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郭台銘:「身障歸身障」的國營身障保險基金,是在排除特定族群、助長投保歧視
編按:國民黨總統初選參選人郭台銘於 7 月 9 日拋出「身心障礙者友善保險制度」的政見支票,他認為身障者是社會上最需要投保的一群人,即便法規明文規定保險公司不能拒保,大多數的身障者仍被拒之門外。對此,郭台銘認為政府應成立「身心障礙保險基金」與「公益性質的專責保險公司」,初期投入 100 億元,專門服務身障者,「提供一個公平納保的機會」。
本文由現任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副執行長洪心平所撰,他分析了身心障礙者為何被保險公司拒於門外,這樣的「保險障礙」從何而來;又,保險的概念原是由整個社會平均分攤風險,那麼「身障歸身障」真的公平、符合人權嗎?
文/洪心平 脊髓損傷社會福利基金會 副執行長(紐約州立大學社會學碩士、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所碩士)
現行的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中,金管會已聲明保險業者對於身心障礙者投保不得有不公平對待;然而實際上檢視身障者投保的比例,卻較非身障者的比例低了許多。
身心障礙者的保險「障礙」,可以分為理賠與納保 2 部分──
理賠障礙:因為障礙程度不如預期,拒絕理賠
過去保險法以道德風險為考量(亦即主張「身心障礙者恐遭殺害以詐領保險金」),身障者的死亡理賠是無效的(僅能領取喪葬費用)。但這部分在 107 年立法院通過「保險法」和「簡易人壽保險法」修正案後,死亡給付已修正為「僅針對被監護宣告之被保險人」無效,不得排除身心障礙者。
另一種不理賠的理由,則是因被保險人失能後的生活不如預期來得「障礙」而不予理賠,甚至以此指控詐欺(參考:【陳敬鎧案之一】裝瞎還是蒙冤?老經驗的保險調查員評「荒謬」)。
這些問題出自對身障者的刻板印象:認為身障者不能保護自己,有可能變成被謀殺詐保的目標,或認為身障者多半無法自主生活,必須依賴他人才能活下去。
事實上,失能不等於殘廢,現今許多身障者在自立生活的服務與科技輔具的支援下,完成能力重建後尚能維持日常生活,甚至獨自料理生活起居,包含穿衣、吃飯、工作等,而不見得會因殘而廢,成為全然的依賴者。
投保歧視:認定身障者理賠風險較高,投保時就柔性勸退
不管公私立保險公司,按照現行法規,身心障礙者本來就有自由投保的權利,保險公司不得拒絕。只是國內保險業的生態,常以業務員透過親友人脈攬客,未經精算之下,許多保險公司早已預設身心障礙者會有較高的理賠風險,而以內規籲知業務員柔性勸退,避開身障者的投保需求。因此無論人壽、傷害、健康等各式保險,障礙者的投保比例都偏低,拒保申訴案也是近年人權意識強化後,才慢慢出現。
現代生活中,保險不只能降低生活風險,還是重要的理財工具。以敝基金會服務的脊髓損傷者來說,大部份傷者是意外致殘,其中 7 成是男性,許多人原本就是家庭中的主要收入來源,受傷重建後,有 3 成以上能再投入職場,重新成為家庭經濟支柱。
被拒保使得許多工作中的傷友,擔心自己萬一遇上重病或意外身故後,家人生活將無以為繼。理賠障礙則限縮了一些中途致殘的身心障礙者進入重建的動力──寧願將身體維持在受重創後最初的失能狀態,較不會危及保險金的認定給付,因此耽誤了剛受傷前幾年的黃金復健期。
「身障歸身障」的國營保險:排除特定族群、助長投保歧視
那麼,成立一家國營的保險公司,能不能解決以上身心障礙者的保險問題呢?現今的全民健保、勞工保險、國民年金,都是國家出錢作莊、自動納保,當然也不會排除非身心障礙者的投保,但其性質是全民互助的社會保險,而不是多樣多選擇的商業保險。如果要把所有身心障礙者的投保需求,專門集中在一家國營險保險公司,結果會是──
- 保險是風險平衡、互相分擔的概念,以操作而論,結合多個不同風險的對象和商品,才會有利可圖,永續經營。一個排除其他族群的保險公司,如果面臨虧損,是要由國家填補還是提高保費?這倒底是保險,還是另一個單向福利?
- 市場上商業型的各家保單內容非常多元,有重於儲蓄投資理財的,有重於疾病預防的,也有重於遺產節稅等。試問單單一家國營保險公司,可以滿足這樣豐富多元的需求嗎?
- 成立國營的身障保險公司,等於為其他私人保險公司的商業險卸去責任,讓他們可以主張:「身障者不是我們的主要客戶,要投保就柔性勸退,去找國家保吧!」業者得以更有藉口排除身障者,這是變相的助長投保歧視。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推動的精神,是全面的社會融合,尤其鼓勵社會大眾在生活中增加身心障礙者一起參與的機會,而不是特殊化對待。試想:身心障礙者投保被拒,國家就出 100 億來設立「身障特別保險」,專門只保身障者。那麼身心障礙者用餐被拒,國家是否要出 100 億在各縣市鄉鎮設立「身障特別餐廳」,專門只提供給身障者用餐?
以此推展到其他交通、居住、工作等層面⋯⋯這種把問題集中處理的邏輯,不但不能解決障礙和歧視問題,反而為身障者設下了標籤化的玻璃圍欄,限縮了更平等、更多元的選擇權。身障者只是身體部分失能,要求的是和所有公民一樣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機會,而不是要成為全民供養的特殊階級,或是被限定在單一窗口、唯一區域活動的人。
CRPD 公約第 25 條第 5 款明載:於提供健康保險與國家法律許可之人壽保險方面,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該等保險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提供。也就是說,大家都可以投保的壽險、意外險商品,無正當理由不能排除身障者投保,且每個人都可以不必健康檢查即能核保的簡易保險,身障者當然也不必提交身障手冊才能核保。
保險的精神是平均分攤風險、保障生活,不應排除任何人
想要去除現今的投保障礙,該做的是針對那些無視金管會公平投保聲明、將身心障礙者拒於門外的公私立保險公司,要求主管機關更積極鼓勵申訴、主動稽查懲處這樣的歧視行為,要求每個保險公司都有合理比例的身障者納保契約成立,才能全面性的去除保險障礙。
對於政策制定者,我想提醒的是:身心障礙不是特定的集合體,而是每個人、自己的家人都可能因疾病/意外而突然進入的狀況,其背景與失能的程度相當豐富多元。歧視也不是集中管理就可以解決,而是如何在生活細節中考量不同的狀況,在法規設計與日常使用中,盡可能納入更多對象的需求,讓環境更友善。
敝會的脊損傷友們經歷過意外重傷失能,我們因此更了解善用保險的重要性。無論哪一種保險,都不應將有意願投保的人排除在外,才能讓身障者有機會公平的利用各式各樣的保險,平日做為理財工具,萬一不幸身故,也能照顧到家人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