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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本文作者李兆坤,現任高中教師,長期關注臺灣原住民族議題,他注意到外交部近期公告了一份「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改護照「外文姓名」的記載方式,要求原住民族語名字,必須逐字轉寫成英文。
2024 年臺灣修正通過《姓名條例》,原住民能在身分證上呈現自己的族語名字。作者因此對於這次護照條例修正提出疑問—— 為什麼護照外文姓名,無法直接接受原住民族語名字,作為行走海外的身分表徵?
作者回顧臺灣原住民族語從不被認可為文字,到成為國家語言的過程,並和讀者分享為什麼臺灣護照犧牲了個人名字表示權?其他國家的做法是什麼?
原住民族使用的族語,早年多半借用島上外來殖民者的文字系統,來標示自己的母語及族語名字。例如,借用西方傳教士帶來拉丁字母所形成的「羅馬拼音」1作者註 1:即教會羅馬字,或有人稱為白話字、漢人帶來的「漢字」與「注音符號」,以及日治時期的「片假名」。
直到約 20 世紀末起,經過原住民族人、相關語言學者,以及教育部、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多年的協商和討論,在 2005 年發布了「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
這是以羅馬拼音為基礎,以「族」為單位建立的共 13 套族語書寫系統。讓原住民族的語言從「口說」的語言,成為能夠「書寫」、「閱讀」的文字。
但是這套族語書寫系統,在一開始還只是被稱為「羅馬拼音」,直到 2017 年總統公布施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才明確定義了什麼是「原住民族文字」,也就是肯認這套書寫系統,是原住民族的正式「文字」,不再只是一套記音的符號、羅馬拼音,是可以在官方文書使用的文字2作者註 2:《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後,原住民族文字可以作為官方文書使用的文字,所以原住民族委員會、30 個山地鄉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在公告事情時,有時候會一併使用當地使用最多的原住民語文字,做成書面公告,不再只有中文書面公告。
這也是 2024 年《姓名條例》承認,原住民族文字傳統姓名可以單列在身分證上,最重要的依據。。
到了 2023 年《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通過,將使用傳統姓名視為原住民自我身分認同的表徵;2024 年修正通過《姓名條例》,原住民可以直接在身分證上以族語呈現自己的名字,不用再附屬於漢人以「中文字」呈現姓名的制度之下3編註 3:《姓名條例》在 1995 年後陸續經過幾次修法,從原本不准原住民使用族語名字登記身分證,到後來陸續允許並列羅馬拼音的族語名字。但是在 2024 年這次修法以前,原住民還是一定得以「中文字」登記名字。以具體例子來說,當時臺灣原住民身分證上的名字只有 4 種表現形式:
1. 漢人姓名。例如「戴志強」。
2. 族語名字的漢字音譯。例如「亞榮隆・撒可努」。
3. 漢人姓名+族語名字的羅馬拼音。例如「戴志強」,且在姓名欄並列「Sakinu Yalonglong」。4. 族語名字的漢字音譯+族語名字羅馬拼音。例如「亞榮隆・撒可努」,且在姓名欄並列「Sakinu Yalonglong」。
2024/5/14 立法院三讀修改《姓名條例》後,原住民終於能單列原住民族族語名字(例如,Sakinu Yalonglong),來完成身分證登記。
參考報導:【和國家討回我的名字1】原住民運動里程碑:終於等到「單列族名」通過!立院要求各系統同步更新。
2024 年《姓名條例》修正施行後,原住民族委員會和內政部也都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名字登記友善措施,例如,原住民族委員會積極透過各種管道宣導、鼓勵回復族語名字,也設立窗口協助各機關克服原住民族文字的字母、符號輸入等技術性問題;
同時透過戶政所的單一窗口,整合處理各機關回復原住民族語名字。各機關也免除更換證件的行政規費、提醒第一線承辦人員,積極協助原住民回復族語名字。
然而近日外交部公告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修正草案,卻仍然停留在外來者的立場,看待族語名字。
該條文修正草案提到,護照「外文姓名」的記載方式,遇到「原住民族文字,應逐字翻譯為英文字母」,也就是說,選擇在護照上呈現族語名字的原住民,需要將自己的族語名字發音,逐字轉寫為英文,來做為護照上的外文姓名。
例如,族語名字為 Si Man’ama 的達悟族原住民,需要將族語名字轉寫成 SI, MANAMA,並列在護照上。這樣的條文,完全是以英語獨尊的角度來看族語名字,令人不敢置信。
英語文與原住民族文字,都是使用拉丁字母做為自己母語的拼寫文字(德語、法語、越南語等國語言也是),我們絕不會在美國《紐約時報》上看到,報導法國總理 François Bayrou4編註 4:中文音譯為「法蘭索瓦·貝魯」。的時候,將其法文姓名,去除拉丁衍生字母(ç),改寫成英文姓名 Francis Bayrou。
外交部卻要求原住民族語名字去除原住民族文字中的其他符號、拉丁衍生字母,轉寫成英文字母,才能作為護照上的外文姓名。這兩者都是拉丁字母,這樣根本多此一舉、強人所難。
草案會有這樣的思維,我猜測應該是主管機關誤以為「原住民族文字」類似於「中文字」這樣的方塊字,因此認為必須轉寫成英文字母才行。
另一個主因則是,我國護照的外文姓名記載嚴格遵守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機讀旅行證件」規範——
僅能輸入 26 個大寫拉丁字母、逗號及連字號。像原住民族文字包含了字母以外的「其他符號」以及「拉丁衍生字母5作者註 5:目前臺灣的護照姓名欄位,無法輸入用來表現不同發音或聲調的符號(如「威妥碼拼音」、「漢語拼音」的送氣或隔音符號「’」);也無法輸入使用到附加符號的「衍生拉丁字母」(如「ṟ」、「é」、「ɨ」、「ʉ」等)。
且例如賽夏族族語地名、族語名字,都是使用「小寫拉丁字母」(除了「S」的大寫與小寫代表不同發音,會使用到大寫 S),因此外文姓名若全部使用大寫字母,對賽夏族人會產生困擾。」,一律禁止使用。所以以目前修正草案的內容來看,原住民族族語名字都被迫要「翻譯為英文字母」。
我國護照嚴格遵守此規範,所以在各國航空票務或是海關通關系統不會遇到「格式不符」的問題,幾乎能夠暢行無阻,甚至許多國家給予「快速通關」的禮遇。但這樣的做法,同時也犧牲個人名字表示權。
對於使用中文姓名的漢人而言,影響較小。但對於使用拉丁字母(包含特定符號和拉丁衍生字母)的原住民族族語名字,如果僅能轉譯成 26 個英文字母,族語名字就會變得「殘缺不堪」。
原住民族文字既然會使用到附加符號或衍生字母,就表示既有 26 個字母不夠用,豈能強迫原住民違反自己母語的書寫方式,胡亂拼出自己的族語名字?此舉也是對於原住民族文字的不尊重。
此外,機讀旅行證件規範是由西方大國所制定,因此也遷就這些大國的習慣,例如,設定「姓名」一定要包含「姓氏」與「名字」6作者註 6:符合此規範的護照姓名登載,分為一欄位與二欄位 2 種方式,前者如我國、馬來西亞、印尼,後者如日本、冰島、越南。
我國護照外文姓名的登記方式,是將「姓氏」與「名字」翻譯成英文,並以逗號區隔姓氏與名字(例如,中文姓名:王大明;英文翻譯為:WANG, DA-MING)。。當原住民申請護照時,領事人員也要求一定要在族語名字之間,加上逗號來區分「姓氏」與「名字」,以符合規範。
然而部分臺灣原住民族並沒有「姓氏制度」,對於沒有姓氏概念的原住民族,會形成他們無法理解為何自己的名字記載在護照上,一定要有「姓氏」的窘境。
對此可以參考印尼和馬來西亞的作法,印尼人和馬來人都沒有姓氏,他們國家的護照都使用一個欄位填寫上全名即可。這個欄位叫做「(Full)Name」,不用被迫區分姓氏與名字。
但因為各航空公司票務系統不同,所以這些沒有姓氏制度的族群(如印尼人、馬來人、冰島人等),在出國時還是可能遇到問題和不便。
因此更積極的做法是,國家應主動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協調。以臺灣而言,首先應爭取 ICAO 規範納入原住民族文字附加符號與衍生字母,能順利轉寫為機讀區可識別符號,更能落實友善我國多元的文化環境。
越是族群多元的國家,越會將「尊重文化多元性」納入國家重要追求的價值。像比利時的族群多元,姓名表示也多元,比利時政府的作法,就是先尊重國民不同的姓名呈現,不會要求只能使用 26 個英文字母,再協助國民姓名轉寫能夠符合國際民航組織(ICAO)的規範。
然而目前臺灣外交部針對修法的最新回應是:護照已經在「中文姓名欄位」讓原住民可以登錄完整族語名字;「外文姓名」欄位要去符號、加上姓氏是國際規範,並沒有歧視原住民。但是,不需去除原住民文字的特殊符號、硬加上不存在的姓氏,才是真正尊重原住民的族語名字7作者註 7:此次修法後,原住民族語名字未來在護照上的呈現——
姓名/Name (Surname, Given names)
Si Man’ama
SI, MANAMA
真正尊重原住民族語名字的呈現方式——
姓名/Name (Surname, Given names)
Si Man’ama。
目前,《姓名條例》稱呼原住民族語名字為「傳統姓名」仍有未竟之憾。傳統姓名從某一角度解釋,是原住民族世代相傳的名字;但從另外一角度來看,似乎還有「傳統」與「現代」(漢字姓名)相對的意味。
族語名字就是原住民族的名字,漢人會稱呼自己姓名是傳統姓名嗎?日後《姓名條例》若能不再用「傳統姓名」來稱呼原住民族的名字,那才是真正不再將原住民族族語名字視為漢人制度下的附屬品。
至於原住民部落、地名,雖然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1 條,有保障原住民族地區使用族語名稱,但是當這些部落、地名需要音譯為「外文」的時候,依內政部發布的「標準地名譯寫準則」規定,仍使用漢語拼音來拼寫族語地名,而非直接使用族語來標示。
譬如說,新北市「烏來」這個地名,是泰雅族「ulay」社音譯為漢字而來,是泰雅族語中「溫泉」的意思8作者註 8:亦有一說認為「ulay」是指「有溫泉、小心燙傷」的警語,後來進入此地的漢人將其解讀為溫泉之意。(參考資料:新北市政府 FB 貼文)。但是現在官方將烏來轉寫成外文時,使用漢語發音的「Wulai」來稱呼,反而讓人誤會「烏來」是道地的中文原生地名。
如果要改為族語,還要原住民族委員會核定,內政部才會遵照辦理。
原住民族地區地名還無法全面回復族語地名之前,這一類以漢字轉寫的族語地名,應優先回復使用族語拼音,才能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
類似的例子如屏東縣霧台鄉吉露村(霧台魯凱語 Kinulane,漢語拼音 Jilu)、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村(鄒語 Tapangʉ,漢語拼音 Dabang)、花蓮縣瑞穗鄉奇美村(秀姑巒阿美語 Kiwit,漢語拼音 Qimei)等。
從我國近期公告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以及「標準地名譯寫準則」中的規定來看,我們對於原住民族語名字以及原住民族部落、族語地名,似乎仍不夠友善。「名從主人」的目標,原民運動仍須努力。
延伸原住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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