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婉諭/不當管教竟不違法、違法托嬰中心查不到,持續爭取修法捍衛兒權

寶寶一哭,就用腳踢幫寶椅把他移到一邊……
寶寶一哭,就塞布到他嘴裡,丟進儲藏室……
寶寶一哭,就抓起他的腳,讓他倒吊式、頭下腳上……

今年 2 月中我們揭露了臺中市華興托嬰中心的連續虐嬰事件,陪同心痛的家長一同站出來控訴。其實虐嬰事件去年 2 月就發生了,但直到今年監視器畫面曝光後,才讓更多家長發現,原來受害的孩子那麼多,施暴的老師也不只一個。

畫面中的孩子都不到 2 歲,這些惡質的托育人員,卻用如此粗暴的方式與態度來對待他們。用力拍打孩子背部、劇烈搖晃、拋擲、用腳踢孩子的座椅,導致孩子的頭搖晃碰撞到椅背、壓頭強迫趴臥。甚至因為孩子哭鬧,把毛巾塞到孩子嘴裡。

這些舉動對幼小的嬰兒來說,都可能造成致命危險。我相信每個家長看到這樣的畫面,都和我一樣憤怒不已。

托育人員「不當管教」,竟不必受罰

當時臺中市社會局進行調查時,只處理單一家長的陳情,沒有通知其他同樣受害的小朋友家長,也沒有再另外進行調查;當其他受虐孩童家長向社會局求助後,社會局反而要家長自己提出影片,態度消極至極。

此外,檢視監視器畫面後,臺中社會局表示托育人員有習慣性的不當行為,但初步判斷,未達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的程度。

其實,這已經不是地方政府社會局第一次做出如此違反常情的判斷了。2019 年嘉義市愛兒幼兒園,「以膠帶綑綁 2 歲幼童」事件;臺中市大樹貝兒托嬰中心人員,將幼兒「長時間限制在餐椅上」,這 2 起案件也都被認為,沒有違反《兒少權法》。

2/18 日臺中市長盧秀燕和臺中市社會局,向社會大眾為此次虐嬰事件致歉。圖/取自盧秀燕 fb

因為現行《兒少權法》只處罰情節嚴重的「身心虐待」、「其他不正當行為」,而未將情節較輕的「不當管教」認定成違法行為。所以教保人員即使做出這些事,例如把小孩關在陽臺倉庫、尿布濕掉卻不換、餵食冷粥等不當對待,也未必會受罰。

監察院已在 2019 年的調查報告中指出這個問題,也提到因為缺乏《托育服務專法》,無法針對托育人員對嬰幼兒的體罰、不當管教進行裁罰。並指名衛福部身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此困境,儘速完成修法」。

違法托嬰中心查不到,兒童權利被忽視

當時我們在社家署公告的托育裁罰平臺上,也只能看到黃姓托育人員的裁罰公告,卻看不到托嬰中心的名字。難道發生這樣的事,還不需要公告出來讓家長們知道嗎?

這樣的問題源自於,法規中公告的門檻過高。《兒少權法》第 97 條只規定,要公告虐待行為人的姓名;第 107 條規定,托嬰中心要受到停辦裁罰,才能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然而,對於情節嚴重的認定也不合邏輯,後果就是,托嬰中心得不到足夠的懲罰;家長們在查詢資訊時,也查不到哪些托嬰中心曾發生過虐待行為。導致這個平臺,根本形同虛設。

雖然這起事件,臺中市府後來全面重新調查,並確實依法懲處相關人員,我們給予肯定。但針對種種法規上的問題,我們在 2 年前就提出《兒少權法》的修法,希望能提高裁罰,並且只要有虐待行為發生,就要公告姓名,藉此保障兒童權利。

然而,因為衛福部仍未提出對案版本,立法院至今仍無法排案審查。

托嬰中心接二連三的發生虐嬰事件,再再顯示我們的國家、社會對兒童權利的忽視。我要再次沈痛呼籲,不論是衛福部社家署、或者是各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請你們負起責任,補起《兒少權法》的法制漏洞。

性別平等教育法,保護不了幼兒園受害孩子

「小孩不乖,老師就把手指伸進她的嘴巴裡」、「老師隔著衣服用手撫摸小女孩的肚子,或是拿尺輕敲女童的臀部」這些令人髮指的事情,發生在南部的一間幼兒園裡。事情發生後,家長憤而提出性平申訴,才發現,原來幼兒園內性平事件的保護機制,竟然不適用於她的孩子。

示意圖 by george079 on flickr @ CC BY-NC-ND 2.0

照理說,一件性騷擾案件,如果是發生在小學、國中、高中、大學,都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學校必須將案件交由獨立專責的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並且從受理程序、調查程序,到懲處程序都有相關規定,給被害人相對友善的調查環境。

但是,教育部先前的性別平等委員會決議,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所指的「各級學校」,並不包含幼兒園。造成法制上的漏洞,使得幼兒園小孩如果遇到性平案件,必須像成人、校外的性平事件一樣,接受警局的調查。

然而,即使是成人,在一般性平事件的調查過程中,經過警局、地檢署、訴訟過程中的一再問話,都很有可能導致心理的二次、三次傷害,如果我們讓身心發展本來就尚未健全,甚至處於創傷狀態的幼兒,接受和成人一樣的調查方式,完全不合理。

雖然 2021 年教育部訂定了《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然而,這只是行政規則,如果幼兒園不按規定處理性平事件,主管機關也不能開罰。

3個修法主張,完善兒童保護機制

過去這段時間我也開過多次記者會,並透過預算提案推動,要求教育部修正相關法律及辦法,應該比照《性別平等教育法》,完善調查不當對待案件的程序,包括:

  1. 調查小組在調查程序中應遵循保密義務。
  2. 調查會議必須以書面通知,且調查結果必須以書面附上調查報告給申訴人,並提供申覆管道。
  3. 確保全數調查委員都具備幼兒心理知能,或其他可協助幼兒表達意見的專業知能。並且,也應該比照《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人員培訓及調查專業人才庫建置要點》,來建置調查的專業人才庫。
4/6 日王婉諭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質詢教育部部長潘文忠。圖/王婉諭 fb

不過,讓人遺憾的是,行政院提出的《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並沒有包含上述幾點,也還有很多令人失望的地方。

為此,我在 4/20 這週法案逐條審查的時候,已針對上述要點提出修正動議。同時,也提出另一項修正動議,要求《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也要比照《兒少權法》,強化規範發生兒虐事件的幼兒園園所責任。

除了修正動議,我們在審查期間也關注並爭取3個修法重點,請大家持續關注:

1. 漸進式調降師生比

對照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各國,2-6 歲孩子的師生比平均是 1 : 12.88。我們希望臺灣將師生比從原先的 1 : 15,降低為 1 : 13。

考量到如果馬上降低生師比將會產生人力缺口,我也會請教育部先以獎勵方式增聘教保人力,實質降低師生比。

2. 明訂精神暴力為不當對待行為

行政院的修法版本中,雖然有列舉不能對孩子做的行為(包括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但過去校園中許多疑似體罰、霸凌或不當管教的事件,往往都會發生適用範圍不清楚的狀況。因此我在接下來的審查過程中,會釐清這些行為的範圍到底適用在哪裡。

3. 重大兒虐違規事件導致停辦,幼兒園應退家長全額費用

我們發現,許多家長因為幼兒園違規遭到停辦後,要求幼兒園退費,有些不肖業者竟然還說要依循收退費標準。例如,入學後超過8星期者,即不得退費,使得許多家長必須認賠已經預繳的費用。

這對家長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因此,我主張幼兒園若重大違規導致停辦,應該比照超收情形全額退費給家長。

孩子是國家的未來,我衷心期盼這次修法可以有實質進展,建構更好的幼照環境,讓家長們能夠安心生養孩子,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平安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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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於 2022.2.182022.2.232022.3.42022.3.312022.4.62022.4.20 刊於王婉諭粉專,Right Plus 獲授權編整刊登。


首圖/by soorpius on flickr @ CC BY-NC-ND 2.0

這篇不能只有我看到
王婉諭
王婉諭

過去我是全職媽媽,現在是時代力量立法委員。
 
進入立法院後,我們致力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社會安全網、托育幼照環境、社工權益、性別平權、性平教育、精神衛生、環境保護等多項議題。未來,我們仍希望努力關心社會中的每一個角落,讓臺灣往更好的方向前進,也讓我們的下一代有更好的成長環境。

我們一起勇敢,照亮孩子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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