「要跟其他國家的同志結婚,就要他們自己努力去通過同婚啊!」、甚至還有人說:「跨國同婚會引發國安危機」、「假結婚真偷渡!」

這些質疑,對於真心相愛的跨國伴侶,無非是一次次傷害和打擊。同時,也是對其他國家作法的不了解。同志群體長久以來,在世界各國都承受了歧視與質疑,其他已開放同志婚姻的國家,也都需面臨國民與非承認同婚國國民結婚的問題。

但別的國家針對跨國同性婚姻,幾乎都訂有配套措施。例如比利時,只要同婚當事人其中一方是比利時人,或是擁有比利時居留權,另一方即便來自同婚未合法的國家,他們的婚姻在比利時仍是被承認的。

盡速修法、通案受理跨國婚姻

我作為立委,除了盡可能在現有規範下嘗試解決簽證、延長停留期、同性伴侶註記申請等問題,我要也呼籲最根本的作法,首先就是要修法

司法院在去年已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第 63 條修正草案,並將草案送入立法院。若未來修法通過,只要同性伴侶任一方是臺灣國民,就可以在臺灣合法結婚。我們呼籲下個會期,應該盡速排審。

第二,在正式修法前,由於已有判決先例,戶政事務所也已經依據行政法院判決,受理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因此,我認為內政部應該發布函釋,通令全國戶政機關,依照這幾個先例判決的解釋,讓所有跨國伴侶都可以在臺灣登記結婚

第三,退一步言,即使內政部怠惰不發布函釋,各戶政機關依據「平等原則」和「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依然需積極將法院判決意旨,落實到每一個跨國婚姻案件。

最後,退萬步言,各戶政機關最少應該要通案受理目前已有判決先例的國籍,例如,臺灣人與日本伴侶、臺灣人與馬來西亞伴侶,都應該要能通案受理登記。

不應以家長的性別,排除親子關係認定

若從兒少的角度來看,我們也應該在制度上保障同性伴侶與孩子的親子關係。很多時候,孩子的權利能受到多少保障,和親子關係的認定有關。

例如收養制度,目前同性伴侶只能「繼親收養」,也就是收養「他方(伴侶)的親生子女」,沒辦法和異性戀夫妻一樣,藉由「共同收養」制度,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如果是其中一人於婚前,透過「單身收養」程序收養孩子,依照目前法規,結婚後也沒辦法讓另一半成為孩子的家長。法律上的漏洞,讓同志家庭必須透過一而再、再而三的司法救濟,才有可能成為法律上的一家人。

2022 年 1 月,歷經長期訴訟的同性伴侶圍爸喵爸,才終於和孩子成為法律上的一家人。圖/取自彩虹平權大平台臉書公開貼文

今年初有一個令人欣喜的消息,一對同性伴侶圍爸喵爸經歷長時間的訴訟後,法院終於通過其中一位伴侶喵爸的收養聲請,讓他和伴侶圍爸婚前收養的孩子,從法律上的陌生人成為一家人。但一個訴訟的成功,同樣無法讓所有同志家庭都適用,長期而言,仍然要靠修法解決現況問題。

此案件裁定書中,司法事務官的裁定理由重點之一,是根據兒童權利公約── 締約國的每一個小孩,不論兒童、父母身分地位的不同,都不應受到歧視。同時,有關兒童的事務,也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當此公約精神套用在收養制度上,我們也不應以家長的婚姻狀況,排除孩子獲得幸福的可能。而是要根據可靠的資訊,例如收養人現況、試養情況、綜合評估等,來確定家長可以提供孩子穩定成長的環境,並同時考量當事人的意願與想法,來認可收養關係。

因此,許多立委和黨團也已經提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修正草案,爭取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子女,建立家庭的權利。期待臺灣在同志族群的保障上,能達到真正的平權,儘速完成這一段未竟之路。


延伸閱讀:
1. 飄洋過海只為看你:同婚合法近 2 年,跨國同婚仍無解
2. 同婚法制化運動始末(上):婚姻平權路上的支持者與反制力量
3. 同婚法制化運動始末(下):爭取婚姻「平」權,翻轉家父長式的社會現實
4. 從同婚公投看實質平等:扭轉偏見需要教育,杜絕歧視需要執法後盾
5. 748 施行法後,性平教育跟上了嗎?/《性別平等教育法》15 週年


原文於 2020.10.27、2021.1.65.65.2410.3012.16、2022 1.21.54.58.4 刊於王婉諭粉專,Right Plus 獲授權編整刊登。


首圖/民間團體、立委王婉諭,和多對臺日跨國伴侶共同舉辦記者會,呼籲跨國同婚不應再限於個案,所有跨國伴侶都應要能結婚;取自王婉諭臉書公開貼文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Right Plus 編輯部
Right Plus 編輯部

2019 年 6 月出生,熱愛海洋和貓,喜歡親近友善又創新的朋友,但也支持必須不友善才能往前衝的人、願意理解因為太辛苦而無法友善的人。

每天都想為世界增加一點正能量,但也無懼直視深淵。努力用文字紀錄社會百態,持續在正確、正常與右翼的 Right 之外,尋找 Plus 的思考與選擇。

文章: 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