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入公約課後隨筆 02:香港街頭遺失的公民權,那些身而為人值得享有的生活空間
編按: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今年 6 月開始進行連續 8 堂免費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種子教師培訓課,暑假期間幾乎每週六下午 2-5 點都會展開一次充實飽滿的權利教育洗禮。本文為上課學員受人約盟之邀所進行之課後心得系列,此系列預計每篇將介紹 1-2 個課堂收獲,收錄於本站人約盟「權權之心」專欄中。
本來這篇是要接著上篇,開始寫我們──這個被聯合國排擠的島國臺灣,一直把那些國際公約拉到國內來到底是要做什麼,不過因為香港近日全城濺血,讓我想要先記錄下第一堂課黃嵩立老師解釋自由與法治的意義。
所謂人權嘛,在課堂中提到的核心概念是尊嚴、自由與平等,但我想記錄的是其中關於自由的討論,尤其最近很常聽到人說,民主不能當飯吃、只要不做壞事為什麼要怕警察、人權喊了半天到底在保障什麼 blah blah blah。
公民權的自由意義:身而為人,成為自我的各種空間
在人類權利的傳統分類裡,包括公民權、政治權、經濟權、社會權、文化權等。因為聽起來太可怕了只會想到公民課本,所以這次只想要討論最核心的公民權。因為我想可能很多人跟我一樣(並沒有),我在上課前所想像的「公民」是指有國民身分、能行使投票、參政、意見表達、參與公共事務等行為的人,但依老師所說,英文語境中的「公民權」(civil right)(註),所指涉的其實更接近「身而為人」的各種選擇空間。換言之,是「因為你是人而值得享有的生活空間」,而不是「因為你擁有國民身分證所能做的事」。
從此意義上來說,公民權就是自由權,保障的是我們活在這世上的各種自由。
自由到底是什麼?且先不提課本裡最常提到的言論、集會、結社自由,且如果你小時候有認真上課(我就沒有),多半也很熟悉自由分為消極與積極 2 種,消極指的是不受干涉與侵犯的自由,積極指的是有機會主動規畫、選擇、實現自我的自由。
但!我最喜歡的價值解釋,是這次在課堂上第一次聽到的:自由的存在,是為了讓我們形成種種的自我。你可以想像,我們從小到大所有的觀念、認知、信仰,都不是突然被植入、也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一個逐漸形成的概念。每天,我們在生活中要做無數的選擇與判斷,我們需要知道真相與事實(轉型正義的開端),需要知道別人有什麼想法,需要討論與交流,並且隨著事實與觀點的流動,才能逐漸形成自我。
成為宇宙間最重要的存在!
通常我們會在 2 個地方形成自我。一是個人的生活私領域,包括你的各種選擇與偏好,例如你相信這世上有神嗎?早上喜歡吃什麼?做什麼事會覺得快樂?喜歡去海邊還是山上呢?二是公領域,包括個人與社會、個人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例如我們如何跟不同想法甚至難以理解的人(例如爸媽!)相處?如何防止政府濫權?什麼樣的社會多元性才叫做「合理」?資源要怎麼分配?用一個很嚴肅的詞來說,就是「正義觀」,也就是香港街頭現在連 14 歲國中生都會說的「公義」(justice)。
所以你可以想像自由是一種「空間」,所謂的公民權,就是在保障這個讓我們得以形成自我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裡,你可以做選擇(不會被嘲笑也不會被抓)、可以下判斷(有流通的資訊與不被掩蓋的真相)、可以表達意見、成為自己想成為的人,接著公民力量與民主社會才能逐漸成形。
所以鄉親啊,這是「人權」這個概念帶給世界最大的福音啊──讓你成為宇宙間最重要的人!!!而非任人擺佈、喪失自我甚至被洗腦壓迫的存在。
自由是人權裡最崇高但最容易被遺忘的,就像我們經常忘了陽光、空氣、水的存在,一旦被剝奪或侵害,才會突然發現事情大條了。而自由裡最根本、高於一切的,又以人身自由為首。你應該可以想像,如果我們做什麼、說什麼、信什麼都得先擔心人身安全,那麼宗教、言論、集會結社等自由也將窒礙難伸。只有人身自由獲得保障,其他自由才得以發揮,例如言論自由讓我們能在公領域中形成足夠的討論,協助當權者做決策,甚至因此維持社會的穩定。
言論自由為什麼能維持社會的穩定?黃嵩立老師舉了同婚運動的例子。這麼多年來,臺灣在同婚運動中經歷了前所未有的激辯,在無數的討論、批判、諒解、同理甚至爭吵交鋒後,直至同婚「專」法通過,即使你至今還無法認同、無法理解,你也不會再因為有人是同志、要結婚而感到吃驚。這是言論自由給我們的保障──透過公領域來回不斷的辨證,一個訴求反覆被聽見、被解釋、被傳遞,直至最後,讓每個人都能認知到「這是我們要面對的世界」,一個同志真實存在,並且有權結婚的世界。
法治是維護自由的大前提
但是說了這麼多,不能忘記一件很重要的事──想要擁有自由,得先有一個大前提,也就是(香港現在逐漸崩壞的)「法治」。
因為,誰有能力對我們的自由造成侵害呢?一是國家,二是……其他人(聽起來有點像廢話)(但就是指你和國家以外的第 3 個人)。國家機器因為擁有極大的權力(想想看臺灣有 37 萬個公務員,只有 113 位民代立委,我們又不可能天天上街抗議),不僅擁有龐大的財力和行政動員力,還擁有武力和監獄,所以必須訂定法律來自我約束,並且把司法和立法機關獨立出來,以克制國家的行政權(就是三權分立啦!)。
法律同時也保障你不被其他人傷害,例如不被歧視、殺害、家暴等,因為我們都知道自由不可能是為所欲為的,否則每個人都會擔心別人無限上綱而傷害到自己,反而喪失了免於恐懼的自由。不過,就算有人傷害你,甚至你自己違背法律傷害了別人,逼使國家動用武力逮補你,也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才能進行拘禁或懲罰。
寫到這裡應該已是顯而易見──自由與自我的形成若沒有法律保障,一切都是空談。國家有義務訂定法律來自我約束,避免別人(包括立法者和執法者)侵害你,在律法的治理下保證你安全(所謂的治安)。所有人一開始也都會知道遊戲規則,什麼事不能做、什麼事會犯法,其他沒說不能做的就是我們的自由空間。
當然,這是民主國家才適用的概念。民主國家的法律是為了約束公權力,是一種人民的防衛力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沒說不行的都可以做」;換了極權國家,就變成「法律沒說可以的都不能做」,因為那裡的法律是政府訂來要約束人民的,不是要約束自己。
換句話說,民主、自由、公民(權)與自我,是一種循環生息、相輔相成的關係,而在這其中如果失去了法治,如果約束國家公權力的力量轉而成為對付人民的武器,隨之喪失的究竟會是什麼呢?
也許我們可以問問現在的香港吧。法治正在崩解,人權正在倒退,自由正被打壓,公民正被監視,巨大的國家機器將香港人的腦袋從自由的空氣中猛力按壓進水裡,卻還有人在說民主不能當飯吃。啊?可是瑞凡(老派呼喚之必要),民主所保障的,正是讓我們好好吃飯的權利啊。沒有民主與自由,沒有公民與人權,就算有飯,我們很可能也吃不到、吃不起、吃不了呢!
延伸閱讀:
1. 亂入公約課後隨筆 01:小區裡看不到的權利,放大到世界裡也看不到!
2. Right Plus 反逃犯條例香港直擊專題
註:黃嵩立老師補充:Civil rights 亦可譯為「民權」,例如美國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爭取的是讓每個人擁有平等的自由和權利,不因種族、性別或其他身分而受到差別待遇。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屬於「公民權」的條文包括各種自由權、法律程序保障,以及被平等對待、不受歧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