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救修法1】3大門檻讓百萬窮人求助無門,民團:國家無視貧富差距、轉嫁成本、逃避責任

編按:本報導由台灣一起夢想公益協會部分支持,Right Plus 多多益善獨立製作完成。

在臺灣,若經申請被認定為「低收入戶」,在生活、教育、醫療、居住等各方面都能取得相應的保障。然而臺灣的低收入戶審核,曾被研究公認是「全世界最嚴格的低收認定」,申請門檻太高,導致我國能取得社會福利協助的低收入人口占比不到 2%,遠低於日韓英美等國(約 15%)。

和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息息相關的《社會救助法》,距今約 13 年沒有大幅修法,但臺灣的貧富差距惡化程度卻創下 10 年新高。更有民間團體推估,臺灣有 12% 的人,也就是 280 萬人,生活在貧窮線下(註:年收入不到國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 成,也就是 195,569 元)。

然而,其中只有約 60 萬人能申請到低收或中低收補助,意謂著仍有高達 220 萬貧窮人口被排除在社會救助的窄門外,無法獲得協助與基本的生活保障。數個民團今年因此組成修法聯盟,針對收入審核的3大門檻,透過立委范雲提出第一部民間修法版本,現已通過一讀。

立委范雲。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15 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吳玉琴召開公聽會,邀集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和公部門參與,討論制度問題與修法方向。立委范雲、王婉諭、洪申翰、蔡培慧也出席,要求衛福部確實將第一線的觀察經驗納入修法考量,盡快推出修法版本。

衛福部次長李麗芬在會上表示,衛福部支持修法,但社救法涉及約 220 多個法規,需全面盤點修法產生的影響跟資源,承諾 1 年內提出官方修法草案。

門檻一:社會福利認籍不認人,房東強勢、房客無處遷籍

在臺灣,基於就學或工作等原因,戶籍地和實際居住地不同已是常態。但要取得低收身分,依法只能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申請,而且必須先有同縣市的實際居住地,導致許多人從最初就被嚴苛的資格審查拒於門外。

「人籍不一的狀況絕非個案也非特例。」臺灣社區實踐協會社工馬明毅指出,現行法規雖已明定房東不得拒絕房客遷籍,但房客若強行設籍被發現,很可能面臨漲租、不續租、提前解約等風險,導致絕大多數房客都只好屈就,對經濟弱勢家庭實屬雪上加霜。

例如,曾有一對失親姊弟,想在雙北尋找租金可負擔、可設籍的租屋處,埋頭找了 4 個月仍未果,最後只在新北找到勉強能支付租金卻不得設籍的地方。戶籍在臺北的 2 人因此無法申請低收,僅能在課後打工賺生活費,險些放棄就學。

也有獨自扶養 3 個孩子的單親媽媽,每次找到適合的租屋處,就遇到房東突然要提前解約,她多次為房租考量搬到新北,匆忙找到的居所卻都無法遷籍,同樣申請不到低收。

不僅如此,在街頭生活的無家者平常睡在公園或電線桿旁,往往很難被公部門認定為「有實際居住地」,直接成為被制度排除的對象。

臺灣社區實踐協會社工馬明毅出席公聽會。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針對設籍的爭議,衛福部雖然於書面報告回應,民眾可以向居住地政府申請急難救助等支持、不受戶籍限制,然而,馬明毅和芒草心祕書長李盈姿都認為,急難救助只是對應「一時急難」而陷入經濟困難的個人與家庭。

「救急跟救窮是 2 件事。」李盈姿質疑,這對長期陷入困境的個人或家庭來說,很難提供穩定的生活;馬明毅則表示,經濟弱勢者要找到能負擔租金的地點已經很不容易,如今又因為戶籍問題經常無法獲得福利身分,呼籲政府應正視真實困境,提供更適切的申請機制。

門檻二:還沒賺到錢先被列計「虛擬收入」,無視非自願失業者

臺灣低收認定的第二道難關在於,依法必須列計「虛擬收入」,意思是即使貧困者長期失業或就業不穩定、屬於非典型勞動的低薪族,政府審查家戶平均收入時,都會強制預設他已經有一筆基本薪資。

這一筆不存在的收入,反映了國家為避免浮濫申請補助,而以防弊為優先的思維,卻也讓許多亟需協助的經濟困難者,無法順利申請到低收/中低收身分。

人生百味研究員周上智等人表示,就業市場有各種變因,像是在疫情、工廠外移、技術轉型或自動化等趨勢下,計時薪、兼職、派遣和外包等非典型勞動逐漸普遍,並非所有人都能賺足基本薪資。

根據行政院去年(2022)人力資源調查統計,截至同年 5 月,多達近 80 萬人都從事非典型工作,其中部分工時者(通常指低於法定工時)平均月收入僅 1.8 萬元。

這類型的失業或低薪勞動者,根據今年衛福部公布的低收審核標準,即使每月平均只有 1.8 萬元,仍要以基本薪資計算(今年為 26400 元),因而無法通過低收標準。對於所得極低或零收入的貧窮家庭,影響甚大。

芒草心祕書長李盈姿(左)、人生百味研究員周上智。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周上智也指出,許多中高齡、低學歷、居住不穩定,或因為嚴苛的鑑定標準而申請不到身心障礙證明的人,總是只能進到高風險、高勞力、收入不穩定又缺乏保障的就業環境。

這群人若是申請低收卡關,只能苦等自己的年齡和身心,不斷下滑到制度認可的「退休」或「身心障礙失能」標準,才能取得所需的資源。屆時政府反而要付出更多社會成本投入照顧。

周上智強調,社救法應針對收入低於基本薪資、看似有工作能力但困難就業的申請者,和勞政單位協力發展出多元化的勞動評估,並依照不同勞動狀態設計階段性的計畫和配套措施,讓審核貼近現實。

政大社工所副教授蔡培元則認為,每個人的工作能力不一定相同。像是政府核算身心障礙者的所得時,即便已有一定程度的「折算」,但進不到勞動市場、零收入的障礙者,依然大有人在。

更別提,一個人所在地的產業與就業機會、社會角色與環境等因素,也都會影響人是否能找到薪資穩定的工作。例如需要養家育兒的單親婦女,常常只能流向低薪的非典型工作。

蔡培元建議,政府應刪除虛擬收入制度,以申請者的實際所得來認定。若擔心降低貧窮者的工作誘因,也可結合現有面向低收入戶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措施,鼓勵當事人就業。或是設定維持補助的條件跟要求,後續都能討論。

政大社工所副教授蔡培元。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門檻三:家戶所得全列計,國家放任親子對簿公堂、轉嫁社會成本

低收資格的第三道難關,是政府在審核收入跟財產時,皆是以「家戶」為計算標準。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或共同生活的直系血親,全家收入必須綁在一起計算。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研究員劉威辰表示,現行家戶合計的制度,顯示政府認為「家人的所有財產都是申請者能使用的金錢」(例如子女賺的錢一定能提供給老邁的父母所用),但通常不是如此。當家裡不只一人申請救助時,也會發生重複計算所得的問題。

衛福部曾回應,低收入「戶」的認定就是以家戶計算,若申請者跟家人關係不好、多年來形同陌路,或是無法負擔彼此的生計等特殊狀況,能依循社救法的「539 條款」(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讓公部門社工可透過訪視等方式,視當事人實際的家庭狀況來彈性調整審核標準。

然而,要面對家庭的困境、定奪一個家庭是否有資格獲得補助,同時又得替政府把關補助資源,對社工來說也形成很大的心理壓力。李盈姿表示,實務上很多社工都是盡量避免、也不敢執行 539 條款。

甚至,當民眾提出低收申請後,常發生負責審核的社工建議他跟家人「打扶養官司」,以此切割「家戶」關係、解套申請門檻。就算最後敗訴,當事人也能證明自己無法被家人扶養,進而向社會局申請排除家人財產,重新審核低收認定。

長年以來,原本為了嚴防社福預算浪費而設下的防弊關卡,不僅導致無數家庭關係在官司中撕裂,還衍伸出大量的社會成本,轉嫁至司法單位。根據法律扶助基金會年報統計,近年扶養訴頌案件居高不下,從 2013 年的 1999 件,到近 6 年都突破 3000、近 4000 件。

「扶養案確實已經成為法扶案件的第一名。」法扶基金會主任朱芳君提到,嚴苛的貧窮門檻背後是顯著的成本,包括申請者本身耗費的時間精力、社工的行政成本與業務排擠、司法訴訟和法律扶助等,都造成社會極大的負擔。

臺灣社會福利總盟研究員劉威辰。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立委洪申翰則憶述,在疫情剛開始、要協助有需求的底層民眾時,也發現許多貧困者因為家戶合計的門檻,而無法獲得相關救助金,最後還得跟衛福部透過切結書的方式,特案鬆綁其中限制。

然而,簽切結書、彈性條款等方式,都非長久之計,且流於人為判斷。不僅標準年年不一、受各單位人員流動影響,也造成審核單位與申請民眾之間的衝突。洪申翰質疑:「當國家要提供資源給社會底層時,連一個合法理性的管道都不易找到。」

他提到,衛福部長薛瑞元曾說,「現在的家庭關係與樣態跟過去相比已經出現很大的變化」。意指家庭不再像過去一樣,能夠給予每個成員充分的支持,法律卻還把整個救助的期待放在家戶身上。他強調,在討論修正社救法時,應重新看待國家、家庭和個人的定位,而不只單純考慮「技術性的細節」。

對此,衛福部回應,修改家戶認定恐需要連帶修改《民法》中的「親屬扶養責任」規範。但民間修法聯盟代表、芒草心倡議專員王今暐反駁,社會救助法規範的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關係,而《民法》的親屬篇規範的是「人民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兩部法的對象和目的完全不同。

王今暐解釋,根據臺灣早已簽署的國際人權兩公約,國家本應有責任協助貧困人民、使其維持適當的生活水準。此次呼籲修正社會救助法,便是在討論國家對貧困人民的救助應如何進行、有何權責,衛福部不應混淆二法、逃避國家的救助責任。

民間修法聯盟代表芒草心倡議專員王今暐(左)與立委洪申翰。圖/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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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篇:【社救修法2】不良制度打造「遊民預備軍」、讓人失去工作動力,立委:政府發言和民間落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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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5/15 社救法修法公聽會;截自立法院議事轉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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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玉婷
曾玉婷

Right Plus 記者,文字工作者。喜歡書寫和音樂。志向是真誠對待生活中的每個枝微末節。最近經常會想起:「這是人們會說起的一年,這是人們說起就沉默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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