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孟勳隨筆/公益勸募查核程序修改,稍減公益團體行政負擔
編按:公益責信協會理事長余孟勳自 2018 年起全心投入公益領域,將自身財會專業發揮得淋漓盡致,成為許多社會團體重要的諮詢與交流對象。Right Plus 將其日常隨筆收錄於他的專欄中,以避免平日專業的觀察點滴受制於難以保存資訊的社交媒介而流失。
去年我曾在「理事長手記 #14」提過,公益勸募委託會計師查帳的案件其實很剝削會計師,而且也沒有效率。當時會後跟社工司提了些看法和建議,但說真的沒有期待會實現。
理事長手記 #14:
上週參與了衛福部關於公益勸募結案審查的會議,因為初生之犢不畏虎(?),與社工司及會計師有比較深的對話。
先提供幾個數字:每個案件不管規模大小只能查半天,而每案只支付會計師 4500 元。有會計師表示,他連全臺出差的差旅費都只能自己吸收。我聽了感到很傻眼,不是同樣身為財會人的兔死狐悲,而是這種不尊重專業和無效率的結構,到底是怎麼樣的死而不僵。
當時給社工司的建議和我自己的思考大概是:
1. 案件審查要分流:
目前雖然也是抽查,但顯然有一些是必查的重大勸募,更多的是每年的常態勸募。應該考量的是,除了重大勸募,常態勸募是否要再進一步縮減,讓會計師有合理的工作時間和報酬。
2. 重點是流向,不是形式:
真正應該在意的是公益團體捐款的支出流向,也就是「是否合理」。但會計師表示,在時間限制下,不管重大或常態勸募,根本不可能做實質審查,只能做形式審查,例如有沒有完備的文件、支出有沒有取得合法憑證等。這就呼應了前一點,如果沒有合理的預算,只是徒具形式而已。
3. 形式審查也有無效率的狀況:
會計師查核程序裡,有著像「發起勸募要有董事會議記錄」、「結束後 30 天內結案備查」之類的規定。聽起來合理,但細思之,這些事情在 NPO 申請勸募或備查的時候,社工司不是都應該看過了嗎?不然是怎麼核准或核備的?這種事為何要會計師到現場再確認一次?講好聽一點是重複確認(double confirm),難聽一點就是浪費時間。
4. 審計的重點是 NPO 的控制環境:
會計師說,某個 NPO 共申請了 4 個勸募案,但因為內部程序和控制較健全,所以一天可以查完。但值得思考的是,如果會計師對這個 NPO 的控制狀況是有信心的,為什麼還需要逐案查核?換句話說,查核應該針對的是發起勸募的「組織」,而不是「專案」。
5. 公益勸募應採資格制:
承接前一點,如果針對的是組織本身,資格制相對目前的專案制是來得有道理的。只要符合一定條件,例如 NPO 整體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對內部控制表達信任意見、達到某些公開資訊義務,就具備公益勸募資格。
當然這可以有配套,例如 3 年更新一次,但中間有少量的抽查,一旦查到重大不合規就取消資格之類的。至於重大或緊急的勸募案,從勸募型態和責信來看是另一回事。
5. 後公益勸募條例時代:
順著這個思路,將《公益勸募條例》限縮為只規範「勸募的行為原則」,還有「緊急勸募的程序」。一般勸募如果採資格制,就可以回到《財團法人法》或免稅規定的正常架構裡,不再採取只有形式,而且又重複審計的行政沉痾。
除了將 NPO 從形式裡解放出來,對公部門而言也是回到實質有效的管理程序。更積極一點說,是去控制有意義的點,而不是在文件單據裡消磨彼此的信任。
有意思的是,上週開會發現今年的會計師查核招標文件已修改。如我去年所建議的,不再查核全部案件,而是有邏輯的選案。標準大概是:
- 預募金額大於某個金額才查核;
- 如果大於某個金額,但前一年度有接受查核且無缺失,則不查;
- 擇定特定議題案件全查;
- 其他特殊案件。
這代表了幾個意義,
- 實際就案件的「風險程度」決定查核與否,既符合審計精神,也較有效率;
- 金額小的案件盡量不查核,避免過度增加公益團體負擔;
- 金額大但過去記錄良好的案件,相信公益團體本身的能力和內部控制環境而不予查核,提供公益團體改善的誘因;
- 特定風險較高的議題不分金額全查,避免有所疏漏。
社工司其實不太懂,所以它們的表達是「經費有限所以選案查核」,我建議應該換個說法,是基於審計的基本精神而評估風險後,才選案查核。這個論述比較清楚,也比較能應對外界對社工司「為何不查所有公益勸募案件」的可能質疑。
而會計師當場表示,此次的選案讓他眼睛為之一亮。過去全查而且因為時間被壓縮,有的大型團體其實已經做得很好,卻還是要花時間每年查核;有的小型案件真的很小,卻也要執行相同的查核工作。這次的委託,讓他在承接多年的查核案以來再次充滿鬥志。
雖然公益勸募條例修法仍遙遙無期,但直接對公益團體的行政負擔稍有緩和,是當前制度下少數能改變的事了。
不過,這個進步卻也夾帶了某些退步。因為選案而非全查的關係,所以查核預算被砍,砍的幅度甚至大於案件減少的數量。原本會計師查核每個案件平均約有 4500 元,今年每案卻減少約 300 元。我私下對社工司指出這點,社工司一方面表示經費爭取不易,另一方面則認為會計師經驗豐富、成本降低,「如果真的很賠那怎麼會來接」。
我不太同意,因為這是個別會計師的本事,不能因為政府不想被賺,就壓縮整體預算到不符巿場行情;再者,這是在試探會計師的底線,變向要求會計師「做公益」共同承擔成本,而不尊重專業;最後,這也提高了其他會計師前來競標的門檻,當然不利於生態。
原文理事長手記 #51,Right Plus 獲授權收錄