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上孩童性影像市場化、產業化,持有未成年性影像即屬犯罪

隨著資訊科技發達,現代社會正式迎接人手一機的時代,未成年人踏入虛擬世界的門檻降低,兒少遭性剝削的場域也逐漸轉移到網際網路上,不只加速個資及影像的散布,同時也讓加害人接觸孩子們的機會增加。從前「隻身一人」的加害人,也開始透過網路彼此接觸、交流,在找到和自己相同的人時,更容易合理化自身的犯罪行為。

根據臺灣展翅協會今年 2 月公布「2017 年 Web 885 網路諮詢熱線」統計報告顯示,2017 年的性勒索比率首度高於網路霸凌,而性勒索的形式常見有偷拍、網路交友性愛視訊遭側錄,或威脅散布自拍私密影像等,受害男性以遭金錢勒索居多,女性則被要求拍攝更多裸露影像、維持雙方關係,許多兒童及少年心智尚未成熟,在被加害人恐嚇後,面臨羞愧、焦慮、自責等情緒,最終竟選擇獨自承受。

犯罪從傷害行為停止後,才開始失控

在浩瀚的網路大海中,針對兒童與少年的性剝削模式千奇百種,這類型的犯罪並未於傷害行為停止的當下就結束,甚至可說自那時起才正要失控,而且傷害會一直持續不斷。

例如,在兒少遭遇性侵或性剝削後,加害者一旦把拍攝或錄製的影像散播至網路,將會對受害者帶來難以挽回的嚴重傷害。當私密影像被分享到網站或線上雲端平臺,無人能預測這些資料會被他人如何利用,而且經散布的資料難以從網路上徹底根除,即使檢舉刪除,也無法保證不會被他人多次上傳,就連存在硬碟裡觀賞,對被害人也是一種無形傷害。

展翅協會兒少網安處處長陳時英提到,網友之間的交流,一開始是透過聊天室,現在則以社群網站為主,包括臉書、Instagram、抖音、直播平臺等,現代人會把個人資訊和喜好張貼在社交平臺上,心懷不軌的加害者會先躲在背後觀察貼文,得知目標對象的興趣喜好、生活情報、弱點、人際或情感需求,找機會搭訕對方接軌,建立友好關係,再誘導兒少出門見面,或者要求傳送私密照,待取得把柄後,一連串的勒索危機隨即展開。

Photo by Christian Wiediger on Unsplash

市場化與跨地域,形成牽涉複雜的犯罪產業鏈

只是,並非所有加害人都是為了滿足自身性欲而行動。陳時英指出,「兒少性剝削的影像皆有其販售價值,這些私密資料被視作是能在市場上販售交易的『商品』。」因此,加害人不一定有戀童傾向,他們的目標可能是想藉由影像來牟利,以市場供需來看,這些影像也確實能營利。

以前是製成光碟、錄影帶、雜誌書刊,現在則是直接以 TB 計量的檔案販售,或是成立散播相關影像、有專門運作機制的私人論壇,和註冊會員收取「會費」。有些受害者甚至不知道自己是受害者,因為加害者不見得真的會威脅自己,對方想要的只是影像本身。因此部分加害者取得私密照後,依然能在受害兒少面前保持正面、友好的形象。

上述提到的犯罪模式,強調兒少上網時恐被陌生人鎖定的風險,不過另一種型態,站在加害者位置的卻是家長。這類案例多發生於國外,在貧窮國家,部分家長作為「仲介者」,在聊天室和買方談好價錢,讓兒少在鏡頭前裸露、施以性侵或虐待;或者,現代直播遍地開花,今年中國便有一則兒少性剝削新聞,提到母親讓小孩在直播時裸體,製造話題,藉此獲得網友「打賞」。

這些在國際上發生的性剝削犯罪,受害者雖不一定在臺灣,但不可忽略的是,當中存在不少臺灣的觀眾,也就是說,儘管沒有出國,臺灣的加害人也可能會傷害其他國家的孩子,其他國家的加害人也可能會傷害臺灣的孩子。

此外,展翅協會在去年的檢舉熱線中,受理了超過 1000 多筆「尋找未成年交換下體照」的資訊,貼在各個公開論壇或討論區,展翅協會祕書長陳逸玲表示,這是重大的犯罪行為,警方要調查卻有很多難度,因為光是張貼訊息不代表有確切的犯罪行為,「但就我們看,這麼多筆的數量,是不是背後有一個類似集團性的,或是有計畫性的犯罪行為?」

一般人原本對於兒少遭受網路性剝削的認識與想像,皆停留在一對一的社群與交友軟體互動中,如今卻和市場化的犯罪行為產生掛勾,形成一條「犯罪產業鏈」,牽涉多方利害關係人──

除了性侵與性剝削當下行為的加害者,還有後續影像的製作者、散布者(如論壇經營者、公開兒童私密內容的直播主)、觀看者、消費者、持有者,以及數以萬計的受害者(犯罪行為在論壇中或取得硬碟後一次揭發,很可能就是上萬張照片與影像)。這些關係人散布在各個領域,使兒少的網路性剝削問題藏身在各項社會議題中(如家暴、有預謀的人口販運或集團犯罪)。

今時今地,我們必須深切認知到,這樣的犯罪行為已不僅僅是「運氣不好才遇上」或「喜歡上網聊天才會發生」的個案。且鮮少民眾知道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已將未成年性剝削內容的「持有者」列為責罰對象:第 1 次被查獲者受行政罰,須處新臺幣 1 萬元至 10 萬元以下罰鍰和輔導教育;第 2 次以上被查獲者為刑事罰,須處 2 萬元以上、20 萬元以下罰金。

Photo by camilo jimenez on Unsplash

犯罪模式認知不同以往:影像消費者與持有者視同犯罪、受害者未必需現身

網路的便利固然使犯罪行為快速擴散且日趨複雜,但從另一角度來看,科技工具的發展也同時為執法單位帶來益處,如果善用數位技術,即能一次揭發大批群聚的加害者與受害者。2013 年,臺灣即和國外警方合作「天使專案」,首次跨國聯手打擊兒少色情論壇,最後總計逮捕 249 名嫌犯,我國占 45 人,員警更在一名嫌犯家中電腦查獲數萬張兒少性剝削影像。

當時,展翅協會與美國聯邦調查局(FBI)討論案件,得知該案牽涉到 12 至 14 個國家,亞洲的臺灣、中國、香港及澳門都在其中,事後國內涉案的論壇版主及其他會員嫌犯,經過 200 多名跨縣市警力集體偵查後落網──「接著,事件就在當下結束了。」陳時英說,美方不會管臺灣會不會繼續往下偵查,「我們卻在查到站主後就結束行動,沒有再去查中間是否有更多交易行為。」

「在這類犯罪中,我們應該要處理的不只是論壇經營者,也包括消費者。在國外,會連兒少性剝削的消費者都一併偵查,臺灣卻可能侷限在論壇運作層面。」陳時英坦言,了解警方執法、取得消費對象的機密資料有難度,需要花時間,為此展翅協會近年不斷嘗試在做執法人員訓練,讓臺灣警方學習運用科技工具取得證據,並以成熟的偵查技術,更快速、有效的找到加害者起訴。

陳逸玲解釋,在國外,執法行動不見得需要找出受害者才能進行,只要判定影像為未成年兒少,就會視為嚴重犯罪,警方會徹底清查持有者的所有紀錄與儲存裝置,硬碟中有多少照片全部扣出來,因為計算總量對判刑來說也是重要的標準。

「但在臺灣,警察的實務做法集中在拍攝當下(即影像中)的犯罪行為,但後續的持有與散布,可能只查到一張照片證明犯罪就會移送,鮮少再積極檢視加害者的所有資料與儲存空間。」如此除了影響刑度,由於現在是網路世代,加害者還可能會備份影像到不同的主機、硬碟與雲端等地方,如果清查不完全,加害者在出獄後,只要有心就能繼續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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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公益交流站,於此收錄於原作者作品集中。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曾玉婷
曾玉婷

Right Plus 記者,文字工作者。喜歡書寫和音樂。志向是真誠對待生活中的每個枝微末節。最近經常會想起:「這是人們會說起的一年,這是人們說起就沉默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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