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長達 6 年、闖入家中 24 次!臺灣為什麼也需要《跟蹤騷擾防制法》?

日本新聞工作者清水潔所寫的書《被殺了三次的女孩》,揭露 1999 年日本埼玉縣桶川市 JR 車站的女大生被殺事件,由一連串恐怖情人跟蹤、求助無門的騷擾演變而來,加上警方消極處理、媒體誤導為被害人的錯,導致無可挽回的悲劇。

此事件受到社會輿論撻伐,並促成日本隔年火速通過《反跟蹤狂法》(ストーカー規制法)。

臺灣婦女團體從 2015 年就呼籲,政府應針對跟蹤騷擾防制立法,行政機關立法進度卻停滯不前,使得令人遺憾的犯罪事件一再發生。

臺大宅王情殺案世新大學情殺案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命案,演藝圈也有歌手蕭敬騰遭粉絲騷擾/潑糞事件,另一歌手林凡則遭狂粉騷擾 6 年,甚至闖入住家等。

今年 4 月,屏東縣萬丹鄉發生假車禍真擄人命案,嫌犯在今年 2、3 月間就曾數度騷擾、跟蹤在通訊行上班的被害者曾女,曾女雖二度報案,但礙於法令無法聲請保護令自保,最後釀成曾女遭擄喪生的悲劇。

此案嫌犯已有跟蹤、性騷擾前兆,卻無「法源」保護被害人,終促使行政院會 4 月 22 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5 月 3 日立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但是否將跟蹤騷擾限縮於「與性或性別相關」、跟騷行為的定義,以及是否能「預防性羈押」等條文未達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

行政院會 4 月 22 日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圖/內政部臉書

跟蹤騷擾長達 6 年,曾闖入家中 24 次!

在科技業工作的小萍(化名)讀大學時,因受不了前男友阿傑(化名)奪命連環叩而與他分手,但阿傑仍不斷傳訊息給她,希望兩人能夠復合,並處心積慮透過假帳號、社交網絡掌握她的行蹤,甚至還會騷擾小萍的家人。

「我選擇搬家,跟原來的朋友都斷絕往來,停用各種社群媒體,甚至剪掉長髮,改以中性裝扮,掩人耳目。」小萍說。

原以為隱匿自己就好,但隔了幾年她考上研究所,竟然在非公開的系內發表會上,看見阿傑站在教室角落,還對著她微笑。她當下感到胃抽痛,好幾天都睡不好、吃不下。

隱忍多時的小萍終於鼓起勇氣對阿傑說:「不要再跟蹤我了。」阿傑竟回:「我又沒對妳怎樣。」最後小萍在家人支持下出國幾年,前 2 年碰上科技公司徵才,她很猶豫是否要回臺灣工作。

她說,自己這些年是靠心理諮商撐過來的,她安慰自己:「或許那個人早忘了我,但他卻早已成為我揮之不去的夢靨。」

小海(化名)則曾遭妹妹前男友站崗騷擾長達 6 年,對方畫過不只上千張幻想的全家福塞到她家信箱。小海在那段期間報警超過 20 次,有的警察會覺得「這沒什麼」,收案辦理的話還會增加工作量,最後往往只是口頭警告加害人,還希望小海跟她的家人不要追究。

持續處於害怕和恐懼中的小海研究了相關法條,發現只能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提告,卻沒有一次成功被受理,因為對方只要應警方要求離開,警方便無法裁罰,且該法條只罰 3000 元,根本無法有效嚇阻加害人的騷擾行為。

直到有次對方闖入小海的住家並當場被抓,小海才得以《刑法》提出侵入住宅告訴。那時她才知道,對方曾複製她家鑰匙,侵入她家已有 24 次!

在臺灣,跟蹤騷擾到底多嚴重?現代婦女基金會 2017 年做過調查,資料顯示每 8 位年輕女性就有 1 位曾遭跟蹤騷擾,256 位受害者經驗中更顯示,高達 9 成為女性,30 歲以下的被害人占比為 43%,甚至有 92% 的跟蹤騷擾行為人為被害者熟人。

隨著科技及社群軟體不斷精進,現代婦女基金會 2019 年另一項調查更顯示,臺灣每 4 人就有一人曾經遭遇以科技或社群軟體進行的「科技跟蹤」,女性比例高達 78.4%。

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教授王珮玲說,許多被害人因長期被跟蹤、騷擾,出門前必須戴帽子、墨鏡,以保護自己;為躲避騷擾、威脅,被迫得搬家、離職、換工作,甚至遠離自己的社群網路,久而久之便脫離社會,甚至因此患上恐慌症、憂鬱症。她強調,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的目的是補足現行法規無法幫助受害者的缺漏。

1990 年,美國加州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跟蹤法,30 年來,包括美國、加拿大、德國、日本和新加坡等數十個國家皆已制定跟蹤騷擾防制相關法律。

王珮玲分析世界各國的跟蹤騷擾防制法,發現相關法案的立法有 3 大核心要素,第一是預防性干預重於事後懲罰,第二是治安單位能即時介入嚇阻,第三則要有完整防制令的內容

立法目的應該在於「預防性」,行政院版本的重點卻放在「懲處」。王珮玲表示,很多事件應在事發當下先有預防或保護的機制,才能貼近被害人的需求。

她亦指出,臺灣向來為亞洲性別暴力政策領頭羊,卻在跟蹤騷擾防制的立法上,以人力與資源不足等藉口推責。王珮玲以家暴法為例,說明 20 幾年前法案剛通過時,政府也推說法官、社工、警察不夠,但之後也因應社會狀況增設婦幼隊、家防官等。相較家暴案一年 10 幾萬件,警政署統計跟騷案件每年約 7000-8000 件,政府不應以人力不足為推託之詞,應重新盤點警力,才能達到預防目的。

跟蹤騷擾並非只與性和性別相關

針對未達共識、保留到朝野協商的其中一個項目,也就是內政部長徐國勇在立院受訪時所說,將跟蹤騷擾限縮於「與性或性別相關」。徐國勇強調這是切合社會期待,可將處理量能投入在發生率高、傷害性高的案件,若未聚焦,適用範圍恐擴及大大小小等現行法制已能處理的事。

對此,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認為,可設定「豁免條款」、「排除條款」等,以此排除特定具公益性或社會條件的追蹤情境,如媒體訪查、犯罪偵查等,而非直接限縮與性或性別有關。

她舉例,她曾接到網路跟蹤騷擾求助案例,個案在大學時期未答應某同學同組執行報告,沒想到對方竟然持續騷擾長達 8 年,不僅在網上用假帳號不斷批評,甚至透露「我知道你在哪、穿什麼」的資訊,引發受害者恐慌;還有人是「被伴侶的愛慕者騷擾」,這些到底算不算是「與性或性別有關」?

婦團回應行政院草案,說明跟騷行為之危害未必與「性與性別」有關。
圖/現代婦女基金會臉書

王珮玲也認為,動機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一線處理的警員如何判斷?很多跟騷案件並非追求愛慕,而是同事、同學間產生恩怨,若限縮將使受益減少,且若跟蹤者以「性或性別」之外的理由當作藉口塘塞,恐使立法目的打折扣。

此外,政院版雖然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後,應立即展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且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行為人書面告誡。書面告誡具有 2 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

然而,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說,被害人需歷經加害人受警告「後」,「仍有再犯」、繼續跟蹤騷擾行為,才能向法院聲請防制令。這個程序設計,對被害人而言真的是保護嗎?還是另一種變相的折磨?

目前行政院跟騷法草案規定。圖/內政部懶人包

杜瑛秋說,法規應該明定警方在受理報案後,應於 72 小時內完成調查程序,如犯罪行為屬實,警方應有權核發效期限縮於 10 日內的「禁制處分」,並比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設計,在此 10 日內,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緊急防制令」,才能對被害人提供及時且有效的協助。

跟蹤騷擾受害者保護,應納入社政機制

杜瑛秋說,目前法令對被害人的服務人力只有警察,缺乏如家庭暴力、性侵的社工機制

她認為,應提供嚴重創傷被害人心理諮商資源。且聲請保護令現階段是由民事法庭審理,若是家事法庭跟民事法庭合併的縣市,會有社工員協助;但若是民事與家事法庭分開的縣市,則缺乏社工員,被害人恐不敢出庭。子法訂定時必須納入考量。

王秋嵐則建議,因應越來越興盛的科技跟蹤騷擾,也應制定防制令款項,例如明定必要時,得命跟騷行為人移除或銷毀相關電磁紀錄或物件等。

她並指出,目前的版本明定需防範的 8 類行為(註),雖使法條明確、有所依循,但也可能因此無法囊括多變的跟騷樣態。她建議加上一條「其他相類之行為」的概括性條款,讓保障更全面。

圖/內政部懶人包

註:
目前初審通過的《跟騷法》版本,指行為人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的 8 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懼,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括──

1.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2.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3.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4.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5.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6.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7.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8.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罰則部分,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而犯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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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圖/by Stefano Pollio on Unsplash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洪敏隆
洪敏隆

「不能因為怕世界改變,就什麼都不做。」這是記者的宿命也是使命,告別沉溺於娛樂與利潤、忽視獨立與公共精神的主流媒體,我始終相信社會上的悲劇,不該只是喧騰一時的新聞,而是找尋解方的引路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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