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O2】公民社會的參與,是人類發展的關鍵/專訪 Concord 創辦人 Justin Kilcullen
編按:Justin Kilcullen來自愛爾蘭,他是公民社會組織發展效能夥伴關係(CSO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Effectiveness)前共同主席,以及歐洲區域 CSO 平臺組織 Concord 的創辦人及前任理事長。
他於 10/23 日受臺灣海外援助發展聯盟(Taiwan AID)邀請,在「2016 亞洲 NGOs 國際發展研討會——永續發展目標」中分享聯合國從 MDGs(千禧年發展目標)到 SDGs(永續發展目標),對公民社會組織的啟示與意義。
承上篇:1. SDG 的關鍵,在於跨部門與跨領域合作/專訪 CONCORD 創辦人 JUSTIN KILCULLEN
不知道 SDGs 沒關係,了解議題並採取行動才是重點
Q:目前歐洲推行 SDGs 的成效如何?在臺灣,SDGs 還是鮮為人知的概念,但在歐洲,是否一般人都已經很熟悉 SDGs?
其實 SDG 從發佈到現在也不過一年,現在講成效還太早。而且,SDG 是一種國際層級、跨區域的概念,不是一般常民每天掛在心上的事。即使在歐洲,SDG 也還沒有很普及。一般人最關心的還是如何開心過日子,熟悉 SDG 的,多半只有身在發展工作領域的工作者罷了。
不過,這雖然是發展工作者的挑戰,但是否熟悉 SDG 其實也不是什麼嚴重的事。畢竟,我們不需要等到所有人都知道什麼是 SDG 後才開始做事,那太浪費時間。重要的是人們是否真正了解問題的本質,例如無論 SDG 如何倡議解決全球貧窮問題,一般人就算不知道 SDG,但只要知道貧窮這個問題有多嚴重、自己可以怎麼做,那也就夠了。
良好的民主體制,才能與援助工作相輔相成
Q: Angus Deaton 在《財富大逃亡》一書中,主張 NGO 的國際援助發展工作是無效甚至有害的,它讓發展中國家對外援形成依賴,無法獨立成長。身為資深的發展研究工作者,您有什麼想法?
我們從來沒有說國際援助就是貧窮和諸多問題的答案。對我來說,國際援助與發展工作主要是本著人權、民主與法律的核心精神,來提供技術與支援,這只是在為各國的發展道路鋪路,給予他們前端的支持,讓他們後續能有所發展。
以西非國家迦納為例,近 40 年前,迦納接受了很高的國際援助金,但今年,這些援助金只占其總預算的 2%,這是很難得的。如果沒有前面近 40 年的鋪路,這樣的成果是很難達到的。
國際援助之所以為人垢病,主要源自於各國的發展經費沒有被妥善利用,且在冷戰時期,第一世界為了對抗第二世界的共產國家,撒了很多錢去支持許多貧窮國家的獨裁者。然而到了今天,如果你把全球的援助經費加總再平均分給所有的貧窮人口,其實每個人一年不過只分到 25 美金(約 750 元臺幣)。如今,發展經費的投入其實沒有大家想得那麼多。
想要讓發展工作確實落實、發展經費被確實運用,其實重點在於有效運作的民主體制。民主體制讓人民能信賴政府,也讓援助這件事得以發揮,有效推動經濟發展。
印度經濟學家 Amartya Kumar Sen 曾說,在他的學生時代,約莫 60 年代時,印度的饑荒成為全球最嚴重的幾個問題之一,引起翻騰的民怨。如今擁有 12.5 億人的印度,一直以來都有很健全的國會體制,非常重視選舉,政府因此會承受人民的壓力,而饑荒正好是足以壓垮一個政權的最後一根稻草,讓政府不得不重視。也因此,印度政府被迫下定決心解決這件事。如今的印度雖然還有貧困及其他許多問題,但大規模的饑荒已經絕跡。
這就是民主體制的作用。當然,看看新加坡和中國,你確實也可能在一個極權國家做到發展工作。尤其是中國,政府有意識的警覺到環境生態、城鄉嚴重差距等問題,也著手去解決。但卻是透過高度獨裁及違反人權的方式來控制這些事、帶動國家發展。比起來,如果真要選擇,我還是寧願選擇去印度生活,而非中國。
企業參與發展工作,從跨國規範開始
Q:現在的發展領域不斷在討論企業參與這件事,企業也不斷在強調企業社會責任(CSR)。究竟在全球發展工作中,私部門(企業)的角色該如何拿捏?
天主教教宗本篤 16 世(Pope Benedict XVI )曾在 2008 年金融海嘯後說:「如果大家都認為金融體系龐大到禁不起傾頹,那麼人類發展更是如此。」
人類發展是一個更巨大的體系。當我們在討論發展援助時,不斷在討論企業能運用自身力量參與其中。但老實說,企業對國際援助和 SDGs 真的有興趣嗎?還是他們只是看到無限的商機和市場?只關心營利?
事實上,企業與發展工作息息相關,尤其 SDG 第 8 項目標就強調了經濟成長與就業機會、體面工作(Decent Work and Economic Growth)。這概念非常重要,因為就業是脫貧的關鍵。
然而,僅管我們不斷討論企業的角色,但永遠不會來參與討論的就是企業本身,這些討論總是激不起他們的興趣。就算他們關注 CSR,也不會坐下來跟發展工作者討論,只會覺得自己做、做自己就好。
許多國際援助汲汲營營在做的事,例如改善健康、教育和基礎建設、造橋鋪路等,很多企業根本不會花精力參與,僅管它們確實得益於這些發展計畫,因為這些計畫改善了人們的健康和智識,讓居民們得以為企業工作,基礎建設也拓展了商業市場。
就連國家所支持的企業參與,也未必立意單純。聯合國已經要求先進國家對外援助的金額比例,必須達到該國國民生產毛額的 0.7%(0.7% of GNP)(僅具建議性質,不具約束力與強制力),英國在卡麥隆執政時期也修改了國際合作發展法(國合法),明定英國的官方援助(ODA)要達到其 GNP 的 0.7%。
然而,英國政府終究還是一個右派保守政府,怎麼可能做出這樣的承諾?顯而易見背後有其商機──英國政府試著透過這樣的外援,支持英國企業在海外貧弱國家開拓市場、輸出英國技術。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參與發展工作的核心,必須從規範企業的做事方法開始。已開發國家的企業到發展中國家去開拓市場,必須要有人嚴令其秉持開放透明,當地員工的待遇就算無法跟本國員工的薪資一樣,至少也要讓他們能夠擁有良好的生活,並給予勞工籌組工會的權利,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勞動條件。最重要的是,企業必須繳稅,不能逃稅,如此才能真正對當地的發展有所貢獻。
這樣的規範還必須一體適用。很多跨國公司會因為在某個貧弱國家被指責苛刻勞工、違反人權,就乾脆換一個體制不那麼健全的國家來做生意。已開發國家必須想辦法利用規範來防止這種事,在貿易協定的訂定過程中,就必須把這些概念都放進去。
當然,這些規範也不能過度嚴格,否則對小型企業來說會是很沉重的負擔,反而會排擠掉小型的優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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