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當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進入司法程序時
編按:多多益善過去曾推出《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深度報導,探討性侵案件中,協助年幼或智能障礙的被害人,理解檢警或法官的提問、協助他自主表達想法的「司法詢問員」制度。
制度起始於 2015 《性侵害防治法》的修法,修法當時,除了引用援引《兒童權利公約》(CRC)的規定,也參考了《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相關規定。
讓我們看到,國際人權公約原來也和司法弱勢證人的權利保障,息息相關!但是⋯⋯當進一步看見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司法程序裡常碰到的狀況,就會發現很多現況,並不符合公約對人權的保障,法律之前也不一定人人平等。
多多和你一起用 5 張圖文認識以下問題,像是有哪些阻礙,讓身心障礙者難以發聲?CRPD 又告訴我們需要如何改善?改善司法環境必須要做的 __ 件事是什麼?司法詢問員制度,還有什麼地方可以更好呢?
📒 這份圖文包由國家人權委員會 x Right Plus 多多益善 x 臺灣公民對話協會共同合作的「CRPD 多元社會溝通計畫」支持。
先從一起發生於 2008 年,智能障礙學童巧巧,疑似被學校老師性侵的真實案例來思考:
「在一連串調查後,憑被害人的指認與說詞,學童當時的特教老師,許倍銘,被判刑三審定讞。許倍銘對司法判決極力喊冤,而辦案過程中最爭議的地方,就是巧巧的證詞疑似是在其他老師引導下說出。」
想想看,這個案例反映了兒童或精神障礙者,常遇到的什麼狀況呢?
反映了這個狀況⋯⋯
日常生活中,某些群體如兒童、精神障礙者,經常被認為缺乏表達和作主能力,旁人容易基於「保護」的立場,替代當事人決定事情或表達想法。
看見被剝奪法律能力的障礙者:
表達證詞權、投票權、財產權、結婚權等權利、義務,因為受到法律規範,稱作「法律能力」。所以能自主行使法律能力,是實踐許多權利的基礎、參與社會的關鍵喔!
然而,尤其是身心障礙者,經常遇到被剝奪或限制行使法律能力的情況──
受監護宣告:臺灣目前受監護宣告的障礙者,例如失智症患者、精神障礙者,經常被全面否定法律能力,在日常生活許多層面,沒有辦法表達自己的意願、自主做決定。這樣的狀況下,反而讓障礙者沒辦法練習為自己負責、行使自己的權益。
缺乏足夠支持:例如,辦理銀行開戶或貸款、簽屬契約等,都是成年人應擁有的法律能力。然而,如果辦理交易的公私營場所,缺乏協助身心障礙者通行的設施、支持身心障礙者溝通或表達的服務,就很有可能沒辦法順利自主行使這些權利。
根據 CRPD,如何確保障礙者「為自己做主」:
支持身心障礙者表達並做選擇:CRPD 反對以一個人「決策能力」的高低,來決定他能否擁有法律能力!例如,心智障礙者決策的能力,雖然會受心智條件影響,但這不代表他就沒有「行使權利、義務的資格」喔!
因為每個人的思考、選擇、做決定的能力本來就不盡相同,有人很擅長,也有人會在過程中犯錯。所以,公約規定國家要在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時,提供必要協助。
例如,由身心障礙者選擇相關支持者、同儕支持者,在行使權利義務的過程裡協助他,並尊重他的意願和偏好。因為目的是協助他理解程序、順利表達,而不是代替他們做決定!
提供無障礙等相關措施:例如,臺灣目前已經有多家銀行,提供聽語障者使用金融服務時,可以申請視訊手語翻譯。確保障礙者能順利和行員溝通、自主財務的規畫。
當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我們都希望能透過司法保護,澄清案件事實,讓正義得到伸張。
但是,身心障礙者在司法場域,不論是作為被害人、證人、被告,或甚至是司法人員等角色,都經常碰到困難和阻礙,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權益。例如:
❗曾發生法院提供的傳票,讓障礙者沒辦法理解,導致他不知道要出庭,而被罰款、拘提;
也經常發生司法單位沒有事先了解障礙者的需求,導致當事人需要額外花許多心力自行尋求協助,或者到了開庭當天,才發現法庭沒有無障礙措施。
❗遭受暴力、性暴力案件的身心障礙女性、兒童,也容易在司法救濟的過程中,遭到刻板印象和歧視、證詞被誘導的風險。
針對以上這些狀況,CRPD 提醒我們要做哪些事呢?
全面無障礙的司法設施&服務:需要制定相關規則,確保警察局、拘留所、法院等場所的交通工具、出入口、廁所、室內空間,都能讓身心障礙者方便使用;
司法過程中的訊息、通知,也必須尊重身心障礙者習慣的溝通方式,然後即時提供相關資源。
例如,視障者需要有電腦輔具,或視力協助員,讓他能親自閱讀、確認訊問筆錄;心智障礙者,會需要有「易讀」資訊,來了解原本複雜的法律訊息。
程序調整:障礙者可能是兒童,或者因為身心狀況影響,在司法進行過程中,會有沒辦法適應或理解的地方。必須適當修改、調整司法程序,或是加入相關輔助機制,才能確保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的司法保護。包括──
加入專業協助者:如「司法詢問員」,就是考量到兒童、心智障礙的性侵被害人所設計的制度,能夠在偵查、審判過程中,協助他們理解和表達。
程序調整和修改:例如,調整訴訟程序的節奏、增加休息時間,或改變訊問的形式等,讓有特殊需求的身心障礙者,能夠在適宜的環境下,順利理解和表達。
溝通支持:確保司法程序中,納入身心障礙者能充分參與溝通的方式。例如,如果身心障礙兒童用言語沒辦法完整表達想法,那麼,司法機關應採用言語之外的表達,例如讓他們以肢體表達、畫畫的方式來呈現。
司法人員教育訓練:所有司法體制中的警察、律師、法官等,也都需要接受相關教育訓練。他們需要確實了解 CRPD,知道什麼樣的環境或系統因素,可能造成身心障礙者的阻礙、並且知道如何啟動司法程序調整,來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權利!
◍ 誰是司法詢問員 ◍
在性侵案件的偵查、審判現場,協助問案的專業人員。例如,如果檢方問案帶有誘導性,或太複雜、被害人聽不懂,司法詢問員可以嘗試轉化問題,讓被害人理解。
◍ 然而,現況和理想仍有差距 ◍
包括,專業角色定位不明、與司法人員合作方法缺乏規範──
狀況 ①:目前由法官、檢察官等人判斷有必要時,才會尋求司法詢問員協助。根據相關政府部門統計,2017 – 2020 年,臺灣在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性侵害案件偵查或審判階段,實際運用司法詢問員的比例甚低。
狀況 ②:司法詢問員是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其他角色?協助訊問又能做到什麼程度?和相關司法人員的合作方式為何?目前欠缺細緻規範。
例如,司法詢問員在檢警問案過程提出異議或轉化問題時,因為法律沒有相關程序規範,有些警察或檢察官會覺得問案節奏被打斷,而不太能接受;也有法官認為司法詢問員不具備法律背景,未必能緊扣犯罪構成要件,應由檢方主問。
狀況 ③:根據司法單位作業安排,不見得會在正式問案前,讓司法詢問員能充分的和弱勢證人建立信任關係,司法人員也不一定會安排和司法詢問員事前溝通、準備。
狀況 ④:司法詢問員欠缺見習培訓,讓剛上線的司法詢問員容易不知所措。因為即使上完培訓課程、通過考評取得資格了,實際出勤還是會碰到許多不熟悉的狀況。
狀況 ⑤:目前僅限協助進入司法程序的兒童、心智障礙性侵被害人。相關受訪者認為,調查校園內的性平事件時,就應提早做到開放式提問、不誘導等原則。甚至不應僅限性侵案,也應該應用在其他案件類型,來協助弱勢證人。
執行製作|Right Plus 多多益善
企畫撰稿|王俞茹
協力校稿|國家人權委員會
圖文設計|林 俐
⭐ 臉書圖包版:【當障礙者行使法律能力、進入司法程序時⋯⋯遇到什麼困境?CRPD 怎麼說?】
延伸閱讀司法詢問員深度報導:
1. 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上):不再縱放真兇、釀成冤獄憾事
2. 弱勢證人的轉譯師──司法詢問員(下):試行逾3年,有待修正落實臺灣經驗
參考書目、資料:
- 蔡逸靜等(2019)。 《CRPD 話重點》,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出版。
- 孫迺翊,廖福特(2017)。《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財團法人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出版。
- 2017 CRPD 民間團體平行報告
- 2021 CRPD 民間團體平行報告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特別報告員(2019)。〈障礙者近用司法之國際原則與指引〉,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2021 繁體中文版
-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2021)。〈探問真實:檢視司法詢問員制度的現況〉
- 陳慧女(2021)。〈司法詢問員擔任專家證人之實務問題探討〉,社區發展季刊第 174 期
-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2)。〈「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4 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
- 楊詠涵(2021),《司法詢問員於校園性平案件調查程序之運用-從許倍銘案出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