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專欄/數位性暴力影像無法強制下架,如何保護挖面受害者?
編按:10/18, Youtuber 朱玉宸(小玉)因涉嫌使用深偽技術(Deepfake),將網紅、政治人物等公眾人物的臉「移植」到色情片女優身上,製成情色影片於網路散布、牟利而遭逮捕,引起社會對「數位性暴力」的討論。同時,關注此議題的民間團體、立委及議員,也再度出聲呼籲政府須積極研擬相關修法。
11/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新型態犯罪行為(如:AI、Deepfake、網路資訊犯罪等)對國家與個人之威脅與影響、如何防範與反制措施及相關法令修法方向」專題報告,由立委王婉諭質詢。然而針對被害人保護、下架影片等問題,法務部欠缺具體回應,沒有修法方向和處理問題的承諾,王婉諭呼籲應盡速跨部會溝通、完善保護措施。
針對深偽技術(Deepfake)的重大爭議, 11/3 立法院內政委員進行「新型態犯罪行為(AI、 Deepfake、網路資訊犯罪等)」的專題報告,並接受質詢。但是,結果卻令人失望。
Deepfake 犯罪型態衍生出的性暴力、隱私權、科技濫用及跨境問題,甚至有可能影響選舉公正性。問題核心不只是要對加害人咎責與處罰,還必須將影像下架,對於被害人的保護也十分重要。過去時常有受害者表示,由於無法杜絕影像散布,而且害怕被報復,讓他們不敢站上法庭制裁加害者,在在凸顯面對 Deepfake 問題,迫切需要跨部會齊心處理。
然而,在內政委員會的報告,我看到的卻是各部會互踢皮球,僅是點對點的零散修法。我想問,這樣要怎麼形成完善的安全網絡?甚至,在我質詢法務部長官時,得到的也是推託之詞。
現行法規下,若散布 Deepfake 偽造影片,或者任意散布拍攝的性影像,都只能以觸犯《刑法》第 235 條 「散佈猥褻物品罪」 予以論處。民間團體曾對散佈猥褻物品罪進行統計,法院目前大多判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能夠易科罰金,換言之,即使任意散布影像,也很可能不用入監服刑。
「散布猥褻物品罪」無法保護被害人,缺乏影像下架機制
更大的問題是,《刑法》 235 條存在的目的,是希望杜絕散布性猥褻物。因此,國家需要把有自己頭像的偽造影像,認定為是「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猥褻物品」,才能讓加害者獲得平均刑度不到 6 個月,幾乎是微乎其微的處罰。 然而,被害人希望的,應是他們的性隱私權、性自主權能夠獲得保障。(參考:現行法律下,數位性暴力犯罪者會受到什麼制裁?)
我認為這樣的刑度與數位性暴力行為帶來的傷害完全不能相比,也無法解決數位性暴力的問題。法務部雖然在書面報告中提到會修正《刑法》處理,但是當我詢問,是否有可能朝向訂定「專法」處理時,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卻只回答:「法律永遠都沒有足夠的一天,發現不周延的時候,就要亡羊補牢,現在的問題需要跨部會處理。」(參考:民間訴求專法防止小玉挖面再發生)
然而刑法怎麼修?具體的修法建議是什麼?跨部會要怎麼處理?不管我怎麼問,法務部始終沒有給我正面答案。除此之外,對於已經散布的影像,現況也欠缺法源依據,要求影像立刻下架,或是阻斷非法散佈影像的機制。
小玉 Deepfake 事件過後,Meta 臺灣粉專再次強調禁止使用者發布 Deepfake 技術製作的影片;YouTube 也在 11/3 宣布無限期停止小玉頻道的營利資格,並發出聲明表示,若發現創作者的行為傷害到社群使用者,YouTube 將會採取行動 。我們樂見網路平臺主動監管,但是,並非所有平臺都會對使用者有相同程度的管制。
像是以保密及隱私聞名的社群通訊軟體「Telegram」,許多國家都無法向該網站索取資料,過去它曾是許多社會運動者避免國家濫權、非法抓捕的通訊軟體;然而,這樣的特性也讓不肖人士利用來逃避法律上的責任。Deepfake 犯罪者主要利用的線上平臺 Telegram、Discord 等,實在不能只靠平臺自律管制,必須要有政府相應的法源依據與稽查資源,才能打擊網路犯罪。
然而,臺灣法律目前僅就涉及兒少性剝削的案例有法源要求下架與裁罰,對成年人的影片則沒有相應法令授權與人力,僅能仰賴網路內容防護機構 iWIN 擴展自身業務,協助受害者與平臺「溝通下架」,但若平臺不願配合,可以說是無法可管。直至今日,可能還有受害人遭到換臉的影片沒有辦法下架。
當我質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主委陳耀祥是否有進一步作為時,得到的卻是:「這是法律問題,需要更多法律授權才能處理」;而我問法務部次長未來是否會增訂法源,加速被害者影片下架時,得到的回應也僅有:「呼籲 iWIN 在 24 小時內下架影片」,並未承諾會進行修法。對照 2 部會的說法,明顯就是互踢皮球!
借鏡韓國跨部門合作,呼籲臺灣政府盡速行動
韓國在 N 號房事件後,強化許多數位性暴力防範工作,成立「通信審議委員會」(簡稱 KCSC),並與韓國通訊傳播委員會、性別平等與家庭部、警察廳,共同簽署「共同應對數位性犯罪工作協定」,實質的進行跨部門合作。
去年底開始,韓國警方也針對 Deepfake 影片在網路平臺的流通,實施「集中管制」,成立數位性犯罪特別調查本部,在犯罪偵查上已有初步成效。去年 4 月亦透過修法,讓審議人員能要求國內平臺下架非經當事人同意散布的私密影像,國外平臺若拒絕合作,也能即時阻斷該網址的瀏覽權限。(參考:【臉被偷走之後番外篇】修法、監控、探測三管齊下 N號房事件後,韓國怎麼做?)
相較之下,臺灣目前主要處理 Deepfake 影像下架的 iWIN 為民間單位,最初是為了保護兒少網路安全而存在。因此,若未來期待由 iWIN 作為監管單位,在法律授權上明顯不足。此外, iWIN 一年僅有 1 千多萬的預算, 對比韓國 KCSC 每年經費換算臺幣約有 9 億元,人力與資源都天差地遠。
如何面對數位性暴力的威脅,是刻不容緩的問題,我要嚴正呼籲政府別再互踢皮球、零散修法,請儘速提出更完善、有力的保護措施。
延伸認識數位性暴力:
1. 數位性暴力高達 21 種卻「無法可管」,民團訴求專法防止小玉挖面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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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於 2021. 11.3、11.4 刊於王婉諭粉專,Right Plus 獲授權編整刊登。
首圖/擷取自立法院議事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