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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潔/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祕書長
我是一名障礙者也是權利倡導者,工作於身心障礙組織多年,想要來分享最近參與身心障礙權益會議中所發生的事情。這看似個別事件引起,但其實反應出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的困境以及普遍的現象。
上個月初我和許多身心障礙者都參與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三次國家報告審查會議,這是一場公部門和民間共同進行的會議,要討論身心障礙權益在臺灣落實的狀況。
當時我提出「臺灣拿到身心障礙證明的人口只有 5%,比例明顯偏低,與全球平均約16%、日本 9% 的比例落差極大」,一位身心障礙權益委員,兼具障礙與學者身分,用近乎訓斥的語氣反駁我。
他不僅誤用資訊聲稱「全世界的障礙人口占 10%」(實際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調查,早在 2022 年就已達到 16%), 還強調日本障礙者比例高的原因是老人比較多。他接著在發言中暗示障礙團體「不學無術」、「人云亦云」,甚至帶風向將問題歸咎於障礙團體走火入魔、「誤解」臺灣評估身心障礙程度的工具 ICF1什麼是 ICF?
臺灣自 2007 年身權法修法後,從 2012 年 7 月 11 日起改採行世界衛生組織(WHO)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下稱 ICF),作為衡量身心障礙程度的標準,通過的障礙者便可獲取身心障礙證明,以此申請各種福利。
當時修法的 2 大重點,其一是修正身心障礙鑑定基準(第 5 條),其二是改變福利需求評估方式(第 7 條)。前者將身心障礙類別從過往定義不名的 16 類改為 8 大類,並以「身體功能與結構」(BS 碼)和「活動參與及環境面向」(DE 碼)2 大層面的編碼,取代臺灣過去 20 年來自行摸索的身心障礙鑑定工具。
DE 碼的加入,意味著身心障礙的討論高度認同「外在環境」對障礙者的影響,以及障礙者參與社會活動的需求,將身心障礙的討論從慈善(依賴救助)與醫療(身體損傷)模式,轉向至社會模式(外在環境讓人無法平等參與社會)。(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
為此我們無法沉默,因為這種態度和資訊的誤用,不只是對個人的羞辱,更是對障礙者社群的否定。
原本,CRPD 就很重視身心障礙者參與和自身有關的政策討論,因此對於這類政策會議的舉辦有許多提醒。例如,會議應提供無障礙的空間、資訊與程序設計,確保每一位障礙者都能平等參與。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也必須納入更多來自臺灣在地、第一線的實務經驗,同時必須正視並保障那些無法取得資格、被現行體系排除在身心障礙身分認定之外的群體。
先別提當時我們許多團體參加討論 ICF 的那場會議,早已經是整個系列會議中的尾聲,在場許多團體提出的修正建議都不被接受,所有的內容幾乎在之前多次會議中已經被決定,就算我們有參加後面這場,也只是去被「告知」、去聽取決定結果。
但更重要的是,專家學者在這類政策制定中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專業論述往往具有較高的社會聲量,對於公共政策的發展具有關鍵影響力。更別提這位委員同時兼具身心障礙者身分,本應發揮「連結經驗與制度之間的橋樑」作用,將障礙者的實際處境與需求帶入政策對話之中,促進多元觀點的交流與理解,推動實質改變。
然而,他在會議中卻以高姿態、近乎壓制式的口氣發言,不僅讓更多與會者卻步,也無形中增加許多障礙者在公共討論中表達意見的難度。這樣的互動模式,不僅削弱了多元觀點的交流,也違背了 CRPD 中所強調的「保障障礙者參與及尊重其經驗知識」的基本原則。
我們期待身心障礙權益委員的專業與經驗,能真正成為促進理解與平等對話的力量,與不同經驗背景的當事人共同思考創造更具現實感的政策解方。遺憾的是該委員不僅常在會議中超時發言、未遵守會議程序,發言內容還偏離實務。
該學者在這次會議中也提到,臺灣已經很進步了,除了 ICF 之外,也使用了華盛頓題組(WGQ)來鑑別障礙人口,估出臺灣約有 6% 的障礙者,彷彿這是我國已達到身心障礙保障高標準的證據。
然而事實上,就我們的經驗可知,臺灣目前還有許多群體如精神障礙者、自閉症者、單眼失明、單耳失聰者,以及非常多人實際上在與環境互動的過程中有障礙,卻在臺灣現行制度下,仍難以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臺灣身心障礙的認定門檻過高,造成障礙人口被低估,這是不爭的事實,在過去的 2 次 CRPD 國際審查會議上,國際人權專家也多次提到同樣的問題,表示臺灣低估了實際的障礙人口,把 ICF 評估工具用得過度醫療化(過度重視身體功能與結構、忽略社會參與和環境造成的障礙)。
此外,該學者強調「日本高齡人口比例較臺灣高,因此障礙人口比例自然高」,這是不切實際的說法,不但忽略了許多年輕障礙者在臺灣拿不到身心障礙證明而無法獲得服務與權利,也忽略了 CRPD 裡面所強調的、「障礙是個人與社會環境互動之下所形成的阻礙」這個定義。
日本對身心障礙的認定,是以「生活困難程度」作為認定的核心標準,但各地方自治體也會有一定的裁量空間,比臺灣更有彈性且貼近實際需求。而臺灣身心障礙認定嚴格,排除了許多在生活中實際有需求但未達認定標準的人,這種制度性的排除才是造成障礙人口比例過低的重要因素。
ICF 理論上雖然包含了醫療與社會環境的評估標準,但在臺灣的應用卻仍嚴重傾向於醫療和身體功能損傷,即便該學者說已經有加入社會和環境(ICF 裡的 D、E 碼)評估,但主要還是在醫院做評估,而不是有人真正進到障礙當事人生活的社區裡去了解實際狀態。
例如,居住在都市裡的障礙者和住在原住民部落的障礙者,整體的生活背景文化完全不同,就算障礙類型一樣,在生活中受到的挑戰和能使用的輔具、交通移動方式等卻很不同;或者,同樣的身體障礙但不同性別或年紀的障礙者,會因為身處在不同的環境下,而需要更多資訊來讓障礙鑑定更精準、更能反映需求。
現場多個團體都曾主張 D、E 碼必須要再考慮更多向度以及內容,仍被否決。但這些實際上都是許多障礙者們走過一次又一次被制度否定、判定「不符合資格」的結果。這些問題並不是障礙團體對 ICF 的「誤解」,而是教科書上面沒有寫到的、臺灣障礙者們實際的經驗。
如果一位「代表」身心障礙群體的委員,無視障礙者實際的困境與批判,甚至壓制大家的聲音、否定經驗,帶著貶低的語氣批評發聲者、還引用錯誤的資訊來爭論,將會增加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與政策討論的難度,讓人卻步。
這並非單一個案,而是普遍存在於各地的結構性問題。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誠摯呼籲:身心障礙權益的討論,應回歸 CRPD 所強調的「障礙者參與」原則。
無論中央或地方決定身心障礙政策的委員會或相關會議的成員,參與者選拔機制應以具備「障礙意識」、「人權觀念」與無障礙等相關專業背景為重要指標;具有身心障礙身分的委員應占全體委員過半,並兼顧性別、族群、年齡及障礙類型等多元代表性,且委員的公開言論與會議結論,都不能違反 CRPD。
政策討論的基礎,也應建立在理解、平等與多元對話之上,而非由單一知識體系或立場主導。無論是專家、學者,或是障礙當事人,每一種知識與觀點都應受到尊重,而不是被輕率否定或壓制。
許多障礙者光是取得資訊的機會就和一般人有落差, 更不用說能夠自由平等的出門、接受完整的教育以及各種社會參與,常常會因為有形無形的障礙而失去了很多機會與權利,因此在參與的過程中,充分的支持以及消除障礙真的很重要。
延伸認識身心障礙的社會參與:
1. 【CRPD】國際審查落幕,118 條意見要求臺灣正視身心障礙人權困境
2. 高子晨/5提問看懂修法爭議,身心障礙者的障權法訴求
3. 障權法修法列立院優先法案,民間持續呼籲草案應貼近身心障礙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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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身心障礙者集結立院抗議修法倉促、未聽民意:「想參與的未來只能被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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