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人工流產思考期與諮商」公投提案,民團:拒絕宗教代言,莫以保護為名控制女性自主權
3 月 27 日上午,中選會舉辦聽證會,審理由彭迦智領銜提出的「強制 6 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公投提案。
對此,長期關注女性健康、生育及身體自主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主張,彭迦智領銜提出的公投案只是假借保護女性健康的名義,實際上打算以增加程序障礙的方式,阻礙女性進行人工流產,並認為限縮中止懷孕的條件將惡化懷孕婦女處境,因而堅定反對此公投提案。
婦女新知就此公投聽證會,提出以下批評與建議:
1. 限縮中止懷孕條件,將惡化懷孕婦女的處境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明定「人工流產應於妊娠 24 週內施行。」若依此公投提案內容,未來成年女性若要以合法方式進行人工流產,將使其相關醫療安排充滿困難。
首先,要等 6 天思考期。這個思考期不是由女性自行決定墮胎後起算,而是必須先就診,之後才能夠起算這 6 天。再來,欲人工流產的女性必須接受經過政府委託的社福單位及醫界所安排的諮商輔導,如果排不到諮商,懷孕女性只能繼續等待。
如果懷孕婦女無法在法規時間內,依序完成所謂的思考期與諮商要求,就無法依法進行人工流產,迫使想中止懷孕的女性需要求助非法管道進行人工流產,既無法確認醫療品質,更必須面臨墮胎罪的處罰。
本會認為,限縮人工流產的合法條件,不會讓懷孕女性所面臨的困境迎刃而解。有需要中止懷孕的女性依然會選擇中止懷孕,法令的限縮反而促使她們必須求助密醫,以不安全的方法來中止懷孕。此外,也由於合法終止懷孕的成本提高,社會經濟與文化弱勢女性未來更難有能力取得安全的醫療資源。
2. 拒絕宗教假女性名義代言,應回歸性別平等與生育改革討論
本次公投聽證會中,「臺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被中選會邀請作為婦女團體代表發言。該團體代表於發言時,不只一次提及「女人就是要生孩子,以及必須遵守自然法則」等字眼,將女人視為生殖工具,毫無性別意識。
此外,該團體發言時甚至扭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內容,以保護女性健康為名,要求政府必須對人工流產提供更高、更全面的管理制度,其實是想限制女人的身體自主。
這樣的團體,如何可以作為維護女性福利的婦女團體代表?對此,本會表達嚴正抗議,我們認為能作為參與公投公聽會的「婦女團體」代表,應是長年專注性別平權與生育改革的民間團體,而非以婦女為名,實則具有特定立場的宗教團體。
臺灣在女性生育健康與自主議題上,不乏更有資格代表女性的團體與學者。例如本會於 1984 年起便推動立院通過《優生保健法》,讓女性能夠自主決定生育、合法進行人工流產。而 2003 與 2005 年,當宗教團體意圖提案,新增強制思考期與強制諮商時,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在內的婦運團體,亦與宗教團體有不少爭辯。
2006 年,由於行政院院會在「生育保健法」草案中增訂「墮胎前強制諮詢及 3 天思考期」條文,未經行政院婦權會(現為性別平等委員會)同意逕送立法院, 4 位民間委員立刻辭職表達抗議,引起媒體頭版大幅報導。
多年來,成令方、官曉薇等學者也撰寫不少關於中止懷孕議題的研究與論文。然而,本次聽證會卻沒有邀請這些團體與專家,反而邀請對於人工流產具有強烈宗教立場之團體,以婦女團體的身分代表發言,並且於會中講出與多數女性想法及經驗相悖之意見。
面對如此對女性健康影響重大且具高度爭議之議題,政府應邀請長年專注於性別平權與生育改革的民間團體參與,而非讓對於這些議題並無研究、只有特定立場的宗教團體代表女性發言。
3. 面對重大社會爭議,國家不應袖手旁觀
本會認為,面對如此大的社會爭議,國家不應僅僅袖手旁觀,放任不同立場的對象彼此廝殺。
在 3 月 27 日的聽證會中,衛福部代表雖然清楚報告過去相關議題爭議,以及曾舉辦之會議,但政府卻避談對於此公投案的立場。
我們呼籲,就此公投案,當政府相關單位出席聽證會及電視轉播意見發表會時,除報告過去討論與歷程,應清楚的說明政府就人工流產議題的政策立場,展示施政者最基本的負責態度。
建立友善生養環境,誤以法律弱化女人自主權與健康權
懷孕對女性而言是個長達 9 個月,且生產後持續影響女性人生的辛苦過程。女性有權仔細審酌自身經濟、生活與身心狀況與伴侶關係、勞動條件和環境、社會福利支持系統等因素,來自主決定是否持續懷孕。
女性是否繼續懷孕,要考慮的不單單是個人的生產意願,還必須同時考量上述許多社會經濟等條件。女人早在決定人工流產之前,就已經反覆思考與評估,法定思考期無助於保障女人的健康,協助改善女人在生育上所面對的困境,或降低墮胎率,反而容易落入以法律弱化女人自主權及基本健康權的境地。
我們呼籲,政府應該本於真正保障女性健康與生育自主權,落實 CEDAW 對於女性健康之要求,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女性在性別平等的基礎上,取得有關計畫生育的保健服務。
如此一來,婦女不會因為無法得到丈夫或衛生部門的同意,而妨礙其獲得適當的保健,並藉此保障女性生育自主與身體自主權。同時,也應廢止將婦女需要的醫療程序定義為犯罪行為,或懲罰接受這類醫療的婦女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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