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安置兒虐2】以暴制暴的安置管教,是在打造暴力的輪迴
承上篇:【南投安置兒虐1】遭爆性侵之安置機構少年:「寧願被丟到感化院上手銬腳鐐,也不願待在那裡被拳打腳踢。」
此次事件爆發後,許多人指出機構 A 的「困境」是結構性問題,因為資源少、人力少、社政單位的評鑑無法干預司法單位的決定等,許多人甚至讚許其從不挑個案,「來者不拒」。然而,機構 A 不僅是結構性問題中的犧牲者,還可能是個別檢視之下最劣等的範例。
結構之下,做法迥異
因為同樣面對結構困境,同樣一個孩子只有平均約 1.8 萬的補助金額,其他機構卻必須負擔合理的人力比(司法安置 1:4,社政安置 1:6)、幫孩子出學費(單學期學費可高達百萬以上)、準備大量餐食給發育期的少年,並且安排各種團體活動與處遇(即輔導計畫),同時耗費大量成本來維持合法的硬體空間。
此外,司法安置的少年不同於社政安置,雖然可能同樣出身不友善的家庭與環境,除了如同社政安置常見的兒少身心情緒議題,司法安置的孩子有更多外顯的行為議題,所需的人力與處遇成本更高,必須投入更多的心力與輔導,才能緩慢的改變其心理狀態與行為。更別提許多少年還有毒癮、身心障礙等情況,根本不是一般機構有能力處遇的。
如是,我們就此看到一個不斷輪迴的惡性循環:資源窘迫的機構沒有人力去負擔更多難以管教處遇的少年,被迫拒收。司法單位於是被迫將裁定安置的少年丟到「來者不拒」的機構 A(不提供處遇服務和教育、不符合法定人力比,成本低到有本錢「不挑案」),且其自創立之初就主張軍事化管理,孩子們在裡面都可以「乖乖聽話」。
以暴制暴真的有用嗎?社會標籤的集體排除
然而,「聽話」是安置的目的嗎?面對人生出了常軌的青少年,在發展到如今,心理學、犯罪學、社會學、教育研究如此蓬勃的臺灣,我們依然還相信「壞小孩就是要打」才「有用」嗎?「有用」指的又是什麼?
「如果打有用,那關就有用了。」少年甲說,如果用打的有用,那當初丟在少觀所用關的就有用啦,何必再送來安置中心?「其實對我們來說,愈打就只會愈壞而已。我在機構 B 的時候常打架,雖然我不知道自己那時候為什麼老是這麼衝動,但我感受得到老師們真的都為我們好,非常關心我們。但後來到了機構 A,那就不只是打架而已了。」
「我們很多人在裡面學會逞兇鬥狠以應付暴打、投機取巧以應付動不動就搜身搜寢室,甚至這次爆出性侵,我在的時候也發生過啊!只是他們沒有通報而已。」
少年甲說:「剛進去的時候打一、兩次還有用,第三次之後就全心只想著反抗、比狠、鑽漏洞,打到最後真的管不動了就直接被送感化。而且他們放任我們這些在工作、年紀比較大的去替他們教訓年紀比較小的國中生,原本不會動手的人在裡面也開始動手打別人,替他們以大管小。有人脫逃了,他們也是叫我們出去找,找回來再一頓毒打。」
事實上,評鑑丁等的機構 A 憑藉的就是這種「打才有用」的社會觀點存續至今。「老師們在外面對社區的人都很斯文客氣,平常不鳥我們,觀護人來看我們的時候就會特別關心幾句。或者在這之前跟我們說:『等下自己知道要講什麼吧,少在那裡亂講話。』不讓我們告訴別人。而且大家都覺得他們是基督教機構,一定會如他們口中所說是『愛的教育』,所以就算大家稍微知道一點,也覺得『打一下無妨』、『要這樣才有用』。」
於是,學校的老師和社區的店家默許孩子因為前一天被打而不去上學或工作;孩子被打到必須(花自己的錢去)看醫生、有內傷之虞時,醫生即使不相信心有畏懼、不敢言說的孩子是「不小心撞到」,也默許毆打繼續發生;機構裡原本不會打人或「只」會呼巴掌的社工或老師,也從原本的默許到最後迫於管教壓力或受同事影響而開始拳打腳踢。
犯過錯的人,就沒有人權了嗎?
「我脫逃之後,不斷告訴法官和觀護人說我們在裡面受到什麼樣的待遇,可是沒有任何人相信我,後來我就直接被送感化。之前裡面也有人受不了,不斷跟觀護人要求要轉機構,結果我們後來聽說他也被送感化了。」
少年甲說:「過去機構 A 裡面的老師也會說這種話:『你去說啊!看法官是相信我還是相信你啊!』外面的人也會說『一般小孩不會這麼壞啦,就是壞小孩才會關到這裡,當然要打啊!』可是那種打法,如果是他們自己的小孩,根本就不會這樣說了。」
走過家庭破碎、失親、多次進出觀護所、安置機構、感化院,如今靠自己的力量自立工作、不曾再「做錯事」的少年甲,至今想起過去被安置在機構 A 的日子,依然會不斷做噩夢,甚至曾找過精神科。他反覆強調那段日子「很可怕」,除了可以出去工作,其他都像輔育院。
然而這一切,無論是向觀護人還是法官,無論如何反覆訴說,都沒有人相信。他脫口而出:「難道犯過錯的人說的話就再也不可信了嗎?難道犯過錯的人就再也沒有人權了嗎?」
回到所謂的「結構性困境」。無論是資源不足、人力稀缺導致性侵與暴力事件頻傳而無法阻絕,究其源頭終歸都在於「錢」。以其他安置機構計入硬體維護、處遇成本、人力資源、基本生活開銷等計算,一個孩子每個月最保守估計必須要 3 萬元以上才足夠,機構卻只能拿到平均 1.8 萬元。這之間的差額全由安置機構自行負擔,當然也就被迫在評估自身資源後挑選處遇成本較低的個案。
「那些所謂的『評估』當然都很有道理啦!」臺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說:「評估自己沒辦法收、沒有能力收司法少年,或只敢收飢寒交迫被迫偷竊的可憐少年。但臺灣有這麼多可憐少年嗎?沒有啊!所以就產生了這麼多空床位。那些真正需要的人,有資源卻享用不到,只好全丟到機構 A 任其自生自滅啦!」
「說穿了,這就是社會排除。」李茂生指出,學校裡會有各式各樣的學生,安置機構裡當然也會有各式各樣的情況。針對不同的情況給予不同的處遇,是擁有社福專業的安置機構必須具備的能力。如果沒有這樣的能力給予相應的處遇,機構就必須自行去開發、尋找。或者說,社政單位就必須投入資源讓機構有能力去做到這件事。
司法與社政間的鴻溝
對機構來說,所謂的「司法安置」是國家的法定業務,理當由國家買單,因為這件事原本就要做,並非承辦機構心血來潮拿來沽名釣譽。然而司法與社政單位之間卻出現嚴重的斷裂:做評鑑的社政單位管不到法官把孩子丟去哪裡(即使那裡被評為「丁等」),評鑑做完之後也沒有餘力和財力做到完整監督;裁定的司法單位明明是司法機關,卻必須負擔後續處遇的成本,手上還有永遠送不完的孩子不知道該放哪。
「法院是裁定的機關,雖然到現在每個孩子還在維持 1.8 萬這種 10 年前的行情,但它能吐出這些錢已經很好了啦!我今天抓到一個犯人丟進監獄難道我還得負擔監獄的費用嗎?當然是矯正署要出啊!」
李茂生強調,後續處遇的成本理當由社政單位負責,且評鑑並不是做完就沒事了:「如果今天總共只有 19 個床位,卻超收到 106 人,那麼多出來的這 87 個人,社政單位就應該要去挖出 87 個床位── 87 個願意收、有能力收、真正能做到安置處遇的機構床位,而不是評鑑公布之後就沒事了,後續的監督也沒落實。」
「所謂的『犯罪少年』,法院管的是『犯罪』,社政管的是『少年』啊!」李茂生再次強調。
李茂生指出,臺灣如今的整體發展,已經來到一個理應開始關注人權、關注公平正義、關注環境保育、雛妓、無家者、無依者、流浪狗、犯罪少年等各項議題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們應該重新思考財富的運用,思考手上的錢該捐到哪裡。
例如,財源是否該投入絕對更划算的前期犯罪預防,或者研發矯正教育,讓安置機構汲取專業,而非放任巨富或財團,像韓國一樣掌握國家命脈,最後形成驚人的貧富差距,再集體以社會的排除之力,將原該教育矯正的安置機構變成暴力收容所,讓裡面的孩子好一點的浪費 2 年生命在「聽話」、糟一點的遁入暴力輪廻永不復返。
至於那些現在還待在機構 A 的少年該怎麼辦呢?「我們很多已經結案的、待過機構 A 的人,當然都很希望它倒掉、並且把過去積欠我們的工作薪資吐出來。」少年甲想了想說:「至於裡面的人,可能就是交付保護管束、結案或轉機構?我不知道。總之我想他們不會把這些人送去感化的,他們不會這樣。他們不能這麼做。」
「他們」是誰?或許如今不再只是苦苦在結構裡掙扎的司法單位,這環節中的每一個人、社會上每一個有能力監督、有能力捐款的成人,都已成為這些少年的浮木所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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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投安置兒虐1】遭爆性侵之安置機構少年:「寧願被丟到感化院上手銬腳鐐,也不願待在那裡被拳打腳踢。」
2. 葉靜倫/誰才有資格被愛?誰又活該被打?暴力安置機構少年甲採訪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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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載於公益交流站,於此收錄於原作者作品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