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總統大選,能迎來身心障礙者的曙光嗎?
編按:國民黨總統初選參選人郭台銘於 7 月 9 日拋出「身心障礙者友善保險制度」的政見支票,他認為身障者是社會上最需要投保的一群人,即便法規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不能拒保,大多數的身障者仍被拒之門外。對此,郭台銘認為政府應成立「身心障礙保險基金」與「公益性質的專責保險公司」,初期投入 100 億元,專門服務身障者,「提供一個公平納保的機會」。
本文由現任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專案研究員高寂所撰,文中不僅分析郭台銘之政見如何本末倒置,更檢視了臺灣早在民國 89 年已修正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在各個層面保障身心障礙者,然過了將近 20 年,執政者替了又換,身障者的權益何時得以伸張?
撰文/高寂 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專案研究員
今日在臺灣,我們有幸享有民主自由法治的成果,對某些族群而言,卻未必都能享受此一價值。
如果一項最高位階的法律,通過近 20 年卻仍未落實,不只國家機關應感羞愧,且對該法律所秉持的正義立場而言,也形同虛設。臺灣的身障者,正是這樣的受難者、次等公民,而屬於彼等的正義至今未曾跨出一步。
憲法增修條文早已通過,卻遲未落實
民國 89 年修正通過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7 項(以下簡稱「憲增第 10 條第 7 項」)就已指出,「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那麼,請問:輪替執政的國民黨與民進黨,在各自執政的歲月裡,究竟落實了什麼上開條文中對身障者 有實質意義的建設?基於目前社會上的各種現況綜合判斷, 本文深信答案是否定的,否則哪裡有郭台銘先生以成立身障者專責保險公司為其參選總統之政見的餘地呢?而除保險議題,上述規定中其他同樣重要而應予保障的事項同樣久付闕如。
郭董為保障身障提百億國營保險公司,惟資金猶如杯水車薪終難永續
保險制度乃社會面對未來不可預料之風險,透過群眾聚集資金所發展出的風險管理制度,其所需所涉金額何止百億?君不見國內名列在前的保險公司,單單壽險種類資產就以「兆」為單位在起跳,姑且不提「兆」即為(郭台銘所提之)「百億」之百倍,縱是後段班的保險公司也至少有數百億之譜。
然郭台銘先生卻希冀以區區 100 個億來支撐目前 117 萬身障者,且人數尚在日益增加的全部保險種類,卻不是在既有的保險制度上力爭對身障者保障更多的額度與地位,儼然本末倒置。
究竟是郭董因故看輕了保險制度,還是以一種輕蔑的態度看待身障者的需求?由此觀之,再聽聞許多障友紛紛表示要支持郭台銘,彷彿有一道曙光照入彼等眼簾而深信不疑,乍以為障礙者的權益實現似有眉目,殊不知卻是一個不切實際的海市蜃樓。
金管會管制不力,可投保人數不及身障人口的一成
金管會雖於日前已提出 3 點說明,澄清仍有 8.6 萬身障者能保醫療險、意外險或壽險,然而人數不及全體身障者的 1/10,仍無以解決、改善現況。
甚至真正的問題點,根本也不在其所謂「不得對身心障礙者有不公平待遇或是無故拒保」這個點上,而是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3 目的但書,規定「但訂立保險契約時,係以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者,不在此限。」簡言之,只要保險公司以這條但書為由,就能輕易找到理由拒絕承保,自然不是「無故」;至於是否為「不公平」待遇,以保險公司之能為,要提出理由亦非難事,且從以往金管會的慣有態度來看,要認定保險公司所提理由中有何不公平的情事,至今仍是絕無僅有,否則也不會形成身障者遭受拒保的事件頻傳。
因此,這條但書的意旨本在維持保險制度的公平合理,反成了保險公司的拒保王牌,而政府卻無能管控與調處,身障者只得被迫接受。再者,「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涉及高度專業,身障者若不能懂得其中關鍵,所形成的漏洞豈不任由保險公司濫用?因此若沒有公正且中立的第 3 方加以判斷、維護身障者的核保權益,身障者希冀憑藉個人之力以突破業者所設的層層關卡達到目的,還不如多買樂透求致富,機率來得更高些。
政黨輪替,卻遞補不了正義
本文在此也不得不提民進黨當年第一次政黨輪替時,障礙者們當時對其之殷盼。由於吳淑珍女士因意外而致身障,當時身兼「國母」與輪椅族的她,讓許多人期待或能因深感於自身之不便而登高一呼,發起與推動國內各項對於身障者有實質意義的軟硬體建設,但歷史結果告訴我們的只有遺憾,因而留下一汙點在廣大身障者們的心中。
後來馬政府執政的 8 年裡,雖有簽署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但最後所提的各大政見諸多跳票,對於身障者相關權益措施的推行也完全無感。
而馬政府此部分政績表現的水準,正與蔡英文政府當前所呈現的格局相當雷同,至少我們看到,蔡英文執政的這 4 年裡,在重大議題(如居住正義、司法正義以及長照服務、幫助弱勢等)的政見上仍未見其成效,遑論期待她有餘暇將聯合國大會認可通過,並於馬政府時期即已國內法化的 CRPD 意旨,揉入憲政第 10 條第 7 項規範中,以因應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建設或計畫。
難以理解的是,社會不時可見諸多民代勾結官商,以圖自己與豪強私利,處在國家機關之首的行政權底下的各線官員又不乏職務怠惰或尸位素餐,甚至司法人員應執法而枉法的也所在多有,因循苟且之下各種弊政頻現,以致於貧富差距不斷加劇,造成民眾普遍對國家司法體系與行政部門高度不信任,基層百姓有苦難言,有冤難訴。
直到了民國 108 年的今天,如此荒誕的情況仍在相繼發生,這是一個民主自由法治國家應該有的門面嗎?雖然,本文所欲探討者重在憲增第 10 條第 7 項,但國政錯綜複雜並環環相扣,故於此若已然見絀,他處成績又何能斐然?
法條所擬基本國策早已俱在,身障者權益亟待伸張
說到底,臺灣仍不能算是真正的法治國家。因為當一項法律經過嚴謹的立法程序並通過後,國家機關理應依法運作卻未實質落實,足見臺灣仍是以人治而凌駕於法治。
雖然諷刺,但身障者別無選擇,無論是哪一種「治」,只要能夠依法律保障身障者各項權利者,就是好「治」。可惜至今未聽聞任何一位欲擔綱總統大任的參選人願意基於第 10 條第 7 項這個久晾於基本國策上卻未能落實的條文,應如何實踐之計畫或相關政見。
本文對郭台銘先生的「義舉」雖深感不能執行,卻對其願意替身障者提出突破部分困境的構想及精神深表讚許。這也意味著這個國家還無法透過有效的制度讓久困於此窠臼的身障者得以自由行使權利。但至少,條文的存在,對身障者有起到畫餅充飢的作用,雖然僅止於聊慰空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