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刑不只存在歷史,更是當今社會的進行式:認識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

活動主題:酷刑的調查與鑑定訓練工作坊
地點:法律扶助基金會總會 6 樓(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 2 段 189 號)
時間:10/4(五)14:00-17:00
主講人:
James Lin/國際酷刑受害者康復理事會(IRCT),伊斯坦堡議定書專案召集人
Malabika Das/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博士,現任教於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
主辦單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合作報導:Right Plus 多多益善


「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改編自赤燭同名電腦遊戲的歷史驚悚電影《返校》,讓許多進場觀影的人表示害怕、恐怖、毛骨悚然,這樣的情緒不僅來自電影本身鬼魅的場景與懸疑劇情,更多的是,這些魑魅魍魎所指涉的白色恐怖時期,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蕩然無存,躁動不安的惶恐氛圍無處不籠罩臺灣。

1949 年開始,「動得很厲害」的國家機器將觸手伸向每一位(可能的)政治異議者,以法律和社會體制作為控制人民思想的媒介,對批判政府或持不同意見者冠上「顛覆國家」的罪名,無上限的擴張刑求程度,只為剷除異己。

電影中,老師張明暉以「叛亂罪」遭軍警逮捕,男主角魏仲廷承受著霸凌自首入獄。在獄中,特務對魏仲廷逼供,將他的頭來回粗暴的按入水裡,讓人喘不過氣,並以憤恨不平的語氣說著:「指甲都拔光了還不招,明天再不招就拖出去斃了!」

酷刑不只存在歷史,更是當今社會的進行式

歷史不等於過去,隨時可能重演,白色恐怖施加於個人的各樣酷刑並不遙遠,反而轉換形式持續上演。如 1987 年的「邱和順案」,檢方只憑 288 份自白筆錄將邱和順定罪,在沒有任何證據、也沒有目擊者的狀況下死刑定讞。後來經過時任監察委員的李復甸和王清峰仔細追查警訊錄音檔,發現邱和順等 12 名被告居然在刑求中完成自白筆錄,案件審理過程更僅排除了錄音帶中明顯刑求的部分,而繼續採信其他口供,使得邱和順等人於獄中蒙受不白之冤達上萬個日子

邱和順(舉手者)。圖/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此外,2013 年溽暑中發生的洪仲丘案,退伍前夕的陸軍下士洪仲丘因將具有拍照功能的手機帶入軍營被處罰、關禁閉,並施以不人道對待致死。2014 年 318 學運期間的 323 佔領行政院事件,不滿訴求未得正面回應的學生衝入行政院,而接受上級指令的警察於凌晨「驅離」現場群眾,手段包括警棍施打、上塑膠手鐐等,不計其數的抗爭民眾頭破血流,心靈受創。

忍受酷刑對待的還有從 6 月上旬便上街反對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又稱「送中條例」)的香港人民。9 月,國際特赦組織即發表報告,指控香港警察自反送中示威運動以來,任意拘捕、毆打、近距離施放催淚彈等情節越來越嚴重,甚至部分構成「酷刑」。(參考:【反逃犯條例香港直擊】專題報導

臺灣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仍只是草案

1984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縮寫為 CAT,以下簡稱《禁止酷刑公約》),其中針對「酷刑」做了明確的定義──

「酷刑」指為自特定人或第 3 人取得情資或供詞,為處罰特定人或第 3 人所作之行為或涉嫌之行為,或為恐嚇、威脅特定人或第 3 人,或基於任何方式為歧視之任何理由,故意對其肉體或精神施以劇烈疼痛或痛苦之任何行為。此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人所施予,或基於其教唆,或取得其同意或默許。但純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帶之疼痛或痛苦,不在此限。

一般人私下的衝突,或私營企業間的不當對待,通常會以觸犯法律來做進一步處理,但「酷刑」的定義著重在「國家公權力」的執行不當或默許。國家必須培訓公務人員、提高民眾的警覺性,知道政府如何濫用權力,並且建立通暢的申訴管道。許多拘禁的場所、自由被剝奪的地方,如監所、機構甚至庇護所等,都有可能存在殘忍或不人道的對待。

2006 年,《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OPCAT)生效,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是各國簽署該條約後,可選擇簽署的附屬條約,作用在於促進締約國建置針對該條約的有效處理程序,對禁止酷刑的落實有實質幫助。

《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中規定,締約國必須在國家層級設立、指定或維運一個至多個機構,作為國家防範機制(NPMs),其最核心的任務即是針對任何人身自由可能被剝奪的地點進行查訪。目前國際上共有 164 個國家成為《禁止酷刑公約》的締約國,但僅有約一半國家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而至今大約有 60 多個國家依此議定書建立了國家防範機制,例如波蘭。

《禁止酷刑公約》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 9 大核心公約之一(註),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行政院已於也於 2018 年 12 月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暨《任擇議定書》施行法」草案,目前還躺在立法院等待審議。

Photo by Alex Hiller on Unsplash

無論是否為公約締約國,都無權容許酷刑發生

伊斯坦堡議定書專案召集人之一 James Lin 多年來於丹麥「國際酷刑受害者康復理事會」(IRCT)參與各國酷刑受害者的救援工作,他認為,酷刑對人與社會帶來的後果相當不堪,在國際法上已被認為嚴重違反基本人權,是一種國家無論如何都不可貶抑的權利,無論是否為公約締約國,都無權縱容使酷刑發生。

走過 40 多個國家、探訪當地國家防範機制的 James 爬梳《禁止酷刑公約》後,提出一個簡單卻也不簡單的結論:「酷刑的解決方法,就是停止酷刑。」《禁止酷刑公約》也提出 5 大要點防止酷刑再發生──預防(prevention)、救濟(redress)、報告(report)、懲罰(punishment)、禁止(forbidden)

在這之中,國家防範機制扮演至關重要的核心角色,James 說明,各國國家防範機制的職權與運作細節不太相同,有的機構將「預防監督」與「接受申訴」分派至 2 個部門執行,避免接受個人申訴後,使得訪查者與機構產生對立、而影響他們發掘與協助解決問題的機會。

此外,不管各國機制如何不同,《任擇議定書》中規範各國的防範機制必須包含來自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各領域專家,如律師、醫師、心理醫師、口譯人員等,以此撐出機制內建設性對話的空間,讓施以酷刑的機構願意改變行為。

酷刑康復需要跨領域專家,提供多方支持

於臺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研究所任教的 Malabika Das 教授曾於美國擔任綜合社工師,與 James 相識於香港難民庇護機構,她直指酷刑本身絕對是個體最具創傷性的生命經驗,足以使人的生理、心裡,甚至旁觀者都受到嚴重創傷。她更以過去研究佐證,指出倖存於酷刑的受害者高達 8 成患有後創傷壓力症候群(PTSD),且多達 9 成有憂鬱症,其症狀包括日日做噩夢、難以入眠等。

「創傷」意指個人或群體因一連串事件導致身心和情緒產生「長久而負面的影響」,而個人遭受的酷刑性質、生活中各層面的壓力、個人的韌性,以及社會支持的強度等都可能影響創傷的程度。Malabika Das 提醒,人的本質是身心一體的,身心將互相影響,單方面的身體治療或心理諮商可能不足以支持當事人克服傷痛,從創傷中恢復需要多方面的支持。

如執行救援工作的專業人員(律師、醫師、社工等) 在與受害者們對談時,必須了解到,當人(長期)處於強烈的恐懼、無助與威脅環境中,神經系統也可能因創傷而嚴重受挫,甚至記憶破碎,難以清楚訴說受害的細節。「我們必須在過程中減少任何可能的傷害,如過度逼問、忽略需求等。」因此,所有負責調查酷刑的工作人權,尤其是國家防範機制,都要經過妥善訓練,培養「創傷意識」,以免在調查過程造成再度傷害。

此外,Malabika Das 同樣關照第一線工作人員的感受,提醒「必須對自己的創傷有意識,藉此培養個人的韌性。」James 對康復機制也說明,酷刑受害者得以要求獨立的醫療介入,以及心理相關的鑑識評估,並且必須有公正的調查。

「《禁止酷刑公約》的精神不僅在於追究刑事責任,還必須將酷刑入罪化、嚴格禁止,並積極預防、提供救濟與補償措施,目前臺灣距離理想仍有落差。」但 James 也認為,現行臺灣的公約施行法進程仍在草案階段,正好有機會積極納入各國做法與經驗,催生適合臺灣的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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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亂入公約課後隨筆 03:臺灣明明不是聯合國會員,為什麼要一直引進國際公約?


註:聯合國 9 大核心公約包括目前臺灣已經通過施行法的 5 個核心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兒童權利公約(CRC)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以及臺灣尚未透過施行法國內法化的 4 項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ICERD)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公約(CMW)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ICPPED)、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CAT)。


本活動報導由人約盟支持並審訂公約內涵,Right Plus 獨立撰稿完成。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黃愉婷
黃愉婷

曾任資深社會學學徒,也曾經當過研究論文的逃兵,沒寫完的 10 多萬字,正慢慢的寫進報導故事裡,不得不相信「出來混,總是要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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